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科学发展观 推进法院执行改革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3/09 12:00
科学发展观要求社会是自然和谐的。而社会和谐是指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诸方面的相互协调、相互促进,最终促成全面发展。

  一、科学发展观与法院执行工作的内在联系

  在现阶段,社会和谐需要强大、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作支撑,严格意义上的法院执行工作同样以相关法律法规为支撑,几乎属于纯粹的司法执法活动。必须指出,法律并不是社会和谐的“救命稻草”,单凭“法制手段”根本无法做到理想化的一包天下。首先,法律具有迟滞性。法律只能呆板地调节既已出现的利益冲突,不能做到随机应变。其次,法律具有封闭性。法律条文只能规制已录述的行为,对未列络行为无从涉及。再次,法律具有依赖性。法律规范的效能依托于司法、执法、守法及立法的完善,一旦某一环节缺损,法律力量就会形同虚设。最后,法律具有僵硬性。法律只能漠然地干预人的外在行为,无法顾及人们五彩缤纷的内心世界,包括动机和思想。因此,法律不可能覆盖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有的利益关系和矛盾,并且,由法律本身功能缺损引发的而又相应地成为法律调控盲区的现象,依靠法律本身是无法化解的,天然地存在着对能补己之过的法律外力量的依赖,这个依赖就是道德。著名学者张曙光先生认为:“法律制裁(他律)和道德自律的一致和结合才是最有效的。”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基于对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准确把握,基于对社会主义中国长期发展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基于对当今世界有关发展的认识成果的合理借鉴,着眼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的成果由人民共享,这就要求司法审判工作必须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法院执行工作作为实现胜诉当事人实际权益和兑现法院裁判文书的最后一道关口,作为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最后一道法律防线,已逐渐成为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密切关注的热点问题,当事各方时时关心的焦点问题,各级法院普遍重视的重点问题。如因执行工作方式方法不当,或因执行不力、不及时,或因采取各种强制措施不当,往往会给当事一方及其家庭造成不必要的伤害,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负面影响,最终背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因此,法院执行工作和坚持科学发展观同样存在着内在的必然联系,执行工作也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协调,统筹兼顾。

  二、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性

  人民法院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承担着打击、保护、规范、调节、引导、监督等重要职能。人民法院的工作如何,直接影响到党管理社会事务、管理国家的水平,直接影响到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地位。人民法院工作的发展,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作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法律屏障,作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者,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包含了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发展要求。只有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才能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执行保障,才能使执行工作的发展跟上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步伐。所以,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在执行工作中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极端重要性。

  首先,科学发展观是新时期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执行工作一方面要依法服务经济建设,服务改革、发展,服务党的中心工作,牢牢把握依法服务大局的正确方向。另一方面,要在依法服务中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提高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提高调处各类经济、社会矛盾,协调各种关系的能力。否则,就不可能完成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的历史使命。

  其次,科学发展观是做好法院执行工作的基本准则。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执行工作要落实以人为本的要求,就必须强化为民意识,把为民、亲民、利民、便民的各项措施落实在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时刻把群众利益放在心里。要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服务民生的关系,既要依法执行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又要注意依法维护群众合法利益,依法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以我们求真务实的工作实绩,让最广大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

  第三,科学发展观也是评价法院执行工作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标准。在执行工作中,既要统筹处理好执行质量、执行效果、队伍建设、作风建设等各个方面的关系,更要体现执行的公正与效率,这是执行工作的关键和命脉。在执行过程中既要维护好国家和集体的公共利益,又要依法维护私营业主和自然人的私有财产和正当利益;在稳定的保障上,既要依法严厉惩处各类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违法犯罪活动,又要调节、处理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和经济纠纷;在执行结果上,既要追求良好的法律效果,又要追求良好的社会效果,才能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营造规范有序的法制环境,才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执行保障。

  三、当前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于我国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关于法院的执行工作一直没有单独立法,而是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如我国2007年修订后的民诉法关于执行的规定仅有34条(修订前只有30条)。要以这么少的条文将如此复杂的法律关系规定清楚且便于操作,显然是比较困难的。加之随着形势的变化,强制执行法律关系变得更为复杂,民诉法中规定的一些执行措施与制度已不能满足实践工作的需要,对许多情况与问题人民法院感到无法可依。

