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法院立案管理的思考与建议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3/08 12:0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及近年来上级法院对立案工作的要求,立案庭主要有三项职能:一是立案职能,即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的审查受理和立案,与立案直接相关或由立案庭处理有利于案件审理的程序性工作,如管辖权异议和管辖权争议案件的办理、诉讼费缓、减、免申请的审查与手续办理、诉前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等;二是协调职能,负责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与立案,组织协调人民法院的信访工作,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处理各级领导机关的交办工作;三是监督管理职能,主要通过组织实施和参与案件流程管理,对案件实行排期开庭、开展审限跟踪等管理。作为分管法院立案工作的领导,笔者针对当前具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就如何“规范立案行为,促进立案公正,提高司法能力”作一探讨。

    一、审查立案工作

    (一)依法审查立案

    依法受理各类案件,是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的前提。随着改革的深入、利益的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矛盾相当复杂,如何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国企改革、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稳定的关系,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大局,对立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立案是法院审理案件的第一道关口,从事立案工作的审判人员,不仅要具有全面的业务知识,还须增强政治敏锐性和责任感。要认真执行上级法院的规定和要求,坚决杜绝把当前仅凭法院自身无力解决的突出矛盾纠纷引入诉讼程序,把矛盾焦点引向法院,坚决防止因立案审查把关不严而使法院的审判成为引起社会不稳定的“导火索”和“火药桶”。因此,对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民事纠纷,坚决不能受理。对属于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也要严把管辖关、证据关、收费关。要排除干扰,依法及时受理各类行政案件,认真落实省法院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原告起诉权的指示精神,依法应当受理的坚决及时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应受理的,应先行受理。尤其是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行政案件将会大量增加,基层法院审理确有困难的行政案件,可报请中院审理或由中院指定其他基层法院审理。审查受理各类案件时在理解和适用法律上确有困难的,要报院领导或审委会决定,必要时也可向上级法院请示。

    (二)不予受理的案件

    1、关于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按照2003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鲳 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除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外,当事人仅就解除同居关系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关于家庭暴力和虐待纠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以配偶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停止侵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依照《婚姻法》第43条找有关部门处理。

    3、关于起诉第三者的纠纷。当事人以《婚姻法》第46条之规定,对与自己配偶重婚、同居的第三者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以自己配偶和第三者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要求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关于人事争议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问题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但必须先经过人事仲裁,未经过仲裁或不属于以上范围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一律不予受理。除以上三种情况外,其他涉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精简机构等各类人事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法院要求,应由人事部门裁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关于涉改制企业职工的纠纷。根据2000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因改制过程中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因企业改制而引起的职工安置问题而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部门统筹解决,不应以民事案件立案受理。

    6、关于劳动争议撤诉后又起诉的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撤诉后又起诉的是否应当受理的批复》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撤诉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7、关于名誉权的案件。按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7月14日《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有关机关或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机关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关于非法集资的纠纷。按照国务院1998年7月13日《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非法集资引起的纠纷一般由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9、关于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纠纷。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除极少数违反法律必须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外,一般不予受理,而应由企业或上级主管机关处理。

    10、关于涉外贷款企业破产的问题。根据全省法院立案工作会议精神,我国政府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而后转贷给国有工业企业项目单位的破产申请处置问题,因其属于政府外债,其借入和转贷过程均为政府行为,由政府承担最终还贷责任,故不论该项目单位是何性质的企业,在偿还此类贷款任务尚未落实前,人民法院均暂不受理其破产申请,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也不受理。

    11、关于起诉已宣告破产企业的纠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的规定,以被宣告破产的企业为被告的民事案件不予受理,应当告知当事人直接向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或要求解决问题。

    12、关于刑事自诉撤诉后又起诉的案件。按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后又起诉的,自诉人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13、其他不予受理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涉及政治经济稳定的案件和其他敏感案件,不予受理。

    (三)当前需严格把握受理条件的案件

    1、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此类案件设置了公安机关调解前置程序,即未经公安机关调解的,法院不予受理。但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74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关于农村村级债务的案件。根据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化解村级债务的通知》的精神,对于村集体与公民或非金融机构之间因违反国家法律政策,高息借贷而形成的债务,一般先由当地政府解决,涉及乡村一级的此类债务,原则上不应受理,当事人坚持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受理也要慎重。如果受理此类案件可能带来较大负面影响,应尽可能做当事人的工作,避免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即使受理了的,在审理中应坚持调解,慎重下判。

