部分基层法院将试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 三类行政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8/14 12:00

本报北京12月10日讯 记者王斗斗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试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

通知指出,在三类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的行政案件中,一审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涉及财产金额较小,或者属于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案件;行政不作为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案件。

通知规定了独任审理方式,明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实行独任审理。“现行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独任审理的形式,而一律采取合议制形式,对于某些简单的案件显得必要性不大,而且也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解释说。

通知还对一些诉讼程序和环节作了必要简化。一是缩短举证时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或者口头起诉笔录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在期限届满前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安排开庭日期。二是缩短传唤时间。通知借鉴民事诉讼的做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委托他人转达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三是简化庭审环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一次开庭并当庭宣判。法庭调查和辩论可以围绕主要争议问题进行,庭审环节可以适当简化或者合并。四是缩短结案时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结案。

通知还明确,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行政审判联系点法院可以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选择法治环境较好、行政审判力量较强和行政案件数量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