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监督试行办法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2/10 12:00
重庆市巴南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监督试行办法
(2009年12月29日巴南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国务院信访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重庆市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指,对区人民法院经过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不服的,对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的,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需要进一步审查的涉法涉诉信访申诉典型案件。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监督涉法涉诉信访典型案件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二)坚持依法监督的原则;
(三)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四)信访条例规定的相关原则。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涉法涉诉信访典型案件监督事项,行使监督职权。
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承办监督工作的具体事宜,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协办涉法涉诉信访典型案件。
 
第二章   涉法涉诉信访典型案件的提出和决定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访人)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来访等形式,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信访办、法制工委提出的申诉案件,由信访办统一受理、登记、立卷、归档。
信访人的日常来信来访,由信访办负责处理、接待。
第六条  信访办与法工委在监督涉法涉诉信访典型案件中,应加强协调配合,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进行会商研究,提出会商处理意见:
(一)信访办认为属涉法涉诉信访典型案件的,提出与法工委会商,由法工委确定是否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不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的,作一般信访件处理;
(二)认为应当呈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的涉法涉诉信访典型案件,由信访办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不作进一步审查的信访件,由信访办按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对有进一步审查必要的涉法涉诉信访典型案件,按本办法第三章办理。
 
第三章    涉法涉诉信访典型案件的监督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需进一步审查的涉法涉诉信访典型案件,由信访办牵头处理。
(一)信访办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被监督单位;
(二)被监督单位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信访办报告相关情况;
(三)约请信访人了解情况;
(四)被监督对象应在两个月内提出案件书面处理意见,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如遇案情复杂、影响重大、时间跨度较长等情况,经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可在三个月内提出案件书面处理意见,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五)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启动特定问题调查监督程序,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被监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不按规定时间送交报告的;
(二)拒绝通报情况或报送书面处理意见的;
(三)不执行区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主任会议决定的;
(四)阻碍、干扰特定问题调查的;
(五)拒不接受或者虚假答复询问和质询的;
(六)其他妨碍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
第十条  追究被监督机关的责任,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给予通报批评;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成限期自行纠正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采取的其他方式。
前款所列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追究被监督机关责任,应当同时追究被监督机关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责成有关机关、单位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于交办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处理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