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改革纪事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3/09 12:00
“执行难”曾被称为法院工作“第一难”。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个响亮的行动口号,叫做“向‘执行难’宣战”,形象地表达了法院破解“执行难”的决心。
  “开庭执行”与“法庭宣誓”
  今年6月26日上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新审判大楼第16审判庭,对2宗执行案件进行了别开生面的“开庭执行”,并首次实行被申请执行人为如实申报被执行财产进行“法庭宣誓”。
  当天上午8时30分,一宗执行案的申请人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福田支行、被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星凯”、“联华”两家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席位上就坐后,本案执行法官、执行庭副庭长庄忠范宣布了《法庭规则》和有关程序后,由申请人宣读了《申请执行书》,并强调说:“法院的《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在,由被申请执行人就为何不履行法定义务作出陈述。”执行法官说。到庭的被申请执行人之一的“星凯”实业公司一名黄董事长说:“我公司欠建行贷款人民币1100万元是事实,全部投放到房地产开发中去了。公司在工业城的开发中,因资金周转困难,影响了整个公司的运作,现公司财产有3块土地,已全部抵押给建行福田支行,因资金困难至今未能还款,深表歉意。希望能给我公司一定的时间,我们将努力解决债务。”
  “法院《判决书》确认了‘联华’公司的担保责任,为何不履行责任?”执行法官问。第二被申请执行单位代理人回答说:“我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它情况我也不清楚。”
  法庭进行审理中,执行法官宣布说:“下面进行财产申报,由被执行人宣誓:向法庭如实申报财产,如有不实,愿承担法律责任。”“我向法庭宣誓:本人向法庭所申报之财产属实,如有不实,愿受法律制裁。”当事人当庭作出郑重承诺,十分引人注目。
  “承诺”须有具体内容和可操作性
  重要的是,案件当事人、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庭上的“承诺”,必须要有具体、详实的内容和较强的可操作性,才能有效地得到相应的监督与约束。
  在申请执行人为建行深圳福田支行的执行案中,被执行方代理人在被问及财产的详情时说:“目前,我公司有3块土地(名称从略),属在建工程,帐上无流动资金,办公场地也是租用的,无车辆,有部分简单办公用品。”此时,法官不失时机地说:“请提供房地产有关权属证明。”代理人回答说:“今天没带齐,庭后向法院补交。”法官又发问道:“有无到期债权、股份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没有。”“下面,请第二被申请执行人宣誓。”……
  当天上午10时,第一个执行案件开庭完毕,另一个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深圳蛇口支行的执行案件接着开庭。同样,有关被申请执行人在当庭申报财产时进行了“法庭宣誓”。
  在法庭上,被申请执行人申报了公司现有财产情况:存款人民币现金40余万元,15套房产、“奔驰”车一辆等财产等。被执行人提交了《财产书面清单》,对问及未提供的资料及投资企业到期债权等详情,承诺开庭后及时提交法院。
  “法院搞‘执行开庭’真是太好了牎”一位当事人在旁听开庭后对记者说,“过去都说法院‘执行难’,就连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也难。现在有了‘执行开庭’,有了‘法庭宣誓’,对被执行人的还本付息、履行法律义务更规范、更有保证和更有可操作性,债权人的合法权利更能得到保障。”显然,这话是发自内心的。
  加快执行改革工作要有“紧迫感”
  从发展看,破解“执行难”的根本出路在于法院执行工作的改革。作为经济特区法院,深圳中院也遇到“执行难”这样一个全国性的突出难题。为加大执行力度,深化执行方式改革,努力解决“执行难”问题,深圳中院先后推出了“金融案件专项执行”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曝光督促还债制度》、《对被执行人处罚公告制度》、《举报被执行财产线索奖励制度》、《限制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制度》等一系列新举措,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不久前,深圳市法院对全市9大商业银行在法院申请执行的银行收贷案件展开了执行金融案件专项会战。通过召开双方当事人参加的执行现场会,举办涉及金融案件债务人学习班,深入全市各大商业银行现场办公等形式,对所有金融案件逐件分析,确定方案,落实办法,及时为金融机构收回贷款,仅这一项执行标的总金额就达人民币15亿余元。
  笔者在深圳中院了解到,如实申报被执行财产是“执行难”中的“难中难”。正因为如此,该院从规范执行工作入手,加大执行工作专项改革力度,实行“执行开庭”,当庭要求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并作“法庭宣誓”,在执行工作高效化和规范化方面作出了新的探索。
  目前,深圳中院的这一执行工作改革措施已取得了较好的实际效果,倍受当事人的欢迎。笔者在采访时,深圳中院院长助理王勇说,加大执行改革力度需要有“紧迫感”,很重要的一环就是在“症结”处下“猛药”,或者说对“执行难”的“癌块”开刀,这是需要勇气和胆略的。深圳法院在破解“执行难”中,有过许多举措,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中院借鉴其他法院“执行开庭”的经验,增加了被申请执行人申报财产时进行“法庭宣誓”这个环节,可以有效地增强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的责任感。因此“开庭执行”和“法庭宣誓”,既可以有效地提高办案效率,完善、规范执行工作,而且使法院的执行工作更具公信力、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