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法院执行改革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3/09 12:00
为何法院执行工作举步艰难?除受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困扰外,关键的还是体制问题。笔者根据这些年的工作实践,针对法院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就如何改革法院执行工作管理体制谈谈自己的粗浅认识,以期能抛砖引玉。

    一、执行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近年来,各地法院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相继开展了“强制执行”、“假日执行”、“执行集中统一行动”等执行活动,这些举措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难,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的甚至引发出一些新的矛盾和法律问题。要解决执行难,就要深究其成因,对症下药,方能标本兼治。本人认为执行难的成因主要有三大方面:

    (一)是“难执行”。“难执行”主要表现在1、地方行政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2、法院体制因素;3、义务人倒闭破产,资不抵债,无法维持最基本生活保障;4、对执行与社会稳定缺乏正确认识,用“稳定压倒一切”来排挤执行;5、债权人与义务人在经济往来中有违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6、因自然因素导致义务人财产毁灭;7、当事人为躲避执行隐匿财产,致使法院无法查实,无从着手;8、法律不健全,确保执行权行使的法律规定欠缺,《刑法》对执行权的保护较软弱;9、账户管理混乱和个人实名存款制未能很好执行等,这些都是“难执行”的客观因素。

    (二)是体制因素。审、执分离前,人民法院大多采用自审自执。虽然各级法院都设有执行庭,但人员少年龄老化,很多案件都未很好地执行;审、执分离后,执行工作呈现出新局面,但因人员素质、编制、装备、经费、待遇等未妥善解决,面对风险较大的执行工作,多数执行人员存在消极应付心理,只办一些简易案件,对稍有难度的案件采取推、拖的办法懈怠执行;2000年以来各级法院相继成立了执行工作局,在编制、政治待遇、交通通讯装备上都有一定的改善,上下级执行局之间由指导关系转变为领导加指导关系,上级局可以统一调配执行力量,开展交叉执行、提级执行等,但实践中这种机制并未正常运行,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格局并未形成,仍沿袭以往的作法,穿新鞋走老路,很难打开工作局面。此外,执行人员的政治、经济待遇和法律职务等同于审判人员,而其工作具有警务性,但在工作中执行人员手无寸铁,面对突发性暴力抗法行为束手无策,有的被殴打致伤致残,有的甚至牺牲了生命,这些惨痛的教训提醒了我们,改革执行管理体制是一项十分切迫的工作。

    (三)是执行队伍自身因素。法院执行队伍整体素质是高的,但也存在很多不足,主要有:①有的执行人员对执行工作认识不足,存在畏难情绪,消极执行;②执行队伍业务素质、执法水平、执行艺术有待提高;③法院内部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尤其在委托执行上;④受人情关系、金钱关系左右;⑤审执分离后审判法官没有正确处理审、执关系;⑥裁判不公,错判或裁判文书制作不规范,执行内容表述不清;⑦领导重视不够等,这些是法院自身原因造成的执行难。

    二、执行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

    解决执行难,不仅仅是救济合法民事权益,更应该将它提高到维护法律尊严和法制的统一,使人民群众树立对国家、对法律的信任感的高度来认识,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不到执行,再公正的裁判,也丧失了公正;合法利益未受到切实保护,法律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因此,改革执行管理体制,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强化执行,完美地展现法律打击、教育、保护功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法律功能的客观要求。以下一些现象给我提供很好的警示:有的矿山企业,曾因采矿权纠纷,经审理以后未能得到很好执行,私营业主纠集地方恶势力为护矿队,对侵犯采矿权的行为大打出手,造成极坏影响,并声称“法院算什么,还不如我的护矿队”;又如有的金融机构,经审理的案件未能得到执行,丧失了对法院的信任,有案不诉,便请讨债队讨债;再如一些山林、土地、水事纠纷也因审理后未得到执行或执行不力,导致的村与村、组与组之间的群体性械斗等等,此外,法院执行人员在开展工作时,有的被执行人故意阻碍执行,肆意侮辱、殴打执行人员,在铁的纪律面前执行人员只能“被打不还手,被骂不还口”,强忍肉体和心灵上的痛苦,有的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可是有的暴力抗法者并没有受到及时的制裁,大大地削弱执行人员的锐气。因此,法院执行改革迫在眉睫,应大刀阔斧地探索法院执行改革之路,制定科学的管理体制,打造能更好地施展执法才能的平台,法院的执行工作才能驱散云雾,展现一片蓝天。

    三、执行改革的切入点

    笔者认为法院执行改革的切入点着重在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是观念的更新。人们一直认为法院执行工作大多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因而在强制措施的适用和《刑法》的适用上都趋于平和的心态,淡化了法律的强制性和惩治功能,这种观念应当转变,应充分运用法律强制力震慑民事违法行为,真正在社会上树立起法律权威;其二是当事人缺乏经济交往风险和诉讼风险意识,认为法院支持了本人的请求,就应该无条件地兑现自己的权益,一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申请人就把与被执行人之间矛盾转移给法院,致使工作被动,这种法院包打天下的观念应转变;其三,一些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对稳定与执行的认识有失偏颇,采取行政手段干预执行,法院只好以牺牲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和法律的严肃性来保稳定,此观念应转变。其四是很多法院为了追求数量,盲目立案、导致案件大量积压,以数量论英雄的观念,亦应转变。

    其次是体制的更新。执行工作体制更新是执行改革的核心,设置一套合理的管理体制和科学的运行机制,执行机构的功能、效应才能充分发挥。笔者设想:对执行工作实施警务化管理,将法警队与执行工作局合并分级设立司法警察局,司法警察局内设刑事科(负责刑事法律文书送达,值庭、押解、执行死刑等);内保科(负责维护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内务管理等);立案审查科(负责审查、调查立案、审查执行异议,立案侦察暴力抗法构成犯罪案、移送批捕、起诉等);强制执行科(负责强制执行及强制措施的实施)。司法警察局工作人员享受警察待遇、履行警察职责,本级司法警察局受上级局领导,人权、财权由省直管,不受地方牵制,同级法院审委会对其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这种相对独立的格局,才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再次是立法支持。执行工作虽有《民诉法》和《刑法》相关条款的支持,但不适应新形势下执行工作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在实践也有一些缺憾,执行工作立法支持问题亟待解决。笔者认为:应该及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通过法律形式明确执行工作职责范围,并授权执行工作局的对阻碍执行行为进行制裁,对暴力抗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行为立案侦查,移送批捕、起诉。还应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明确各级司法警察局以及内设机构的工作职责,明确司法警察的权利、义务以及违法违纪的归责。有了立法支持,执行工作才有章可循,才能保障执行权的正确、充分行使。

    其四是强化队伍。从目前法院司法警察和执行队伍现状看,编制不足、年龄结构不合理,要胜任新时期司法警察工作,就应该合理配置人力资源,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良,富有朝气和战斗力的准军事化队伍。

    以上是笔者多年从事执行工作的感悟,纯属个人观点,敬请各位同仁批评、斧正。

    作者:贵州省瓮安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