  (二)法院执行难。尽管曾有学者提出,法院执行难仅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或人员能够执行或者经过努力能够执行,但有意推诿、拖延不予执行,从而造成执法不力,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但是,笔者认为,一般来说,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致使生效法律文书不能兑现、债权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的现象,不论其是由于什么原因都应归于执行难。当然,对于不同原因造成的执行难,其解决办法是不一样的。在我国现阶段,法院执行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执行人无力履行。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确实无力履行义务,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兑现,问题久拖不决。这里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法人经营亏损,被执行人资不抵债,但又不能或不愿以其他法律程序(如破产)偿还债务;有的自然人经济困难无力力履行,特别是一些交通事故案件、刑事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金额大,无能力履行。另一种是实施了“金蝉脱壳”之计,早有预谋地将财产划归他人,“自觉自愿”地使自己丧失履行能力,如以设立分公司为名,行规避法律、逃避债务之实。

  2.被执行人对抗执行。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和方式与法院对抗,拒不履行义务。有的暴力抗执,如攻击执行人员,拒绝法院采取查封、扣押等执行措施甚至对其以暴力破坏等;有的消极对抗,如“拖”、“赖”、“躲”、“逃”或事先隐匿、变卖财产、抽逃资金等,致使法院要么找不到被执行人,要么找不到可执行的财产,甚者既找不到人又找不到财产。转贴于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http:

  3.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在执行程序中,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与法院合作,对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置若罔闻,以各种借口推诿拖延,为法院执行设置种种障碍,甚至为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提供方便与协助,如给法院出具假资料,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为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等等。

  4.外界干涉执行。在执行实践中,法院受理外界干涉的事例很多,如单位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以及领导人的干预,等等。

  (三)法院自身工作欠规范。主要表现:一是法院现行工作机制影响执行。从内部的立、审、执分立,到执行权被分解为执行实施、执行裁决、财产处置权等,目的是为了对执行工作能更好地进行管理和监督。但是,如运行不畅,对一个案件的当事人来讲,法院的“轮番换将”会使执行效率受到影响,有时甚至丧失执行良机。二是“重审判、轻执行”思想依然存在。个别审判人员有时审执兼顾不够,审理过程考虑执行不够,如裁判主文的表述欠明确或具体、调解协议的履行操作性欠强等。三是执行工作存在不力现象。有的寻找财产方法不多,采取财产控制措施不及时,丧失了执行的最佳时机,造成案件难以及时执结。四是执行力量与执行任务严重不相适应。执行工作案多人少矛盾仍然很突出。

  四、法院执行难的原因

  笔者认为,法院执行难是早已存在的社会问题,它既有法院内部的原因,也有法院外部的原因;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是困扰当事人、人民法院和整个社会的“综合症”。具体来说,执行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缺乏法治传统的支持。我国是一个缺乏法治文化传统的国家,公民没有法律至上的观念,没有形成依法办事的传统。所以,在执行程序中,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执行人员都对执行的法律程序重视不够,使问题越来越复杂,最终导致难执行。

  2.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规定不全面,制度不完善,在执行中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也是执行难与乱的重要原因。

  3.法院执行的社会环境差。社会环境差,也就是执法环境差,外界对法院执行工作干扰大,也是执行难不可忽视的原因。主要体现为公民法律意识淡薄,伦理道德滑坡,不正之风盛行,行政干涉严重,舆论导向偏差,监督措施乏力,经济效益转差,等等。

  4、社会法治环境不理想。法院执行工作可用“关注是广泛的,解决是孤立的”来概括。一是社会诚信和信用制度缺失。由于重信誉、守法律的良好道德与法制环境未形成,被执行人逃债、赖债盛行;国家和社会的管理机制还不够健全,对自然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财产以及信用状况缺乏有效的记载和监控,造成“人难找、物难寻、案难办”。 二是当事人及其亲属法律意识淡薄。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有的多头开户、化名存款、账外设帐、挂名置产(如登记未成年子女名下)、公款私存、公车私登,财产搞体外循环;有的恶意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有的借企业破产、改制、重组或转租、合资等名义进行“脱壳经营”、悬空债务,相当部分案件无可供执行财产或无从查清。 法院执行过程中、尤其是到农村执行和异地执行时,遭到暴力抗拒的事件亦时有发生。三是协助执行义务人协助执行理念不强。有的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以行政规章或内部规定等为由不协助执行或是对法院判决的既判力产生怀疑而不予协助,甚至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阻挠执行。四是地方和部门保护严重影响执行工作。特别是委托外省法院执行的案件,在当地有关部门的庇护下,即使是一些采取抵押或诉讼保全等措施的涉案财产,也经常被非法转移或隐匿,往往造成委托案件杳无音讯或结案率和执行实际到位率很低的现象。五是交通事故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难以执行。这类案件往往执行数额较大,被执行人大都多是自然人,赔偿能力有限或根本就没有履行能力,往往难以执行。

