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人民法院司法礼仪规范的若干规定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3/09 12:00

彭州市人民法院

司法礼仪规范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法院队伍建设,规范法院干警的行为,树立良好的法院形象和法官形象,针对法院存在的问题和个别干警的不良行为及用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法官行为规范》及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待案件当事人应当热心、诚心、耐心,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自身的行为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 审理案件,除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外,一律在审判庭进行。

第四条 开庭时间确定后,无特殊情况,审判员或书记员应提前 3-5 分钟到开庭地点,必须按确定的时间准时开庭。

第五条 审理案件时,审判人员必须统一着法袍,不得携带茶杯,庭审中应当专心致志、精神饱满,自始至终主持或参与庭审,不得中途退庭或者随意离开审判席位,身体不得左右摇晃,前倾后仰,不得接打移动电话,时时注重法官的公众形象,营造法庭严肃、庄严,公正的氛围。

第六条 庭审中必须摆正法官中立裁判的位置,耐心、细致认真听取案件当事人、证人的陈述和意见,正确加以引导,不得随意打断或限制其陈述和发言,不得与当事人争吵、发脾气、耍威风,不准对当事人讽刺挖苦,训斥辱骂。

第七条 庭审时,审判用语应当规范,做到语言精练,言简意赅。

第八条 审判必须审、书分开,严禁审判人员自审自记。

第九条 审判活动中,全院干警及工作人员不得使用下列语言:

(一)你懂法,还是我懂法;听你的,还是听我的;你说了算,还是我说了算;

(二)你不同意调解,我就判,判对你没有好处;

(三)急什么,比你急的事情多得很;

(四)有意见你去找领导,想去哪里告就去哪里告好了;

(五)你再胡搅蛮缠,我拘留你;

(六)你再不交出被执行款,我今天把你带走;

(七)我处理不了,你找领导去处理;

(八)你有能耐就去告;

(九)这事我不管,你找别人去;

(十)要哭回去哭,要闹到外面去闹;

(十一)快签字,看不看都一样,反正都是你说的。

第十条 全院干警及工作人员在接打电话时,应当注重礼节,做到语言热情,用词准确,声音清晰,态度诚恳,注重发话受话时的礼仪,注意使用谦词敬词。

第十一条 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好务,坚持首问责任制原则,热情接待当事人和来访群众。做到以礼相待,问有答声,走有送 声,绝对不准许有冷、硬、横、推的行为。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法院的着装规定,不得着制服、佩带法微、法章等标志在公共场所饮酒或进入各种休闲娱乐场所

第十三条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举止端庄,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不得在公共场所划拳酗酒、耍特权、逞威风、无理取闹,与他人发生纠纷,不得涉足带有色情内容的活动场所或接受任何不健康、不文明的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本院将聘请人大、政协、妇联、工会等单位同志为司法礼仪监督员

第十五条 对审判人员的司法礼仪进行监督,并进行考评打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法院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