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判质量评查目标管理规定(试行)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3/09 12:00
案件审判质量评查目标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本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减少案件裁判差错,实现司法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案件审判质量评查目标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奖优罚错的原则。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与奖惩挂钩结合。
      第三条案件审判质量目标管理是通过案件审判质量评查活动手段实现,由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分工专人进行案件审判质量评查。
      第四条各业务审判庭,执行局所办结的案件,包括申诉复查予以驳回申诉案件一律报经案件评查领导小组进行评查。案件评查领导小组每个季度次月5日前向院长书面报告评查情况。
      第五条案件质量评查的范围和标准按本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案件质量评查实行100分制标准,对存在的问题实行扣分。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或者经再审后进行改判的案件均为错案,对错案的责任划分由评查的承办人审查后,提出意见交由案件质量监督评查领导小组讨论或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
      
第二章     具体评查目标
 
      第七条立案庭岗位目标。
      (一)职责目标
      1、依法办理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和登记立案工作。
      2、依法办理上、抗诉案件的登记,于接案后7日内移送省高院、并登记二审结案结果。
      3、依法办理诉前财产、证据保全。
      4、实施全院各业务审判庭、执行局“案件流程”管理和监督,负责对刑一、二庭刑事一审案件前期诉讼文书的送达和各类诉讼案件的排期开庭。
      5、依法办理申诉复查案件和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法律咨询事宜。
      6、核算、收取当事人应预交的诉讼费用,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用的呈批手续。
      7、完成院党组、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考核标准
      1、圆满完成任务的记满分。
      2、排期、送达失误,导致案件不能按时开庭,每件扣5分。
      3、送达不及时,导致案件超审限或造成其他影响每件扣1分。
      4、收、结案登记台帐不全、收结案信息表录入不完整、数据错乱每次扣1分。
      5、来信来访未做记录或记录不全、应付了事的每件扣2分。
      6、超审限办案的,每件扣10分。
      7、办错案件的,每件扣50分,无责任的不扣分。
      8、不严格按规定收取诉讼费的每件扣2分。
      9、不按时间移送上诉、抗诉案件每件扣2分。
      10、法律文书、裁判文书、驳回申诉通知书有错、漏字的,每个字扣0.5分。
      11、卷宗装订不合格的,每件扣2分。
      12、不按时间向研究室报送报表,每次扣1分。
      第八条刑事审判一、二庭岗位目标。
      (一)职责目标
      1、审理本院管辖的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及二审刑事案件。
      2、依法收取、追缴罚金。
      3、完成院党组、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考核标准
      1、圆满完成岗位职责的记满分。
      2、案件审结率不低于99%,每低于一个百分点的扣10分,结案率超一个百分点的加5分。
      3、上诉、抗诉、发回重审案件,二审改判或维持原判的案件,接到案件后7日内到立案庭登记,不登记或超时间登记的每件扣1分。
      4、案件被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每件扣2分,责任不在庭里的不扣分;经再审改判的案件每件扣50分,无责任的不扣分。
      5、超期羁押人犯,发生一件每件扣10分。
      6、超审限办案的,每件扣10分。
      7、案件审判程序违法每件扣5分,采信证据错误导致认定事实不清每件扣10分,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当每件扣10分。
      8、裁判文书或其他法律文书不规范每件扣5分,有错、漏字每个字扣0.5分。
      9、卷宗材料结案生效后10日内装订移送案件质量评查小组评查,超过时间的每超1天扣0.5分。卷宗装订不合格的每件扣2分。
      10、不按时间向研究室报送报表,每次扣1分。
      第九条民事审判一、二、三庭岗位目标。
      (一)职责目标
      1、审理本院管辖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民商事、破产案件及二审民商事案件。
      2、完成院党组、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考核标准
      1、圆满完成岗位职责记满分。
      2、案件审结率不低于98%,每低于一个百分点的扣10分,结案率超一个百分点的加5分。
      3、上诉案件,发回重审案件,二审改判或维持原判的案件,接到案件后7日内到立案庭登记,不登记或超时间登记的每件扣1分。
      4、案件被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每件扣2分,责任不在庭里的不扣分;经再审改判的每件扣50分,无责任的不扣分。
      5、超审限办案的,每件扣10分。
      6、案件审判程序违法的每件扣5分,采信证据错误导致认定事实不清每件扣10分,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当每件扣10分。
      7、裁判文书或其他法律文书不规范每件扣5分,有错、漏字每个字扣0.5分。
      8、卷宗材料结案后10日内装订移送案件质量评查小组评查,超过时间的每超1天扣0.5分。卷宗装订不合格的每件扣2分。
      9、不按时间向研究室报送报表,每次扣1分。
      第十条行政审判庭岗位目标。
      (一)职责目标
      1、审理本院管辖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行政案件及二审行政案件。
      2、对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3、完成院党组、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考核标准
      1、圆满完成岗位职责记满分。
      2、案件审结率不低于98%,每低于一个百分点的扣10分,结案率超一个百分点的加5分。
      3、上诉案件,发回重审案件,二审改判或维持原判的案件,接到案件后7日内到立案庭登记,不登记或超时间登记的每件扣1分。
      4、案件被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每件扣2分,责任不在庭里的不扣分;经再审改判的每件扣50分,无责任的不扣分。
      5、超审限办案的,每件扣10分。
      6、案件审判程序违法的每件扣5分,采信证据错误导致认定事实不清每件扣10分,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当每件扣10分。
      7、裁判文书或其他法律文书不规范每件扣5分,有错、漏字每个字扣0.5分。
      8、卷宗材料结案后10日内装订移送案件质量评查小组评查,超过时间的每超1天扣0.5分。卷宗装订不合格的每件扣2分。
      9、不按时间向研究室报送报表,每次扣1分。
      第十一条审判监督庭岗位目标。
      (一)职责目标
      1、审理本院启动再审,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各类诉讼案件。
      2、办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
      3、办理减刑假释案件。
      4、办理案件质量评查的有关事宜。
      5、完成院党组、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考核标准
      1、圆满完成岗位职责记满分。
      2、案件审结率不低于98%,每低于一个百分点的扣10分,结案率超一个百分点的加5分。
      3、上诉案件,发回重审案件,二审改判或维持原判的案件,接到案件后7日内到立案庭登记,不登记或超时间登记的每件扣1分。
      4、案件被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每件扣2分,责任不在庭里的不扣分;经再审后当事人仍不服,上级法院提审改判的每件扣50分,无责任的不扣分。
      5、超审限办案的,每件扣10分。
      6、案件审判程序违法的每件扣5分,采信证据错误导致认定事实不清每件扣10分,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当每件扣10分。
      7、裁判文书或其他法律文书不规范每件扣5分,有错、漏字每个字扣0.5分。
      8、卷宗材料结案后10日内装订移送案件质量评查小组评查,超过时间的每超1天扣0.5分。卷宗装订不合格的每件扣2分。
      9、不按时间向研究室报送报表,每次扣1分。
      第十二条执行局岗位目标。
      (一)职责目标
      1、领导、协调全州两级法院的执行工作。
      2、负责执行立案庭立案的执行案件和上级法院指定的及其他法院依法委托执行的案件。
      3、按规定收取执行费。
      4、做好执行统计工作。
      5、完成院党组、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考核标准
      1、圆满完成岗位职责记满分。
      2、案件执行率不低于85%(不含中止案件;分期履行的案件,当年应履行的部分履行完毕的,算当年结案;已发协助执行通知裁定扣款的案件算当年结案),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2分,每超一个百分点加1分。实际兑现率不低于70%,少一个百分点扣2分;超一个百分点加1分。
      3、执行案件违法,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视情节每件扣5—15分。
      4、不按规定收取执行费的,每件扣2分。
      5、执行款不按规定保管或兑现给当事人的,每件扣10分。
      6、执行统计台帐不完全、数据错乱的扣1分。结案信息不按时间上报,每次扣1分。
      7、裁定书或其他法律文书不规范每件扣5分,有错、漏字每个字扣0.5分。
      8、卷宗材料结案后10日内装订移送案件质量评查小组评查,超过时间的每超1天扣0.5分。卷宗装订不合格的每件扣2分。
      9、不按时间向研究室报送报表,每次扣1分。
      
