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流程管理制度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3/09 12: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强化审判监督和制约,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和《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和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是通过对案件运行步骤进行有效的组织、协调、管理,以保障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规范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 审判流程管理由立案庭根据各类案件在流动中的不同环节,对立案、送达、开庭、结案、归档等不同阶段进行管理。

  立案庭内设立案审查组、诉讼保全组、排期准备组、文书送达组、案件归档评查组。

  第四条 各审判业务庭、执行庭应当加强对本庭案件审理流程的管理,坚持立案庭统一管理与院内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监督、密切配合、协调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立案送达

  第五条 立案庭立案审查组统一负责全院各类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凡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案件、外地法院移送审理的诉讼案和委托执行案,一律由立案庭登记或立案。

  第六条 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人民法庭依据《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可以直接接收并审查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之外的,属本庭辖区内的民事纠纷案件,由庭长决定是否立案。对决定立案的应在三日内到立案庭办理立案登记手续,认为不应立案的起诉,应报立案庭办理不予受理裁定手续。

  第七条 民事、经济、行政、再审案件,首次开庭前向当事人送达的文书材料由立案庭文书送达组负责送达;再次开庭、结案需向当事人送达的法律文书由各审判庭负责。

    刑事案件应向当事人送达的法律文书由刑事审判庭负责。

  第八条 立案庭文书送达组收到应向当事人送达的法律手续,应在三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并于当事人签收后二日内将送达回证移交排期准备组。

  第九条 申请执行的诉讼案件,应在决定立案当日确定执行长后移送执行庭。受理执行通知书的送达,由立案庭完成,其它文书的送达由执行庭完成。

第三章    审前准备

  第十条 立案庭立案审查组在决定立案当日将立案材料移送排期准备组。

  第十一条 财产保全、先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由立案庭立案审查组审查,认为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依法作出裁定,组织采取保全措施。

  (二)起诉的同时当事人提出诉讼保全的,由立案庭排期准备组审查,认为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依法作出裁定,组织采取保全措施。

  (三)案件移送审判庭后当事人提出诉讼保全的,由审判庭审查并作出裁定,组织采取保全措施。

  (四)当事人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的,由审判庭审判组织审查,认为需要先予执行的,依法作出裁定并予以执行。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采取保全措施申请复议的,案件未移送审判庭前,仍由立案庭排期准备组负责复议审查;案件移送审判庭后,由承办案件的审判组织负责复议审查。

  第十三条 保全裁定如需解除保全时,视案件不同阶段,分别由立案庭、审判庭、执行庭负责办理。

  第十四条 开庭前需要委托鉴定、审计、评估的,由各审判庭办理。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根据案件流转不同阶段,分别由排期准备组或各审判庭审查、裁定。

  第十六条 排期准备组接到立案审查组移送的案件后,排期法官应在三日内确定审判庭、适用程序、案件主审人及合议庭组成人员,排定开庭日期、法庭。

  第十七条 案件排定开庭日期,一般根据案由类别或案号顺序进行。

   确定案件主审人及合议庭组成人员或执行长可与审判庭庭长、执行庭庭长协商。

  第十八条 案件安排开庭时间为:

  (一)刑事案件,在案件受理后二十五日内为开庭时间;

  (二)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在案件受理后的五十日内为开庭时间。

  第十九条 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等案件,由排期法官与庭长、审判长共同协商,确定开庭日期。

  第二十条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开庭时间因故有异议,在接到案件五日内向排期法官提出。排期法官认为异议有充分理由的,经立案庭庭长批准,可以变更排期。

  第二十一条 因管辖等特殊原因需变更开庭时间的,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持有关材料或法律文书于开庭三日前与排期法官协商变更。