    3、关于建筑行业拖欠工程款及拖欠民工工资的案件。根据2004年全省法院院长会议精神,此类案件关系到社会稳定,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对这类案件应及时立案,这类案件一般都是施工方起诉发包方为表现形式,不能因没有反映出民工问题而拖延。对民工直接起诉施工方和包工头的,人民法院不宜以未经劳动部门处理为由而不予受理。 

   4、关于涉应县旧城改造、“三农”政策、涉重点工程建设等的案件。涉“三农”政策、涉重点工程案件政策性强、影响大。因此,人民法院对这些案件应认真审查,准确立案。对涉“三农”政策案件,人民法院不得受理(农民之间的纠纷可以受理),受理和审理中既要保护农民的利益,又要保证党的农村政策的贯彻落实。当前,对涉及我县城市拆迁(旧城改造)、公路、电厂建设等重点工程的案件既要保证重点工程的顺利施工,又要保护拆迁户、搬迁户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强制拆迁、排除妨害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要审慎受理,注重调解,慎重下判。同时,对于旧城改造当中可能出现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纠纷,应当顾全大局,服务优先,尽量通过中立公平权威的法律咨询意见,促成矛盾纠纷的解决。积极避免不必要的诉累影响城市拆迁的工期进度。

    5、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问题。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明确规定了其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附带或另行提起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附带或单独提起的是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确认问题。按照国家赔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申请国家赔偿前,申请人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确认,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就司法行为是否违法作出确认和不确认的答复,不能以案件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或申请无理、不符合条件等理由裁定不予受理。

    7、新型案件和敏感案件的受理,尤其是涉及群体性的案件,在审查立案时一定要高度负责,全面审查,严格把关,特别是在规定不明和把握不准的时候要及时报告,逐级请示。

    (四)企业破产案件的审查立案

    破产案件的审查立案把关不严,极有可能导致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国企改制,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审理破产案件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工作。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的启动阶段,对破产申请严格依法审查是规范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前提。破产申请的审查,一律由立案庭负责,严格立审分离,但立案庭应就破产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征求审理破产案件业务庭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过联合会审的方式进行立案前的审查。审查破产申请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条款所规定的受理条件。当前审查破产申请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严格按破产条件审查立案。对于有关企业提交法院的所有材料要进行全面审查,尤其要着重审查破产申请的合法性,即破产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破产条件。二是要严格审查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预案,着重审查其是否违反法律和有关政策的禁止性规定,是否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是否经过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职工安置预案是否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和职工的合法利益,要防止申请破产企业在已无财产的情况下,职工安置预案中仍决定以破产财产安置职工。三是要严格审查申请破产企业债权债务及破产财产的真实性。要着重审查申请破产企业提交的企业亏损表和会计审计报告,申请破产前是否转移有效资产、实行空壳破产,以防止假破产,真逃债。四是要严格审查破产申请是否征求主要债权人意见。审查破产申请原则上应要求申请破产企业提交主要债权人同意企业破产的书面意见。但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符合破产条件,不存在假破产真逃债情况的,可以不强调主要债权人同意破产申请这一条件,但要把征求主要债权人意见的情况记录入卷。

    (五)行政诉讼的立案审查

    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诉讼立案工作,确保行政案件质量与效率,积极推进行政审判的发展,强调以下几点:

    1、强化对行政诉讼原告起诉权的保护。一是要严格执行“7日内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的规定和“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的规定;二是坚持与行政审判庭共同会商案件制度,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移交审理;三是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关起诉期限的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2、切实履行人民法院对诉讼当事人的释明义务。一是立案审查时,应当根据原告起诉时提出的事实根据,告知原告明确其起诉所针对的具体行政行为;二是立案审查时,应当根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真核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诉讼请求不明确或偏离起诉事实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指导原告进行修正,使其提出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三是“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为必要的共同诉讼,立案时不能以当事人人数分别立案;对于“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一般应当合并审理。

    3、严格执行行政诉讼证据的有关规定,应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一是案件受理后,应当及时送达“举证(提交证据)须知”及相关文书,使当事人明确举证范围、举证期限和逾期举证后果、证据的要求;二是指导并要求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证据清单”;三是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应当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出具证据收据。

    (六)申诉案件的审查立案

    对申诉复查案件的审查立案,必须严格掌握立案再审的条件。需要特别强调对刑事申诉案件,合议庭认为符合立案再审条件的,必须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才能进入再审程序,这是刑事案件与民商事案件审判监督程序上的重要区别。申诉复查过程中必须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及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不能主观臆断,既要维护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威性、稳定性,又要实事求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使再审立案工作做到准确、及时。