  5、当事人风险意识不强。一些当事人缺乏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从事生产经营的风险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执行意识,在经济交往前未认真审核对方资信能力,产生纠纷后又不能及时依法申请诉讼保全等。很多案件的被执行人客观上根本无偿债能力,导致案件无法执行,为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了困难。

  五、以科学发展观改革和完善法院执行工作

  解决执行难,必须从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识执行难与执行乱的危害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改革和完善措施,才能使我国法院执行工作发生根本性变化,适应依法治国方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1.坚持统筹兼顾的科学发展观,为强制执行单独立法。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治理执行乱,解决执行难,必须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使法院执行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部分专家学者早就提出,解决执行难和乱的基础工作是制定独立而完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强制执行法,但是制定独立强制执行法的工作却一直未能正式启动。再此之前,笔者认为,思想认识不到位,对法院执行工作重视不够,对法院执行难与乱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以及立法难度大,无实践基础和可以借鉴的经验等等,都是不可忽视的原因。但是,时至今日,应该说,思想认识和立法技术上的障碍都已不复存在,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条件已经成熟。首先,依法治国已经被确立为基本治国方略,法院执行是依法治国不可缺少的部分,法院执行有法可依也必然成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因此,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保证法院执行工作有法可依不应再存在思想认识上的问题。其次,近年来,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人们为了解决执行难,在制定和完善强制执行法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所有这些都在立法技术上为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积累了可资借鉴的经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应该说,出台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已不再存在技术问题。再次,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在理论上有充分的根据,在司法实践中有迫切需求,在国际上也已有先例可循。因此,只有在统筹兼顾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制订出与相关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单行执行法,才能使执行工作尽快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2.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人员素质。法院执行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繁重而又细致的工作,对执行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要求很高。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执行人员数量不够,素质不高,难以适应执行实践的需要。从法律上提高执行人员的地位,从组织上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从思想上真正重视执行队伍建设,从物质上改良执行装备,吸引和选调一批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公正廉洁的人员从事执行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加强其政治教育和业务学习,建设一支高素质、正规化、专业化的执行队伍,是治理执行乱,解决执行难的一条重要途径。

  3.坚持全面协调的科学发展观,改善执行外部环境,提高执行质量和效益。执行外部环境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院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益。为了搞好法院执行工作,治理执行乱,解决执行难,必须积极改善执行工作的外部环境,即法律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

  改善执行工作的法律环境就是要坚持法律的统一,强调各法的协同配合。目前,我国法院执行的法律环境总的来说还是不尽如意,各法的配合仍不够完善,为法院执行产生一些障碍。如由于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适用范围有限,非法人企业和商自然人缺乏破产能力,致使其所欠债务无法经破产程序一次性了结,而只能通过执行程序执行,对于那些事实上已资不抵债的企业和商业自然人来说,通过执行程序执行只能加大法院的工作量,并造成债权人之间的不平等,不但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引发新的矛盾,加剧“三角债”、“多角债”现象,最终导致执行难。又如,导致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的地方保护主义和单位保护主义,在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为法制的不统一。

  改善执行工作的经济环境就是要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债务人履约能力。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以法律形式确认经济体制改革已取得的成果,保护人们合法的经济利益,打击经济犯罪等等,对解决执行难也是不可缺少的措施。

  改善执行的社会环境,一是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二是要加强伦理道德和法律文化建设,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准和法律文化水准。三是要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提高依法办事的透明度和效率。四是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单位保护主义,提高法院执行形象。

  4、坚持共享发展成果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综合治理执行网络,用完善的机制和先进的科学技术推进法院执行工作。一是汇集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构建协助执行联动网络。比如,通过金融、工商、公安、交通等的配合,对被执行人的融资、投资、经营、置产、出境、注册新公司等活动予以必要限制。二是进一步强化执行工作的内部管理,构建执行工作统管网络。各级法院根据执行工作的需要,对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指挥,使执行工作上下联动,良性发展。

