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人民法院关于调研信息宣传稿件奖励办法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3/09 12:00
为进一步推动我院调研、信息、宣传工作,贯彻调研、信息、宣传工作服务于领导决策、服务于审判、服务于法院管理的指导思想,鼓励干警积极撰写调研、信息和宣传材料,经12次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特制定以下奖励办法: 一、调研文章奖励标准

1、庭、室人员撰写的调研文章被国家级刊物采用的,按采用单位所付稿费的3倍予以奖励,研究室人员按2倍计奖;

2、庭、室人员撰写的调研文章被省级刊物采用的,按采用单位所付稿费的2倍予以奖励,研究室人员按1.5倍计奖;调研文章被成都中院《当代法官》采用的,按采用单位所付稿费的1倍予以奖励。

3、庭、室人员撰写的调研文章被人民法院内部刊物《审判研究》或党政部门内部刊物采用的,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奖800元、400元、200元,研究室人员酌定奖励。

4、被本院《审判研究》采用的,每篇奖励50-100元。

5、在全国、省法院组织的调研活动中获奖者,获国家级一等奖的奖励5000元、二等奖奖励3000元,三等奖奖励1500元;获省级一等奖的奖励2000元,二等奖奖励1500元,三等奖奖励1000元;成都市级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200元;如调研活动中未评定奖的等次,如获得“优胜奖”等,酌定给予相应奖励。

6、各庭室完成本院当年下达的全国、省、市法院调研活动的调研文章,被本院选送到上级法院参与评选,未获奖的稿件每篇奖100元。

7、裁判文书被公开或内部刊物、网站采用的,比照调研政策酌情奖励。

二、信息、工作简报、情况反映奖励标准

1、庭、室人员撰写的信息被最高人民法院或省委办采用的,每条奖励500元,工作简报、情况反映奖励1000元。

2、庭、室人员撰写的信息被省高级人民法院或成都市委办采用的,每条奖励5—100元,工作简报、情况反映奖励200元。

3、庭、室人员撰写的信息被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彭州市委办采用的,每条奖励10—30元,工作简报、情况反映奖励100元。

     4、庭、室人员撰写的信息被本院采用的,每篇奖励10元。

5、研究室人员撰写的信息,按上述标准减半计奖,被本院采用的不再奖励。

三、宣传稿件奖励标准

1、庭、室人员撰写的被国家级刊物采用的,每件奖励200元;

2、庭、室人员撰写的被省、成都市级刊物采用的,每件奖励50元;

3、庭、室人员撰写的被本市报刊采用的,每件奖励10-30元;

4、研究室人员按上列奖励标准减半奖励。

四、庭、室撰写的调研文章、信息、宣传稿件被“中国法院网”采用的,奖励200-500元,被其他网站采用的,酌情奖励。

五、调研、信息、宣传稿件被多家刊物或媒体采用的,计最高级别不重复计稿酬。

六、稿酬奖励每季度报销一次。各庭、室应在本季度末向研究室申报,申报时应附被采用稿件复印件,由研究室审查造表并提出奖励金额,报分管院领导核定。

七、本办法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从二00三年八月一日执行,但今年1月以来获奖或被采用的按本办法执行,原稿酬奖办法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