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涉诉信访的成因及对策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2/10 12:00
随着涉诉信访量的逐年增加,信访问题已日渐上升为关系到国家稳定发展、人民幸福安康的大事,也日趋成为法院工作的一个重点和难点。面对严峻的涉诉信访形势,如何使涉诉信访量处于低位运行,是每一个法院都积极追求并希冀达到的目标,同时也是现阶段信访工作所面临的难题。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问题表面上是出现在信访,但产生的根源决不在信访机构。因此,有必要深入地了解涉诉信访产生的根源,分析导致涉诉信访量呈高居不下态势发展的原因,方为攻克、解决涉诉信访工作的切入点,以便我们更好地解决涉诉信访问题,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诚然,信访问题如同其他社会问题一样,具有复杂性、社会性,涉诉信访的成因更是异常复杂。
    一、涉诉信访产生的过程及源头
    涉诉信访,顾名思义是因诉讼而产生,在诉讼的全过程都有可能出现当事人上访或越级上访的问题。从案件进门即起诉开始,到案件进入审理阶段,直至裁决、执行等各诉讼阶段,都会出现当事人与法官对各种各样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法律适用问题,或认识与理解不一致,或沟通不畅,有时甚至小到法官的态度、言谈举止等等细微的小问题都可能引起敏感当事人的猜忌和不满;在案件的裁判后,有些当事人的心理预期与最终裁判结果相去甚远,而心理失衡,极易采取信访途径。因此,尽管信访问题、信访人集中发生在法院的信访机构,但信访产生的源头和根本在各审判业务机构,在于案件审理、执行的各个环节中。没有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就不会产生当事人信访、上访和缠诉缠访现象。
    二、涉诉信访的成因
    目前社会需求出现多元性和多层次,社会生活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社会条件具有多重性与变化性,信访的成因确难以篇概全。但综观涉诉信访实践,遁循信访成因的切入点,似窥涉诉信访量处于高位运行端倪,多出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涉诉信访是特殊历史时期的必然社会现象。
    法律是社会科学的一种,社会科学复杂在于认知主体的多样性、认知标准的多维性和认知对象的复杂性,由此产生多种排列组合,势必使得人类的社会关系呈现缤纷复杂的现象。作为一种特有社会现象的信访问题,它有着与社会学共通的特性即复杂性、多样性,还有着特有的属性。而当前我国正处于“黄金发展期”,又是矛盾的“凸显期”,大量的社会敏感性、群体性纠纷涌入法院,诸如建设施工合同(涉及农民工利益)、城市拆迁安置补偿、劳动争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企业改制等等纠纷,当事人间矛盾尖锐,对立情绪明显,案件审理中处理稍有不慎即可引发严重的信访事件。法院处于化解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不可避免地遇到信访量攀升的难题。由于法院的审判权具有被动性和消极性,体现地是价值的评判,只能分配利益,不能创造利益。而当纠纷诉诸于法院时,可能已经经过政府或有关部门多次处理和多方的协调,矛盾就已达到难以调和的地步,要使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绝非易事。况且,有许多案件涉及到政府从政策角度对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局部改造、企业整体改制等,为刺激和促进地方经济与社会的健康发展,对社会资源进行重新配置,在现有体制下仅凭法院一家的力量,即使案件公正裁决,也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案件的实质问题。
再者,我们不得不承认当前社会信用机制尚未真正形成,违反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公序良俗现象等失信行为还时有发生,大量经济纠纷涌至法院,当一方主张的权利因各种原因不能实现时,便把满腔怨气发泄于本是依法裁判的法官身上,甚至把法院作为责任主体,申诉不止,缠诉不休、上访不断,不达目的誓不罢休。
    (二)当事人自身方面也是导致缠诉缠访发生的原因。
    1、 法律意识高涨但法律知识和诉讼能力欠缺。
    从信访接触到的当事人来看,多数当事人法律意识较强,维权心切,但自身素质不高,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群众的思想文化素质难尽人意,一些不合时代发展的陈旧观念依然根深蒂固。在诉讼中空有维权意识,法治观念不强,或出现认知偏差,或主观上不懂法律、不懂如何驾驭法律、甚至对法律解读错误等原因,客观上导致不知举证、不知如何举证、不知如何保护自己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他们多忽视裁判的过程,仅关注裁判的结果,由于不能理性对待诉讼过程,致使一些在情理之中理应胜诉的案件不能胜诉,心理感觉委屈、冤枉,经法院做工作也无法息诉服判,极易转化为缠诉缠访事件。
    2、传统的“青天”和“官本位”观念较强,闹访倾向明显。
    有些当事人在超越法律的愿望不能实现时,把胜诉的希望寄托在上级机关或地位更高的领导身上,他们“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认为“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致问题不解决上访不停止,问题不解决息诉不停止,常年上访于上级法院、政府、省委、人大、检察院等多个机关、多个部门之间,或常年逗留于北京,有的甚至不惜采取过激行为,致使信访整治难度增强。
    3、 心理内容丰富但心理完整性水平较低。
