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县检察院创新简易程序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机制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8/14 12:00

按照中央司法改革精神和高检院关于2010年全面加强简易程序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要求,位于地震受灾区的四川安县检察院根据市院部署,进行重点试点工作。据安县检察院称,在该机制指导下,该院已经探索出了包括“简繁分流”、“集中办理”、“多方联动”三点经验。

记者了解到,安县一年经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为200件左右,2009年该院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90件,审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51件,其中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有51件,占总件数的25%,提起公诉案件的33%。“如果安排合理,可以实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全部出庭的要求”。实践过程中,更总结出了一套“简繁分流”、“集中起诉”、“多方联动”三点经验。

一是“简繁分流”。该院制定了《安县人民检察院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刑事审判监督工作规则》规定,并将原三个办案组中的一个组设置为专门办理简类案件小组,受理案件后,由公诉科长按“简”、“繁”分流后,将“简类”案件交给办理简类案件小组承办。据悉,办理简类案件小组在接到案件后,一般要求是在20天内办结。对于经审查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类案件,办案小组可以相对集中地在同一天内将2至3个简类案件一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是“集中办理”。四川安县检察院对简类案件小组集中办理,集中审结、集中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并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勾通与联系,对于集中提起公诉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尽可能安排在同一天内开庭审理。公诉人也集中在一天内参加庭审活动。同时还提高了出庭补助的标准,进一步提高了公诉人出庭的积极性。

三是“多方联动”。四川安县检察院与当地公安局、人民法院召开了联席会议,就简易程序案件的办理、移送审查起诉等达成了一致意见。公安机关侦察部门对于 “简类”案件相对集中移送,人民法院对于检察机关相对集中提起公诉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的案件,尽量安排在同一天集中开庭审理,“多方联动”对简类案件小组成员集中在一天内出庭参与诉讼活动创造了积极外部条件。

目前,四川安县检察院从今年三月中旬正式开始进行相对集中起诉和相对集中出庭以来,公安机关分四批移送审查起诉的“简类”案件15件,经集中审查后,我院分四批向人民法提起公诉13件,人民法院集中审理三批9件,相对集中审理4件。均当庭作了宣判,其中完全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9件,基本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1件。

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进行相对集中起诉和相对集中出庭,是以《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为法律依据进行的一种工作方式的创新,具有可操作性、实用性的特点。相对集中起诉和相对集中出庭,节约了司法时间和诉讼成本,达到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司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