  实施综合治理,是破解执行难问题的治本之策。一是健全执行威慑机制。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协调各有关单位成立解决执行难工作协调小组,建立和完善解决执行难问题联席会议制度,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形成合力;争取与各相关联动单位实行信息双向链接,扩大执行信息获取范围,增强执行财产查控能力,提高执行效率; 加大对拒执者的惩治力度,进行全方位、多层面的综合治理,全面挤压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者的生存空间,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二是借助各方力量执行。根据中央及省、市纪委、法院、监察机关关于严肃查处拒不履行和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精神,对被执行人是党员干部、公务员的,要主动向纪检监察等部门通报情况;对被执行人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要及时向有关人大、政协报告,主动争取重视和支持;执行中遇到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时要及时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协同处理;细化执行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发挥协助执行工作网络的作用,并探索执行威慑机制入村、入社区、入户工作,加大悬赏执行力度,运用各种力量提高执行效果。三是加大执行宣传力度。加强与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联系,主动争取理解和支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法院执行网开展执行宣传,尤其是加大公开曝光力度和对典型案例、打击拒不执行等违法犯罪案件的宣传,宣传“欠钱不还就是违法”的观念,引导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增强自动履行和协助执行的自觉性。加大对投资风险、市场风险及诉讼风险的宣传力度,强化当事人风险防范意识;适当宣传部分案件不能执行原因,加深社会各界对执行难问题的认识和理解,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5、坚持人性化和自然和谐的科学发展观,落实执行社会救助制度、人性化执行制度和执行和解制度,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基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或外出下落不明等种种原因,个别案件的申请人会因其合法权益不能实现而导致生活困难或无法正常生活。今年来,各地法院都尝试出台了执行救助制度,在一定缓解了执行压力,收到了良好效果。执行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不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还有效解决了执行难、申诉难引发的一系列社会矛盾。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还应着眼于找准当事人矛盾焦点,学会用谈心交流、换位思考、后果警示等方法,以情感人、以理服人,想方设法运用抵债返租、债权变股权等多种方式,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使执行工作更加人性化。执行和解制度,目的是以和解促执行,以和解促和谐。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使双方当事人通过充分协商达到和解,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6、坚持全面、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完善法院内部执行协调机制。内部配合支持,是破解执行难的重要因素。加强与立案、审判庭之间的联系和配合,完善立审执兼顾协调机制。加大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力度,降低保全担保门槛,使讼争标的或债务财产处于稳定状态,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加强审判说理教育,减少败诉方对抗心理,下判时充分考虑执行,并加大调解力度,做到案结事了,提高债务人自动履行率,努力减轻执行工作压力。整合执行资源,与司法警察部门协调,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作用,增强执行工作的威慑力。加强与办公室、司法行装等综合部门协调,凝聚综合部门力量支持执行工作,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的整体效能。

 4.外界干涉执行。在执行实践中,法院受理外界干涉的事例很多,如单位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以及领导人的干预,等等。

  (三)法院自身工作欠规范。主要表现:一是法院现行工作机制影响执行。从内部的立、审、执分立,到执行权被分解为执行实施、执行裁决、财产处置权等,目的是为了对执行工作能更好地进行管理和监督。但是,如运行不畅,对一个案件的当事人来讲,法院的“轮番换将”会使执行效率受到影响,有时甚至丧失执行良机。二是“重审判、轻执行”思想依然存在。个别审判人员有时审执兼顾不够,审理过程考虑执行不够,如裁判主文的表述欠明确或具体、调解协议的履行操作性欠强等。三是执行工作存在不力现象。有的寻找财产方法不多,采取财产控制措施不及时,丧失了执行的最佳时机,造成案件难以及时执结。四是执行力量与执行任务严重不相适应。执行工作案多人少矛盾仍然很突出。

  四、法院执行难的原因

  笔者认为,法院执行难是早已存在的社会问题,它既有法院内部的原因,也有法院外部的原因;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是困扰当事人、人民法院和整个社会的“综合症”。具体来说,执行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缺乏法治传统的支持。我国是一个缺乏法治文化传统的国家,公民没有法律至上的观念,没有形成依法办事的传统。所以,在执行程序中,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执行人员都对执行的法律程序重视不够,使问题越来越复杂,最终导致难执行。

