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诉信访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2/10 12:0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秩序,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增强全员信访意识,根据《四川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范围为全院各部门的涉诉信访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诉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本院生效裁判,以及执行行为、复查结论、处理意见,向本院以及上级机关提出申诉、控告、请求处理的行为。
向本院进行法律咨询,或为本院正在审理、执行的案件来访,提出不属于人民法院职责范围的事项等行为,不在本办法考核之列。
第四条  本办法考核的对象是指在处理信访中,因工作不负责任、滥用职权、方法明显不当致使矛盾激化,导致信访群众越级上访、集体上访或采取其他过激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负有责任的部门的主管领导和其他人员。其中案件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涉诉信访考核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任自负,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涉诉信访的种类以轻重程度依次为一般信访、较大信访、重大信访。信访种类交叉的,登记较重项。
第七条  涉诉信访考核采用计分制和排序制。排序第一的,绩效最差;排序最后的绩效最好。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时直接确定为绩效最差。
(一)对属于本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不受理或者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上级机关和本院交办、督办的信访问题不认真查办,未按规定时间办结上报并且不能说明未办结理由和上报进展情况的;
(三)对重大信息隐瞒不报,使工作陷入被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漏登、漏报重大信访情况,使工作陷入被动局面的;
(五)对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及重大、紧急信访事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未及时处置、上报、有效控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对在各种重大节日、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期间的越级上访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未及时处置、上报、有效控制的;
(七)对信访问题负有直接处理责任的业务部门,因工作失误导致群众集体上访,堵塞交通、游行示威、围堵冲击党政机关,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责任部门未按通知要求处理,主管领导不按要求到现场处理或在领导接待日接到通知而未按要求及时赶赴现场处理,造成影响的;
(九)需配合查办的信访案件而相关部门推诿不予配合,致使能解决的问题得不到解决的;
(十)对已经确定的较大和重大信访案件,因解决不力,推诿扯皮,失职渎职而造成信访人反复越级上访的;
(十一)因工作不负责任,丢失信件或有关信访材料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故意泄露、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的;
(十三)对信访人进行刁难、威胁、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十四)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十五)办事不认真,反映情况失实,造成领导决策失误的;
(十六)不按正常工作程序办事,为了个人或部门的利益,协助、暗示、放任群众越级上访的;
(十七)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各部门有下列之一的,按以下标准计分。
(一)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度、领导挂包信访案件责任制、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热线电话、网上信访制度、领导阅批来信制度等不健全的,每项计1分。
(二)重大问题未按期结案的,每件计1分。
(三)交办、督办案件在规定期限内未结案的,每件计1分。
(四)下列事项按以下标准计分:
1、有赴京个访的,每人(次)计1分,集体(5人以上)每批(次)计3分;到省个访(次)计0.5分,集访(5人以上)每批(次)计2分;到市重复集体上访30人以下的,每批次计1分,30人以上的每批次计2分。在国家法定节假日、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发生赴京到省、市上访的,每件(次)分别计3分。
2、发生赴京到省、市越级和非正常上访,上级信访部门要求派员接回,责任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赶赴现场劝返办理的,每件(次)分别计5分、4分和3分。
第十条  对负有责任的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责任的性质、程度及其后果,按有关规定作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予以经济处罚;
(三)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四)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绩效考核实行半年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情况在全院通报,并将其纳入年度工作综合考评范围。
第十二条  全院成立“信访工作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在立案庭设办公室,负责具体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由分管立案信访工作的主管院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各类数据,由立案庭提供。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