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法院三大举措着力提升司法绩效
提供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9/10/22 12:00
   保靖县法院以切实实现“公正与效率”为目标,不断强化审判管理,推出三条硬性措施,促进提升司法绩效。上半年以来,全院总和结案率52%,法定审限内结案率100%,总和调解率84%,当庭宣判率71.4%。
   一是推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进一步完善案件质量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差错案件责任追究力度,推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每一个法官对自己所承办的案件实行终身负责,以此促进办案法官注重调解工作,以和谐的方式结案,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案件经再审改判、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属于主观过错的,依制度严格追究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组成人员的责任;因程序违法,裁判不公,徇私枉法,造成当事人有理上访的,不论属于哪一年的案件,以及承办人员是否在原部门工作,原承办人员仍然是该信访案件的第一责任人,首先由原承办人员接访,负责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息访工作,并将该信访案件的处理结果记入该法官当年的执法档案和绩效指标考核。
    二是全面实行案件提速。对所有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适用院定期限,即对法定审理执行期限的进行相应减半,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院长批准。在院定审限内结案的,每案奖励50元,超出院定审限结案的,在案件评查中即使无瑕疵也不能定为优秀案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低于99%的,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罚承办人100元。
    三是实行纪检(监察)督办。为确保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审执结,有效解决案件久拖不结的问题,对临近审限或超审限的案件,由纪检组(监察室)进行督办,加大对案件的督办力度。所有案件在临近院定审限前15天未结案的,由立案庭提交主管院长签发《案件督办通知书》进行督办,限期结案。对临近或已超法定审限的案件,由审管办报送纪检组,由纪检组向各业务庭(局)发出催办函,督促结案。凡未按要求期限结案的,严格依照相关制度追究承办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