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审前调解高效司法为民
提供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9/10/22 12:0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院长

胡  鹰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有效地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是人民法院最重要的工作职责,而司法调解则是实现案结事了的重要途径。我院一贯大力倡导和推进调解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制度化发展轨道。今年以来,我院树立“快调优先”指导思想,实行了时间更为紧凑、程序更为独立、人员更为专业的审前调解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司法调解的整体框架,优化了司法资源的整体配置,满足了人民群众和社会的多元需求。

    急民之所需,更新司法理念。面对收案数量一路攀升,一线法官人均结案超过500件的严峻形势,我们更新司法理念,转变工作方法,提出了“不重视调解工作的法官不是称职法官,不善于做调解工作的法官不是优秀法官”的口号,今年3月,我们进一步确立“快调优先”的理念,力求实现高效快捷的调解。

    破症之所结,创新调解模式。针对传统模式下司法调解花费周期长、法官压力大、当事人也因没有得到更多实惠而产生微词的症结,院党组进一步解放思想、打开思路,在原有小规模立案调解的基础上,打造一种在案件移送审理之前就进行独立调解的新型调解前置模式——“审前调解”。设专人、以专门部门和专门时限开展调解工作,调解不成马上转入排期审理程序,实现与普通案件审理流程的无缝衔接,只要法律允许调解的所有民商事案件都要经过审前调解程序。

    求实之所在,惠及多方利益。审前调解将绝大多数民事案件在排期审理前由独立的调解组织全部调解“过滤”一遍,动用诉内、诉外一切可以动用的积极因素参与协助调解。较以往的调解机制具有实质性突破:消除了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当事人认为法院故意推诿不立案的误解,在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同时确保了司法调解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同时实现了调审分离、调解前置,避免出现以判压调和以拖压调现象,减轻当事人诉累,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数字直击

    2006年至2008年,宝安法院民商事案件调解率连续3年以超过10%的速度增长,每年调解上万件案件,其中2008年达17590件。2009年3月,该院推行审前调解,半年时间已有5992件案件进入审前调解程序,成功调解2520宗,调解率42.19%,每件案件调解结案时间仅为4.6个工作日。

●大调解工作机制

    2006年,宝安法院提出了整合调解力量,构建三位一体、多方联动的大调解体系的构想,在上级法院、地方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该院在宝安区西乡街道进行试点,形成了“西乡经验”,并于2007年开始在全市范围、各职能部门予以推广。目前,宝安法院已在交通、医疗等专门领域建立起矛盾纠纷联合调解工作机制,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位一体,互动联动的大调解格局已经基本建成。

●审前调解机制

    宝安法院创新调解机制,在案件立案后、排期开庭前,限时7至15天时间,按照“三快”原则开展审前调解:一是调解程序的启动快。立案当天或次日必须联系当事人,确定调解时间和场所;二是调解程序的进展快。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调解程序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三是调解不成案件的移送快。调解不成案件,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移送到业务庭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