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礼仪管理办法(试行)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3/09 12:00
    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加强法院队伍正规化建设,营造“勤奋、严谨、创新、廉洁、活泼”的氛围,严格自律,促进我院各项工作的开展和公正形象的树立,根据《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着 装
 
    第一条  着装,是指本院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审判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二条  本院司法警察着装参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院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二)女性工作人员怀孕后体形发生明显变化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
    (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四条  本院工作人员辞职、调离审判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不得着装。
    第五条  本院工作人员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的制服不得混穿。
    (一)立案庭及接待室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内须着制服。
    (二)开庭审判、外出执行案件、值庭时应着制服。法官开庭审理案件时着法官袍(在非正规法庭开庭时着法官服),并佩戴胸徽。在办公区非开庭时间可以不着制服,但需佩戴上岗证。
    (三)着春秋装、冬装时,应内着制式衬衣,扎系制式领带。
    (四)着装时,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黑色皮鞋。
    (五)参加任命、授勋、授奖、宣誓等重大仪式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第六条  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按照规定佩戴胸徽。胸徽应佩戴于外衣左胸处,并不得佩戴其他标志徽章和饰物。
    (二)法官参加开庭和两名以上人员外出共同执行公务时,应当着同季节、同制式的制服,不得将制服与便服混穿,不得披衣、敞怀、趿鞋、挽袖、卷裤腿。制服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衫)、内衣不得外露。
    (三)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
    (四)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趾)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耳环、项链等首饰。
    (五)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第七条  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嘻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
    第八条  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除参加重大礼仪性活动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不得进人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九条  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服和胸徽,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
 
第二章 仪 表
 
    第十条  法院工作人员穿着打扮应得体,符合职业身份,质朴大方,清洁整齐。
    第十一条  法院工作人员在办公场所或执行公务期间不得穿背心、吊带衣裙等露背的衣服。除眼疾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十二条  法院工作人员不得纹身。
 
第三章 举止行为
 
    第十三条  法院工作人员应当谈吐文明,举止端庄,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第十四条  法院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时间准时上班,不得迟到早退。上班时间不得办私事,不得互相串岗聊天,不得玩电脑游戏。
    第十五条  在接打电话时,应当注重礼节礼貌,做到语言文明,态度诚恳,使用谦词。
    第十六条  非执行公务时,有警务标志的车辆一律不准停放在宾馆、饭店、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
                   
第四章 庭审活动
 
    第十七条  对当事人或群众的询问要热情、耐心、细致解答,不得有语言和举止不文明、作风简单粗暴。态度蛮横耍特权等行为。
    第十八条  庭审人员应在开庭前做好准备工作,提前5分钟到庭。
    第十九条  法官、值庭法警在开庭审理案件时应当关闭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在庭审时接听电话,不得携带报刊杂志等与审理案件无关的物品进人法庭。
    第二十条  审判人员饮酒后禁止开庭、组织当事人进行法庭调解活动。
法官在出、退庭时,两人以上的应当成单列行进,表情严肃,姿态端庄。
    第二十一条  法官在庭审中应当坐姿端正、精神饱满,不得中途离开审判席位(除紧急情况外);不得办理与正在审理案件无关的事。
    第二十二条  法官、值庭法警在庭审中不得有脱鞋、掏耳朵、剪指甲、吃零食、吸烟、打瞌睡、翘二郎腿等有悖于身份的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三条  法官在庭审中,应当注重场合、身份,使用法言法语,不得使用下列语言:
    (一)粗俗、下流等有失法官身份的语言。
    (二)谩骂、讥讽、哄骗、威胁、压制或乞求、讨好当事人等有损法官形象的语言。
    (三)含糊不清、模棱两可易生歧义的语言。
    (四)推诿、敷衍等对当事人不负责的语言。
    (五)其他与法官身份不符的语言。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四条 干警中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每次处罚人民币50元;各部门负责人要对本部门干警的仪表风纪进行经常性检查、纠正。若本部门干警被院纪检、监察部门查处一次,同时按被处罚干警人数每人处罚部门负责人人民币20元;被处罚过的干警和所在部门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政治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