玄武区人民法院推行案件执行“十公开”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3/09 12:00
为了进一步规范案件执行工作,玄武区法院推行案件执行“十公开”制度。一是受理执行案件,在三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审查,对具备执行立案条件的向申请人发出告知书。二是对执行申请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在收到申请书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三是申请人向本局承办人提供执行线索,在四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特殊情况及时调查)。四是案件在三个月内不能执结的,必须在三个月届满前的最后三天内将本案执行过程及未能执结事由告知申请人。五是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调查的,应在调查结束后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六是在执行中采取强制措施,在实施后及时将执行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七是因执行条件需要终止、终结的,应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和风险告之。拟评估、拍卖或者变卖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移交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八是追加、变更执行主体以及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作出裁决前应进行公开听证。九是在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除依法不予公开外,当事人及代理人均可以查阅、抄录、复制。十是公开执行信访案件办案过程,对重大信访案件进行听证。去年完成受理执行案件1278件,结案1140件,结案率为89.34%,标的金额到位率9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