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诉信访评估及化解稳控办法(试行)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2/10 12:00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要回去、事要解决、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信访工作目标,切实妥善处理涉诉信访案件,努力实现涉诉信访总量下降,进京到省、市势头得到有效遏止,根据《四川省信访工作条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诉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本院一审生效裁判,以及执行行为、复查结论、处理意见,向本院以及上级机关提出申诉、控告、请求处理的行为。涉诉信访评估,是指由案件承办部门对所办案件在作出相应决定时,对当事人信访的可能性进行预测,决定信访风险等级,并根据等级制定息诉罢访预案,采取预防、化解、稳控的工作措施。
第三条 涉诉信访评估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谁承办,谁评估,谁负责;
(二)依法办事,科学预测;
(三)教育疏导,息诉罢访;
(四)解决问题,案结事了;
(五)化解矛盾,促进和谐。
第四条 涉诉信访评估的等级分为一般信访、较大信访和重大信访三级。案件当事人经调解(和解)无效,对拟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存有疑虑和意见,无明确息诉表示,可能引发信访的,为一般信访;案件当事人经调解(和解)无效,对拟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有强烈抵触情绪,信访苗头十分明显的,为较大信访;多次信访、长期信访、越级信访等,为重大信访。
第五条 立案前后和结案半年后由立案庭(信访科),审判阶段、执行阶段和结案半年内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对可能引起上访的案件进行信访评估,提出信访等级建议,报告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长,分管院长确定等级后,由立案庭备案,其中定为重大信访的,应及时报告院长。立案庭还应定期向县委、人大、政府、政协、政法委、信访局等相关部门收集涉及法院案件的信访信息,并对个案信息,类案信息,信访多发、易发部门每半月进行一次分析评估和等级通报。
第六条  凡确定为较大、重大信访等级的案件,各部门要搜集整理相关材料,查明可能上访的原因、目前办理情况、主要矛盾,提出预防、化解、稳控方案。一般信访和较大信访由分管院长决定,重大信访由院长决定后,由立案庭分类,一案一档,建立预警信息资料库。
第七条 立案庭根据事态的轻重缓急,分三个级别进行预警化管理。对一般信访,及时向相关部门发橙色预警通知书,要求提前防范;对较大信访,及时向相关部门下发黄色预警通知书,提醒需要注意的重点、关键环节,并跟踪督办;对重大信访,及时向相关部门发红色预警通知书,要求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就有关问题及时调查,并协同其做好解释工作,使之尽快息访,防止事态扩大。 
第八条 案件承办人是信访直接责任人,必须首先接访,做好接待、疏导、化解工作;在接访时,必须认真细致向来访群众解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和矛盾纠纷的调处,引导群众依法有序进行信访,用真心、爱心、责任心化解信访人心中的怨气、怒气,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让信访人怒气而来,满意而归。凡涉及人数众多、且情绪激动的,法警要到场协助接待。需要联合接访和听证答疑的,由分管院长决定,立案庭安排,定期举行多种形式的联合接访活动,既外部联动各机关共同接访,又内部组织各庭室一站式接访,切实有效地解决来访群众的问题和困难。对于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案件,经审监庭审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信访人仍不服的,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信访部门、律师、陪审员等参加听证,听取信访人的辩解,共同作好罢访、息诉工作。
第九条 立案庭要设立信访台帐,立案前后和结案半年后由立案庭(信访科),审判阶段、执行阶段和结案半年内由案件承办人负责信访化解稳控工作。属一般信访的,转交相关庭室处理,相关庭室安排案件承办人接访,不能息诉罢访的,庭长协调解决;属较大信访的,相关庭室安排案件承办人接访和庭长接访,不能息诉罢访的,分管院长协调解决;属重大信访的,相关庭室安排案件承办人、庭长、分管院长接访,不能息诉罢访的,由院长协调解决。仍不能息诉罢访的,由立案庭准备相关材料,向党政或有关部门提出如何处理的建议意见,并形成档案,移送县政法委督促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条 对重大信访案件,实行院领导包案制度,根据信访案件的性质,由分管该方面的院领导负责督办或包案,直至解决问题为止。
第十一条 对已经办结的信访案件,采取适当方式回访当事人,了解处理后情况,听取当事人对调处结果的意见和建议,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给予人文关怀。回访中如发现调处工作有失误的或矛盾有重新激化可能的,迅速采取措施予以妥善处置。
第十二条 由相关院领导,纪检组、监察室,信访工作小组负责人共同成立信访案件督察小组,定期检查督促信
访案件的办理进度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
第十三条 院党组定期召开信访工作分析会,及时掌握信访动态。立案庭每季度对信访工作进行分析通报,对信访中反映出的问题进行归类,提炼出我院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合理化建议。
第十四条 涉诉信访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进行管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遗失重要信件或遗漏登记以及回复、上报不及时造成重大后果的;
(二)私自向外泄露重要信访内容,隐匿重要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各部门的案件承办人不按规定或者无故拖延不接待信访人,造成两次以上纠缠领导或严重扰乱办公秩序的;
(四)重大信访案件报告、处理不及时,造成秩序混乱、越级上访甚至有伤亡事件发生的;
(五)在重要会议或节假日,因信访工作不负责任,引发集体上访或上访人赴市到省进京闹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对矛盾可能激化或正在激化以及其他可能发生恶性时间苗头的信访案件,不及时疏导和积极解决,产生严重后果的;
(七)转办、交办案件不及时被有关部门通报的;
(八)其他因信访工作需要追究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本意见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