    二、信访工作  

    (一)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信访部门是法院的窗口,是展现法院和法官风采的平台之一,法院领导和广大信访接待人员必须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做好当前人民法院信访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进一步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进一步强化公正执法意识,不断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强化调解和执行和解,使审判工作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是减少群众来信来访量的根本举措。要对信访工作实施“一把手工程”,因为领导重视是处理好信访问题的先决条件。要全面落实《信访条例》,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法院“一把手”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院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副院长是信访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要积极主动地协助“一把手”全面抓好信访工作,并负责具体指导、部署和检查,负责抓落实。立案庭庭长则是直接责任人,是信访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要负责把各项信访工作落到实处,就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

    (二)进一步健全接访工作机制,明确责任

    一是法院信访工作必须实行分级负责与属地原则相结合。“分级负责”是指各级法院(审判庭)对本院(单位)裁判生效的案件负责到底,而不是逐级负责制。“属地原则”是指在法院系统内部要求上访人员居住地的法院要负责该上访人员的息诉教育的控制稳定工作,不得将其推向上级或其他法院。坚持分级负责与属地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就是将工作的着眼点和重点放在基层,充分调动和发挥基层法院信访工作的积极性,力争将信访控制在基层、在当地,有效地缓解越级上访、进省、进京上访的压力,掌握信访工作的主动权。特别是对因案件引发的集体上访和上访突发事件,原则上按照诉讼管辖的规定,由审理案件、作出裁判的法院(法官)负责处理;对上访老户,一般按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所在地法院负责做好息诉工作;对越级上访,上级法院一般转交原审法院复查。二是加强对信访工作的联合处置,做到内部协调,内外结合,上下联动。要树立“全员信访”意识,信访工作由立案庭统一负责管理协调,但要做好信访工作单靠立案庭一个部门也是无法胜任的,信访工作应是全院、全员性的工作。立案庭要认真办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不属立案庭职责范围内的,立案庭统一把关协调,各相关单位积极参与处理。各级法院要改变单纯依靠立案信访部门完成信访任务的观念和做法,注意调动多方力量,整合审判业务部门、综合部门、司法警察等资源优势,形成合力,为信访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只有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以及全员的积极参与,才能使信访工作真正取得成效。此外,还要特别注意做到“内外结合”,注意向党委、人大等领导机关请示报告,研究决定对策,统一认识、统一答复口径,运用多种手段,共同解决好矛盾和纷争。特别是对群体上访事件,要注意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努力控制,减缓事态的发展,避免酿成恶性事件。三是全面落实初信初访责任制。讲究接访工作方式方法,正确、及时处理初信初访是做好信访工作的第一步,许多本来很普通的来访申诉案件,之所以发展为缠诉户,有时就是因为信访工作人员没有抓住申诉信访工作的先机,从而丧失了工作的主动权。所以,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初信初访。按照《信访条例》的要求,对初次来信申诉的,由原承办人起草书面答复意见,经原承办案件业务庭庭长审批后,交立案庭依法审查,决定是否驳回申诉或报请再审。初次来访的,由立案庭分管信访工作的庭长、原承办案件业务庭庭长(或审判长)和原承办人共同接访,如果经合议认为申诉无理的,直接驳回申诉,原承办人认为申诉理由不成立、立案庭认为成立的,由分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长决定是否再审或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限时回复制度,告知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结果,取信于民。从事信访工作的同志要增强群众观念,切实把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司法人文关怀结合起来,重视人、尊重人、关心人,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突出重点,解决好上访老户的问题

    做好上访老户的息诉息访工作,不仅是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和维护司法权威的需要,而且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迫切要求,因此一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好这个问题。要根据中央指示精神,按照上级法院的安排部署,借鉴我院2002年以来处理上访老户问题的成功经验,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加强领导,成立专班。建立健全“一个案件、一个领导、一个专班、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工作机制,院领导都要负起责任,亲自包案,包案领导要做到“四个一”,即至少听取一次案情汇报,接待一次当事人,做一次协调工作,并一包到底。二是摸清底数,明确重点。对申诉三年(次)以上的,应逐一登记造册进行重点复查,尤其是赴省进京的更要作为重中之重解决好。三是坚持原则,着力息诉息访。原生效裁判文书正确,要坚决驳回申诉。与此同时,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要主动争取党委领导和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对确有生活困难的上访老户,要通过法律、行政、经济、道义等各种手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促其息诉息访。