  2.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规定不全面,制度不完善,在执行中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也是执行难与乱的重要原因。

  3.法院执行的社会环境差。社会环境差,也就是执法环境差,外界对法院执行工作干扰大,也是执行难不可忽视的原因。主要体现为公民法律意识淡薄,伦理道德滑坡,不正之风盛行,行政干涉严重,舆论导向偏差,监督措施乏力,经济效益转差,等等。

  4、社会法治环境不理想。法院执行工作可用“关注是广泛的,解决是孤立的”来概括。一是社会诚信和信用制度缺失。由于重信誉、守法律的良好道德与法制环境未形成,被执行人逃债、赖债盛行;国家和社会的管理机制还不够健全,对自然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财产以及信用状况缺乏有效的记载和监控,造成“人难找、物难寻、案难办”。 二是当事人及其亲属法律意识淡薄。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有的多头开户、化名存款、账外设帐、挂名置产(如登记未成年子女名下)、公款私存、公车私登,财产搞体外循环;有的恶意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有的借企业破产、改制、重组或转租、合资等名义进行“脱壳经营”、悬空债务,相当部分案件无可供执行财产或无从查清。 法院执行过程中、尤其是到农村执行和异地执行时,遭到暴力抗拒的事件亦时有发生。三是协助执行义务人协助执行理念不强。有的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以行政规章或内部规定等为由不协助执行或是对法院判决的既判力产生怀疑而不予协助,甚至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阻挠执行。四是地方和部门保护严重影响执行工作。特别是委托外省法院执行的案件,在当地有关部门的庇护下,即使是一些采取抵押或诉讼保全等措施的涉案财产,也经常被非法转移或隐匿,往往造成委托案件杳无音讯或结案率和执行实际到位率很低的现象。五是交通事故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难以执行。这类案件往往执行数额较大,被执行人大都多是自然人,赔偿能力有限或根本就没有履行能力,往往难以执行。

  5、当事人风险意识不强。一些当事人缺乏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从事生产经营的风险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执行意识,在经济交往前未认真审核对方资信能力,产生纠纷后又不能及时依法申请诉讼保全等。很多案件的被执行人客观上根本无偿债能力,导致案件无法执行,为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了困难。

  五、以科学发展观改革和完善法院执行工作

  解决执行难,必须从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识执行难与执行乱的危害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改革和完善措施,才能使我国法院执行工作发生根本性变化,适应依法治国方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1.坚持统筹兼顾的科学发展观,为强制执行单独立法。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治理执行乱,解决执行难,必须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使法院执行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部分专家学者早就提出,解决执行难和乱的基础工作是制定独立而完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强制执行法,但是制定独立强制执行法的工作却一直未能正式启动。再此之前,笔者认为,思想认识不到位,对法院执行工作重视不够,对法院执行难与乱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以及立法难度大,无实践基础和可以借鉴的经验等等,都是不可忽视的原因。但是,时至今日,应该说,思想认识和立法技术上的障碍都已不复存在,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条件已经成熟。首先,依法治国已经被确立为基本治国方略,法院执行是依法治国不可缺少的部分,法院执行有法可依也必然成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因此,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保证法院执行工作有法可依不应再存在思想认识上的问题。其次,近年来,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人们为了解决执行难,在制定和完善强制执行法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所有这些都在立法技术上为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积累了可资借鉴的经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应该说,出台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已不再存在技术问题。再次,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在理论上有充分的根据,在司法实践中有迫切需求,在国际上也已有先例可循。因此,只有在统筹兼顾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制订出与相关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单行执行法,才能使执行工作尽快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2.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人员素质。法院执行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繁重而又细致的工作,对执行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要求很高。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执行人员数量不够,素质不高,难以适应执行实践的需要。从法律上提高执行人员的地位,从组织上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从思想上真正重视执行队伍建设,从物质上改良执行装备,吸引和选调一批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公正廉洁的人员从事执行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加强其政治教育和业务学习,建设一支高素质、正规化、专业化的执行队伍,是治理执行乱,解决执行难的一条重要途径。

  3.坚持全面协调的科学发展观,改善执行外部环境,提高执行质量和效益。执行外部环境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院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益。为了搞好法院执行工作,治理执行乱,解决执行难,必须积极改善执行工作的外部环境,即法律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

