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员制度改革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3/09 12:00
    司法改革——
与全国改革“不谋而合”

  2004年8月28日,中国的司法历史翻开了崭新的一页——这一天,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同时声明,该《决定》将于2005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消息传来,贵阳南明区法院举座欢呼。回忆起当初的情景,南明区法院院长李雪夜不无感慨地说,《决定》的核心理念与他们的司法改革精神有着惊人的一致,这说明他们站在审判工作的最基层,知道中国现有的法治环境需要怎样的陪审制度。所以,南明法院的改革是理性的。
  仅仅一次改革的成功也许并不能荡起法官们心湖的涟漪,令南明区法院欢欣鼓舞的是,他们的步伐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采访中,李雪夜院长告诉记者,早在2003年7月,南明区法院就开始了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益探索,当初,法院是想从社区人民调解员中挑选一部分优秀人才来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由于选择的范围有些狭小,院里的这一想法在上报给区人大后被“紧急叫停”,“既然要搞就一定要搞好,”在有关领导的指示下,今年9月,区人大常委会组团先后到北京和西安等地进行考察,随后,区人大、司法局和法院进行了多次研讨,最终由法院起草了《南明区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几经修改后得以审议通过,并决定该《办法》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谈及该《办法》的出台,一直具体负责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南明区法院副院长李亚林说,作为中国司法制度的一项优良传统,人民陪审制度已走过了70多年的历程,为我国的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但是,由于这一制度本身缺乏一个完整而系统的法律规定,使得不少地方都出现了陪审员“陪而不审”的顽症,就南明区法院来讲,也曾经出现过让监时工作人员甚至看门的老头来充当陪审员的尴尬局面。因此,改革事实上是为了体现司法的民主与文明。
  “改革已势在必行”,李雪夜充满激情地说,在提倡司法人性化理念的今天,让普通民众参与审判将更能体现社情民意,也能使案件的审理更加注重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这一现代司法理念之下,南明区法院根据其制定的《办法》开始了有条不紊的改革步伐,令大伙没想到的是,他们的改革竟与数月之后全国人大通过的有关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高度吻合。譬如,人民陪审员实行任命制而非选举制;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赋予人民陪审员以法官同等权力等等。其核心的改革理念是基本相同的。

      审判独立——
陪审员不再“形同虚设”


  2004年4月13日,作为首批被南明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南明区箭道街社区居委会主任薛尚春庄重地接过了鲜红的任命书。翻开内页,跃入眼帘的国徽使她觉得肩上陡然一沉:担子不轻!
  在采访中,她告诉记者,10多年前,她也陪审过不少案子,但那时就像一个道具一般,“最多也就只是在一些判决上签签名字而已”,虽然名曰陪审,但根本就谈不上参加庭审、调阅卷宗和在合议庭上发表意见等等审判程序。
  那时的陪审员,大多是由法院自主指派。
  “现在不同了”,指着作任命书上的国徽,薛尚春告诉记者:“我的权力来源于人大,对人大负责”。也缘于此,在领取任命书后参加的几次庭审中,她与法官一样认真地听取当事人双方的陈述,然后与法官一起审明案件,并积极在合议庭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在她看来,在案子的审理当中,她,也是一名“审判者”。
  在人们印象中,人民陪审员就如同法庭上的摆设一般,是起不到丝毫的实质性作用的,但通过自己亲自参加的几次庭审来看,薛尚春却认为陪审员只不过是没穿法袍而已,在法庭上,早已成了不着法袍的“便服法官”。
  今年5月,薛尚春参加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由于对赔偿金额的认定差异较大,该案没有当庭判决。十几天之后,她还没有接到法院继续审理此案的通知,心里就嘀咕起来:难道这件案子就这样算了?
  当时刚好区人大的一位领导过问她参审的情况,薛尚春就据实说出了自己的担忧:陪审员的看法与法官的意见有分歧后,怎样处理?
  对此,法院副院长李亚林明确答复:为了保证人民陪审员能独立行使权利,在法院制定的管理办法中特别规定“当陪审员在合议时与合议庭的其他成员有重大分歧,可以绕开合议庭直接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在审理案件当中,对审判人员或案件审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人大反映。”
  事后,薛尚春得知这一次庭审是由于一些客观原因推迟了合议,在随后的合议庭上,她力陈己见,使自己的观点得到了其他成员的大力支持,并最终影响了这一案件的判决。

