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区法院规范监督强化立案管理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3/08 12:00

今年以来,黔江区法院注重以规范监督促进公正廉洁司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审判流程管理,突出六个“严格”,严把案件“入口”关,变被动立案工作为主动服务、能动司法的过程。

一、严格审查诉讼主体资格。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当,决定着原告主张其请求的民事权利及原告主张的权利是否有适格的承担者。因此,原告在起诉时,对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准确确定,否则将会发生败诉的风险。但因为种种原因,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此有时把握不准,为此,立案庭在审查立案时,结合提供的证据,对双方的诉讼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在尊重原告诉权的前提下,对原告及其代理人提供诉讼指导,原告不具有诉讼资格的,告知由相应诉权的当事人作为原告起诉;对被告主体资格不当的,告知原告及时变更被告当事人。

二、严格审查案件管辖权。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基于诉讼方便或其他因素考虑,往往想把本地法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在本地法院立案审理,对此把关不严,将导致诉讼管辖混乱,破坏法律的统一。为此,立案庭严格依法办事,依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关于确定管辖的文件确定案件管辖,对明显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当事人到相应法院起诉;对管辖确定存有争议,当事人及代理人坚持立案的,立案人员做好释明工作,由当事人阅读、填写风险提示后,再给予立案。

三、严格审查立案证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立案时,应当同时提供证明其诉求的证据,不能提供证据的也要在起诉状中说明相关的事实和理由。立案庭立案审查时,结合其诉求,审查其提供的证据是否全面及是否具有证明力,对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或与诉求不相符的,及时给予指导,由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补充完善后再予立案。

四、严格审查委托代理手续。我国民诉法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对持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前来立案的,特别突出对授权委托书关于委托权限及代理人身份的审查,杜绝委托代理人越权办理诉讼事务。

五、严格审查诉求是否适当。诉讼请求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具体表现,诉讼请求的内容一般是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起诉时确定,但由于受法律知识的限制和其他因素的影响,有时会出现诉讼请求不准确,甚至不合法的情形,立案法官在了解当事人的诉讼意图后,根据其提供的证据,有的放矢提出建议,指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及时修正诉讼请求,尽最大可能减少当事人的诉讼风险。

六、严格审查双方当事人地址是否准确。当事人送达地址是否准确,决定着法院各类诉讼文书能否按时送达到相关当事人,进而影响诉讼程序能否顺利进行,也影响着当事人的利益能否切实得到保障。因此,在立案程序中,立案人员着重审查原告提供的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是否明确,是否准确。对提供的送达地址不明确的,不准确的,要求及时更正;对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或者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准确送达地址的,按照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讲明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由当事人填写诉讼风险提示书后,再予以立案。 (黄晓娟、田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