  改善执行工作的法律环境就是要坚持法律的统一,强调各法的协同配合。目前,我国法院执行的法律环境总的来说还是不尽如意,各法的配合仍不够完善,为法院执行产生一些障碍。如由于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适用范围有限,非法人企业和商自然人缺乏破产能力,致使其所欠债务无法经破产程序一次性了结,而只能通过执行程序执行,对于那些事实上已资不抵债的企业和商业自然人来说,通过执行程序执行只能加大法院的工作量,并造成债权人之间的不平等,不但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引发新的矛盾,加剧“三角债”、“多角债”现象,最终导致执行难。又如,导致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的地方保护主义和单位保护主义,在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为法制的不统一。

改善执行工作的经济环境就是要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债务人履约能力。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以法律形式确认经济体制改革已取得的成果,保护人们合法的经济利益,打击经济犯罪等等,对解决执行难也是不可缺少的措施。

  改善执行的社会环境,一是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二是要加强伦理道德和法律文化建设,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准和法律文化水准。三是要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提高依法办事的透明度和效率。四是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单位保护主义,提高法院执行形象。

  4、坚持共享发展成果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综合治理执行网络,用完善的机制和先进的科学技术推进法院执行工作。一是汇集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构建协助执行联动网络。比如,通过金融、工商、公安、交通等的配合,对被执行人的融资、投资、经营、置产、出境、注册新公司等活动予以必要限制。二是进一步强化执行工作的内部管理,构建执行工作统管网络。各级法院根据执行工作的需要,对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指挥,使执行工作上下联动,良性发展。

  实施综合治理,是破解执行难问题的治本之策。一是健全执行威慑机制。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协调各有关单位成立解决执行难工作协调小组,建立和完善解决执行难问题联席会议制度,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形成合力;争取与各相关联动单位实行信息双向链接,扩大执行信息获取范围,增强执行财产查控能力,提高执行效率; 加大对拒执者的惩治力度,进行全方位、多层面的综合治理,全面挤压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者的生存空间,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二是借助各方力量执行。根据中央及省、市纪委、法院、监察机关关于严肃查处拒不履行和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精神,对被执行人是党员干部、公务员的,要主动向纪检监察等部门通报情况;对被执行人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要及时向有关人大、政协报告,主动争取重视和支持;执行中遇到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时要及时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协同处理;细化执行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发挥协助执行工作网络的作用,并探索执行威慑机制入村、入社区、入户工作,加大悬赏执行力度,运用各种力量提高执行效果。三是加大执行宣传力度。加强与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联系,主动争取理解和支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法院执行网开展执行宣传,尤其是加大公开曝光力度和对典型案例、打击拒不执行等违法犯罪案件的宣传,宣传“欠钱不还就是违法”的观念,引导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增强自动履行和协助执行的自觉性。加大对投资风险、市场风险及诉讼风险的宣传力度,强化当事人风险防范意识;适当宣传部分案件不能执行原因,加深社会各界对执行难问题的认识和理解,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5、坚持人性化和自然和谐的科学发展观,落实执行社会救助制度、人性化执行制度和执行和解制度,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基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或外出下落不明等种种原因,个别案件的申请人会因其合法权益不能实现而导致生活困难或无法正常生活。今年来,各地法院都尝试出台了执行救助制度,在一定缓解了执行压力,收到了良好效果。执行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不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还有效解决了执行难、申诉难引发的一系列社会矛盾。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还应着眼于找准当事人矛盾焦点,学会用谈心交流、换位思考、后果警示等方法,以情感人、以理服人,想方设法运用抵债返租、债权变股权等多种方式,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使执行工作更加人性化。执行和解制度,目的是以和解促执行,以和解促和谐。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使双方当事人通过充分协商达到和解,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6、坚持全面、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完善法院内部执行协调机制。内部配合支持,是破解执行难的重要因素。加强与立案、审判庭之间的联系和配合,完善立审执兼顾协调机制。加大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力度,降低保全担保门槛,使讼争标的或债务财产处于稳定状态,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加强审判说理教育,减少败诉方对抗心理,下判时充分考虑执行,并加大调解力度,做到案结事了,提高债务人自动履行率,努力减轻执行工作压力。整合执行资源,与司法警察部门协调,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作用,增强执行工作的威慑力。加强与办公室、司法行装等综合部门协调,凝聚综合部门力量支持执行工作,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的整体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