      人性关怀——
让审判彰显“司法为民”


  关于“陪审”,李雪夜有一句精妙的阐述,他说:陪,意味着你是非职业法官或非职业审判员;审,则意味着不能徒有虚名,而必须参与案件的审理。所以说,陪审员绝对不是法庭上的花瓶,而是“便服法官”。
  在他看来,陪审员们多来自基层,相对于职业法官而言,这些人更贴近老百姓,对社会的认识也就更加深刻,他们的意见,弥补了判案往往只以法律专业的角度考虑问题的不足。
  就这一点,也同样是首批被南明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民陪审员肖开榕将其理解为审判活动中的“人性关怀”。在她看来,法律固然能凸显公正,但条款式的法文却显得威严有余而温和不足,同样地,在法庭氛围下长期熏陶的专业法官也就给人一种“不近人情”之感。
  肖开榕说,被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多来自基层,了解百姓疾苦,因此,在陪审过程就注重了“情”与“法”的有机结合,使先前冷冰冰的判决也显得“温情脉脉”起来。
  前不久,肖开榕参加了一件民事纠纷案的庭审,案情主要是某楼住户甲与住户乙因房屋渗水而造成的矛盾。在庭审中,楼上的住房说他们并没有故意放水,也就不应该担负相关的责任;而楼下的住户则认为自己的家装反正是楼上的渗水所破坏的,无论什么原因都要进行尽数赔偿。
  就在这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争吵中,肖开榕提出让双方进行“换位”思考,并从“远亲不如近邻”的人情味中去开导双方,最终,经过法庭的判决后,双方皆大欢喜。
谈到这件事,肖开榕说自己毕竟不是法律人士,因此,在法庭上并不能熟练地运用相关法律知识来问询双方当事人,但是,每个人的温情渴求是恒生不变的,所以她可以运用人间真情的弥足珍贵去化解人们的一时气结,最终让人们微笑着从法庭上走出来。
  “赢了官司输了钱”,这是在民间流传甚久的俗话,虽然它难免有夸张的成分,但对众多的民事纠纷来说,这的确形象描绘出了动辄上法庭来解决事端的方式“没有赢家”。因此,结合自己在社区多年的工作实践,每参审一件案子,肖开榕都要给周围的人“以案说法”,用活生生的事例去教育人们,将众多矛盾消灭在了萌芽状态。同时,通过自己参与审理案件的切身体会,就能带动更多的人民群众了解和理解人民法院的工作,扩大了审判的社会效果。
  “一句话,就像架在法院和民众之间的一座桥梁,人民陪审员做到的,是增加双方的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肖开榕如是说。

      任职资格——
谁来当法院的“陪审员”


  近年来,法官的任职条件越来越严,而对人民陪审员到底应该设定一件什么样的任职“门槛”,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在刚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方案中,特别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公检法及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及律师等,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此条例基本上将法律专业人士挡在了人民陪审员的任职“门槛”之外,因此,有人担心非法律专业人士的陪审员会在法庭上“乱陪乱审”。
  对此,原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袁红兵指出,陪审员的本旨即在于以普通公民参与司法来对抗司法的专横,以公众的自然理性来平衡法官职业化的僵化思维。因此,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对于促进人民法院廉政建设,防止司法腐败将起到积极作用;同时,法官与来自不同职业的人民陪审员一起工作,就会丰富法官的社会知识和相关学科知识,有助于提高法官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在这一改革精神的指引下,南明区的首批人民陪审员由该区各单位、社会团体和基层组织从该区优秀的人民调解员中推荐陪审员人选,然后由法院和区人大进行考察和筛选,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最后才报请区人大给予正式的任命。
  当然,由于陪审员在个案的审理中享有了与法官同等的权力,这就意味着陪审员不但需要判断事实的成立与否,还要裁断案件具体需用的法律,这就对陪审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鉴于此,在第二批遴选的人民陪审员中,南明区人大常委会委任的多是专家型或专业性的知识分子。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8月28日通过的《决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除要具备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23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外,还要求“一般应当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仅有这些还远远不够,在南明法院拟定的有关人民陪审员推荐工作的实施方案中,还特地加了一句“热心陪审工作”,在解读这一规定时,李亚林告诉记者,对陪审制度的改革,困难突出就是找不到合格的陪审员,有些人虽然很合适,却不愿意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