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谷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通报制度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3/09 12:00
为进一步树立公正执法形象,确保案件质量,加强案件的检查监督力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案件质量通报由院案件质量领导组统一领导、安排,具体事项由纪检监察室主办,办公室协助办理。

  二、通报范围: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实体处理、程序、文书质量等方面及执行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三、通报采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

  四、通报内容包括,案件发还改判情况,案件处理发现问题情况,文书质量问题情况,案例讨论分析和对共性问题统一规范的规定,并对问题责任人通报。

  五、案件主办人员(包括合议庭组成人员和独任人员)一年中有1件发还案或2件重大改判案的,主办人员要写出审理情况报告,剖析检讨发还改判原因,接受批评;年内有2件发还案或3件以上重大改判案的,对主办人员黄牌警告,并对主办人员下岗培训。以上发还案和重大改判案需确认是一审责任。

  六、对造成错案的,按错案追究制度予以追究,对故意造成错案,造成重大影响,构成犯罪的要追究主办人员的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