      第三章     责任认定与奖惩
      
      第十三条案件质量评查目标管理实行责任与罚金、党纪政纪处分相挂钩。
      (一)圆满完成办案任务,无出现差错案件,院里如数兑现年终办案经费。
      (二)案件审判、执行及其他出现差错,所扣的分数每分扣发10元。
      (三)案件出现违法审判,造成错案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办法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责任认定及承担。
      (一)案件审判质量存在差错系承办人造成的由承办人承担。
      (二)案件审判质量存在差错系合议庭讨论决定的,合议庭一致意见造成差错的,由合议庭集体承担;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由作出错误意见的成员承担;因承办人汇报案件隐瞒证据和事实造成合议庭作出错误决定,引发办案差错的,由承办人承担。
      (三)案件审判质量存在差错系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由审判委员会集体承担;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意见一致的,由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共同承担;因承办人汇报案件隐瞒证据和事实造成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引发办案差错的,由承办人承担。
      (四)各类案件法律文书的差错责任,按下列方式承担:
      1、法律文书的语言文字表述方面存在差错和裁判文书制作不规范的,由法律文书的草拟者、承办人承担;如审批的领导修改所致的错误,由修改的领导承担。
      2、法律文书的校对错误,由校对的书记员承担。
      (五)卷宗档案装订不符合标准的,由负责装订的书记员或内勤承担。
      (六)本规定确定的其他岗位目标、环节出现差错的,由造成差错的责任人员承担。
      第十五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差错责任。
      (一)由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确认,以致产生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有偏差导致的。
      (二)因出现新的证据改变原裁判导致的。
      (三)因国家法律的修改或政策调整而改变原裁判导致的。
      (四)因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改变、放弃诉讼权利造成的。
      (五)当事人主体资格发生变化的。
      (六)因服从党委、人大和地方经济发展造成的。
      (七)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
      (八)其他差错经研究认为不应追究责任的。
      第十六条案件审判质量评查结果纳入岗位考核管理范围,并作为年度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优秀法官和优秀书记员及晋级晋职的参考依据;案件审判质量评为优秀且成绩显著的,可推荐立功记奖。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