    三、案件流程管理工作

    案件流程管理是根据审判程序和审判工作的特点及规律,对案件立案、庭前准备、排期开庭、审理、执行、审限监督、评查和归档等各个环节进行全程跟踪、协调和监督的管理方式。其目的是确保立案及时准确、裁判公正高效、执行迅速有力、分工明确合理、管理严密有序,杜绝自立、自审、自执的案件“包办”现象、“暗箱操作”等,以达到每个案件的各个环节都置于监督管理之下,实行“阳光操作”。通过程序公正,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实体公正。根据《案件流程管理办法》的规定,案件流程管理由立案庭统一组织实施。立案庭应内设案件流程管理组等相应机构,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全院的案件流程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对每一起案件在各个诉讼环节进行跟踪、监督和管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院审执人员要继续深化对案件流程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工作中,立案庭要切实发挥起对各类案件统一进行流程管理的“龙头”作用,各业务庭要严格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的规定。当前案件流程管理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1、立案环节:要切实做到立案统一归口管理,各类案件,都必须由立案庭审查、编号、登记,坚决杜绝业务庭室之间争抢案件现象发生。

    2、审理环节:重点是抓好规范庭审秩序和审限跟踪。庭审活动是展示法院形象的重要环节,是反映法官素质的重要平台。立案庭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庭审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定期通报,规范庭审活动。对各业务庭案件审理进度进行微机管理,对即将超期的案件及时发出审限预警,对超审限案件一月一通报。

    3、执行环节:主要是规范执行费用的收取和执行中止的适用。对执行费、执行活动费的收取、标准、数额等情况进行检查,防止操作过程出现脱节现象;对执行中止案件的数量、适用条件等进行定期检查,规范执行中止的适用。

    4、评查环节:案件审(执)结后,在审判监督庭评查归档环节,立案庭的当务之急是要对收结案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通报案件改判、发回、调解情况,各业务庭室及个人办案任务的完成情况,案件上诉、申诉情况,以此实现程序公正,确保案件实体公正和办案效率的提高。

    四、当前立案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大立案格局的构建问题

    立案庭应按审查立案、信访工作、案件流程管理三个方面职能的要求,加强人员配备,设立分别从事三方面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和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统一归口开展全部案件的审查立案工作,统一组织和协调信访工作,统一进行案件流程管理。立案庭只有全面履行这三方面职能,才能真正构建起大立案的格局,大立案格局不仅要建立制度,而且重在落实,通过执行制度把立案庭各项工作抓实,抓到位。但目前我们立案不准、效率不高、数据不清、立、执混乱的问题仍然存在;信访人员配备力量不强,结构不合理,没有专门的信访工作人员,来信来访统计分析工作滞后,没有建立起科学、合理的信访工作机制,息访息诉工作效果不明显。有的案件流程管理工作没有按照规定开展起来,使立案庭职能仅仅限于部分案件的审查登记。这些情况严重违背了大立案格局的要求,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应迅速建立健全大立案格局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落实到位,真正构建大立案格局。

    (二)关于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问题

    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对受理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我院只能受理标的额50万元以下的民商事案件。    

    (三)关于驳回申诉(再审申请)通知书的制作问题。

    驳回申诉(再审申请)通知书是一种比较重要的司法文书。当前该文书的制作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是对当事人的申诉拖而不理,实在拖不下去简单驳回,不针对当事人的申诉理由进行分析说理,如仅以“经审查,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为说理的内容;二是对当事人的申诉以庭的名义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三是对案件没有认真进行审查,确有错误的案件,仍草率驳回当事人的申诉;四是对上级法院转交下级法院的申诉案件,既不答复当事人,又不及时报告处理结果,导致当事人长期缠诉缠访。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息诉息访的效果,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作该文书时,要按照再审维持原判的裁判文书制作标准,认真负责地制作,重点是针对申诉人或再审申请人提出的主要理由,摆事实,举证据,说理由,不写废话套话,注意行文逻辑,充分阐明原裁判应予维持的理由。

     (四)关于案件登记制度、司法统计及其分析和电脑信息录入问题。

     立案庭是法院一切审判活动的管理调度中心,也应该是数据信息中心,所以做好日常的案件信息收集、存储、汇总、分析、通报工作非常重要。目前这项工作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特别是计算机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律很低,因此,在今后一个短时期内,包括内勤书记员在内的所有立案庭工作人员都应当树立现代网络信息理念,很快掌握并熟悉电脑录入技术。在做好新案登记的基础上,陆续对上年度案件结案执行信息进行补录。同时,要建立健全各类台帐、登记簿,做好司法统计报表,撰写高质量的统计分析材料。努力规范司法行为,全面提高立案庭的综合管理能力和服务全院大局的水平,积极创建便民利民的“文明窗口”单位,为构建和谐法院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