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拍卖工作管理办法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3/09 12:00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司法鉴定、拍卖工作,保证鉴定、拍卖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与《违反〈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及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委托管理机构:
  我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拍卖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由立案庭联络组统一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批对外委托。
  二、委托范围:
    1、法医学伤残、伤情鉴定;
    2、文字、痕迹、声像资料鉴定;
    3、建筑工程质量及造价鉴定;
    4、房屋损害原因、程度鉴定;
    5、交通工具、物品受损原因及程度鉴定;
    6、产品质量及农药、种子质量鉴定;
    7、资产评估(包括国有资产、土地、证券)鉴定;
    8、司法会计鉴定;
    9、计算机技术、知识产权鉴定;
    10、医疗过错(包括医疗故意与医疗过失)的专门性鉴定;
    11、破产案件的会计审计与资产评估及拍卖;
    12、执行案件涉案拍卖、变卖财产(包括无形财产)的评估、鉴别及拍卖;
    13、其它需要委托鉴定的事项。
  三、办理程序
  凡需司法鉴定、拍卖的案件,均由各业务庭、室、队提出书面申请,并准备相关材料后移送立案庭,由立案庭联络组统一报中院审批并对外委托,结论作出后由立案庭转送相关庭、室、队。立案庭对对外委托鉴定及拍卖事项建立相应档案。
  四、具体要求
   1、审执人员在审理、执行的案件中,对凡涉及本办法委托范围所列事项,统一交由立案庭对外委托鉴定与拍卖。
  2、相关庭、室、队负责对鉴定、拍卖所需材料向立案庭提供,凡因提供材料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3、对审执人员未经立案庭,擅自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拍卖的,除该结论不能以有效证据认定外,将依据相关纪律处分办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与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立案庭负责具体协调对内管理,对外委托事项,负责司法鉴定、拍卖工作的安排,对鉴定人员的接待,鉴定手续运转,对外委托鉴定、拍卖的档案的建立以及对鉴定、拍卖活动的监督。
  5、各庭、室、队对鉴定、拍卖活动可予以监督,并可向立案庭书面反映问题。
    6、本办法自二00七年九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