  第二十二条 开庭时间确定后,排期准备组填发出庭通知或开庭传票等,当日或次日移交文书送达组向当事人送达。

  第二十三条 排期准备组在开庭通知、传票等送达后的当日或次日,将案件材料汇总后移交审判庭。

  第二十四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立案庭排期准备组在排期确定后,将原告、被告(被告人)、案由、开庭时间、审判法庭等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各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应与立案庭互相配合,保证案件开庭审理的成功率。民事案件开庭如发生一方当事人未按时到庭的情况,仍应按时开庭,当庭或事后审查当事人不到庭的原因,如有正当理由可再安排重新开庭审理;行政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次庭审后需再次开庭的,应及时将再次开庭的时间和理由,向排期准备组反馈,由排期法官排定再次开庭时间,然后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当即宣布再次开庭的时间及地点并予以送达。再次开庭法庭使用一般应与第一次开庭时一致,特殊情况由排期法官决定。

  第二十七条 再次开庭时间安排

  (一)因案件确需法院调查取证,庭审不能按时结束,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到庭或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等,需再次开庭的,一般在十五日内再次开庭。

  (二)因当事人提出反诉或案件需追加当事人的,一般在三十日内再次开庭。

  (三)因案件需鉴定、审计或中止审理的,一般在收到鉴定、审计结论或恢复审理后的十五日内再次开庭。

第四章  审结  归档

  第二十八条 各审判庭和执行庭应当严格按照诉讼法及其他规定,及时审理和执行案件。

  第二十九条 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在开庭结束后三十日内结案。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执结,重大、疑难、复杂的应在六个月内执结。

  第三十条 当庭宣判的案件,刑事案件应在五日内,其它案件应在十日内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定期宣判的案件应当庭送达法律文书。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审、执结的,主审法官、执行长应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写出延期结案报告述说理由,经庭长或分管院长根据权限批准后报送立案庭排期准备组,排期准备组根据延期结案报告,再次确定结案时间。

  第三十二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审判庭在案件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案卷及法律文书移送立案庭案件归档评查组,评查组评查后归档。

  第三十三条 二审审结的案件,二审裁判文书由原审判庭在五日内送达完毕,相关手续补充装入案卷后于收到退回卷宗之日起十日内移送立案庭案件归档评查组归档。

  第三十四条 各审判庭不得从档案室直接调卷,调卷一律由立案庭办理调卷手续并由分管院长批准。

  对外实行案件一个出口原则,凡上诉抗诉案件、委托外地执行案件、再审调卷以及其他借阅、移送案件,一律由立案庭登记、移送。

第五章    

  第三十五条 审限监督

  (一)各审判庭与立案庭互相配合,加强对本庭案件流程的管理,提高办案效率,保证案件在审限内审结。

  (二)对审限届满前十五日尚未结案,预计不能在审限内结案的,应及时报请延期,被批准的将报延情况及时通知立案庭排期准备组。

  (三)对审限届满前十五日尚未结案的,由立案庭经分管院长批准,向审判庭发出案件催办通知书。审限届满前十日未结的,立案庭应及时向分管院长和院长报告,由院长或纪检组长发督办令限期审结。

  第三十六条 立案庭对每月排期案件完成情况、各审判庭及执行庭案件审执结情况进行汇总,向院领导报告并全院进行通报。

  第三十七条 程序监督。立案庭在审判流程管理中严格对审理程序跟踪监督,发现违法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报院长处理,同时报监察室备案。

  第三十八条 质量监督

  (一)每委度,立案庭案件归档评查组和监察室要对拟归档案件认真组织一次评查。

   (二)每半年,院里组织力量,对所审结案件进行一次评查。

  (三)监察室根据评查情况,将评查情况及案件发回重查、再审改判、文书差错情况进行不定期通报。

第六章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庭的审判流程管理工作,确定专人负责,按本制度规定办理,并于每周五将案件排期、结案情况等报立案庭。

  第四十条 本制度规定的结案日期,诉讼案为裁判文书或调解书送达之日,执行案为当事人履行之日或不予执行、中止、终结裁定送达之日及和解协议达成之日。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规定的日期按法律规定均从次日起算起。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之日。

  第四十二条 立案庭负责对基层法庭审判流程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各庭、室、队负责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分管院长处理或院长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院审判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