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法院四措并举力促司法绩效跨越提升
提供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9/10/22 12:00
2009年1月至4月份,茶陵法院共计新收各类案件 548件、审结459件,结案率达到了 82.55 %,民商事案件调解率为51.35 %,当庭宣判率为96.62%,案件改判与发回重审率为0.18%,民事行政案件上诉率为8.26%。与2008年同期相比结案率上升了8.28%,调解率上升了6.27%,当庭宣判率上升了 33.03% , 案件改判与发回重审率降低0.36%,民事行政案件上诉率降低了近30%。 而与2007年同期相比结案率上升17.28%、调解率上升了13.6%,当庭宣判率上升了43.05%,2009年的司法绩效在2008年的基础上跨越性地上了一个新台阶。

  今年来,茶陵县法院更加重视司法绩效管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不断强化管理、监督、落实。

  一、采取案件繁简分流与内定审限相结合的措施。

  案件繁简分流与内定审限相结合,既加快了办案节奏,缩短了审理周期,又杜绝了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推、拖现象。根据案件性质进行案件繁简分流,从而分类设定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如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内定为10天,比法定审限20天减少了一半,民事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内定为50天,比法定审限90天,提前了40天。通过2008年一年来的实践证明,这种内定的审限还是合理可行的。设置内定审限,增强了审判人员的责任感、紧迫感,实施案件繁简分流,防止简单案件在承办人手中久拖不决,二者的结合,提高了法院的办案效率,提升了法院的公信力,真正将人民利益放在首位,是茶陵法院将三个至上原则落实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二、采取内定审限催、督办,并纳入考核方案的措施。

  对内定审限同样比照法定审限进行案件跟踪催办、院长督办,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方案之列,使得该制度能得到落实、发展与完善。案件的催办、督办令发送到庭长、再由庭长发送给责任人,并报送院长与分管院长掌握情况。对超内定审限经催办后没有办结的案件,由院长亲自签发督办令,限期办结,并由业务庭长、案件承办人亲自向主管院长和院长汇报。2009年1月至4月,对即将逾越内定审限警示值的案件发出一次催办令的11件案件,经催办后都能按期结案。

  三、采取案件讲评与绩效分析相结合、奖优罚劣的措施。

  狠抓案件质量,案件讲评与司法绩效相结合,由针对性地查找问题,研究解决方案,确保案件质量,并对优质案件进行奖励,对能及时调解的案件给予政策性倾斜奖励,对瑕疵案件坚决处罚并责令整改。将案件的质量奖惩纳入到法院工作报告中并经县人大会议全票通过,为提高办案质量提供了强力保障,也极好的调动了广大干警的主观能动性,极大限度地化解了矛盾纠纷,推动了司法绩效的提升。

  四、采取案件流程监督、结案情况定期汇总分析的措施。

  强化案件流程实时程控监督,对各类案件审判流程及审限实行每周一排查、监控,并且每月编制司法绩效要览期刊,每月一期,主要涉及各庭办案、个人办案情况,详细反映各庭室本月度的工作情况并根据数据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分析点评,分析问题,查找原因,寻求解决措施,对做得好的庭室及个人予以表扬,并鼓励全院干警向先进学习;对做得不好的进行通报,引起重视,力争在下个月做得更好。从而在全院形成了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