    在来访人中有少部分人人格或性格存在缺陷。有些人性格暴燥、固执甚至偏执,在申诉、上访过程中,对了解的法律断章取义,只要与自己的意见不一致,听不进任何的解释、劝解或说服,哪怕它是善意的;有些上访人通过采取过激行为甚至暴力行为,对案件的审理施加压力,造成很坏的影响;在上访人中还有少数具有特殊人格特征,有部分属于单纯心理和社会原因引起的、非器质性心理疾病,甚至有的当事人为精神分裂症,早年因故受刺激,定期上访,胡言乱语不知所云何物。这类人员很难交流沟通,应对起来较为棘手。
    (三)法院自身方面的因素也可导致当事人的缠诉缠访。
    1、法院内部大信访格局尚未建立。
    绝大多数的业务庭审判人员脑子里上没有“案结事要了”这根弦。多抱有“案件判完就与己无关”的思想,认为结案后当事人有意见就是立案庭的事,当事人来反映时,采取回避不见的态度,不进行判后答疑、息诉服判等说服工作,导致当事人情绪激动,无处发泄,动辄上访现象时有发生。
    2、司法能力欠强是引发申诉缠访的重要原因。
    客观地说我们有少数案件的审理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而质量不高的裁判容易引发当事人的申诉上访。案件质量不高,根源在于法官的司法能力不足。具体体现在:①案件程序和实体上的一些瑕疵是引发当事人申诉的起因之一。少数法官在立案、庭审、听证、送达等环节未能严格执行三大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引起程序瑕疵,这些瑕疵虽不致影响裁判的结果,但却使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正确性和严谨性产生合理的怀疑,以致于多次申诉,导致了一些本可以避免的申诉案件出现。有的法律文书上错漏较多,事实叙述不清、认证不充分、说理不透彻,文字有瑕疵,格式有错漏,当事人难以读懂和理解,无法从内心接受判决的内容。同时不可否认的是,极少数案件还存在裁判不公的现象,不仅损害了法官形象,也使得产生申诉缠访的源头难以得到有效遏制。在该类信访案件中,上访户总有一定的理由和依据,立案信访部门做息诉工作的难度也就更大,要想赢得当事人的理解也就更难。②调解结案的能力不足。调解在案结事了、化解矛盾方面有着判决不可比拟的优势。有的法官虽然重视调解,但在具体工作方法上存在欠缺,仅轻描淡写地征求一下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缺乏在深入分析双方当事人利益及意愿的基础上,合理引导当事人平等协商的能力,使得部分本可以调解的案件仍然久拖不决,错失了化解矛盾的大好时机。甚至有的法官片面追求效率,根本不做调解工作,致使一些稍做努力就可调解的案件未能调解。③做息诉工作的能力不足。有些法官只重依法办案,轻视息诉工作。只要一结案,就不耐心细致的说服和解释,即使勉强答疑,也是敷衍了事,甚至动辄将当事人推给立案信访部门,认为息诉工作是立案信访部门的事,只要自己是依法办理的,就没有什么问题,息不息诉、上不上访没有什么关系。事实上很多申诉信访案件的产生,不是因为法官没有依法裁决,而是在于息诉工作的缺失。④法官自身素质不高,作风不实。有少数法官工作浮躁,不注意司法礼仪,态度蛮横,一旦当事人听不进其劝说时,即不允许当事人说话,引起当事人的反感,进而引发对裁判结果甚至对法院的不满,引起上访事件的发生。
    (四)实践中解决信访问题的一些不当做法,成为少数缠访人可资利用的资源,客观上纵容了上访人的缠诉缠访。
    在多年的信访实践中,我们经常发现少数的缠诉缠访人,为了获取私利,经常闹访,而我们的信访手段软弱,闹一回给一点钱物救济,再闹一次再给一点,甚至有的上访人每到重要的会议召开、重大事件来临之时,就采取到省级机关、北京等重要地点上访,政府部门派员前往带回,好吃好喝,给点补助,回来后上访人表示不再上访,但一段时期后钱花光了,粮食吃完了,又去上访了,反复多次。这些人已经抓住了我们担心“在关键时期、到重要地点上访”的软弱心理,并从每一次的缠诉缠访中获得了利益,而我们的这种不慎重的“救助”,客观上纵容了缠诉缠访人。有的缠访人已将这种行为作为了自己的生财之道。
    二、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
    现阶段要根治信访,可以说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在处理涉法涉诉非正常访案件过程中,经常发现绝大多数案件经过多次审理、复查或再审,均未发现案件存在错误,但当事人仍然喋喋不休地多头多次反复上访,这不能不归结到当事人自身法律意识淡漠,不能不归结到当事人“青天”意识强,而“规则”意识差,上访人信“访”,不信“法”,法律缺乏权威性,这与我国的文化传统不无关系。如果抛开社会历史文化的因素,如何从制度架构、机制运转的层面,尽量减少或化解信访事件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增强法官司法能力,实现源头控制,是涉诉信访治理的治本之策。
    解决涉诉信访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绝不是一个“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暂时性、临时性工作。“东一榔头,西一棒槌”只会产生应付局促、顾此失彼的效果。因此必须站在一个能够正本清源的角度,从源头开始防范。正如前述的那样,从案件起诉、受理、审理、判决、执行、再审等每一个环节的不慎重,都会引发信访事件,那么这个源头就是以法官司法能力为起始点。提高司法能力,提高法官素质,保证案件质量,输出合格优质、公正高效的产品(裁判),无疑是减少涉诉信访量的重要考核依据,也是治本的良策。如果法官的职业操守严谨,品行高尚,驾驭庭审技巧,适用法律娴熟,调解的方法适度,能从正确方向引导当事人树立合理的价值评价标准,以“当事人能够感觉得到的方式,体现公正”,相信即使不能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也能求得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理解,进而求得当事人在出现与己不利裁判结果时心态的平和,以减少当事人对法院,甚至法官个人的敌对情绪。
    (二)构建大信访格局,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常态”信访长效机制,保障涉诉信访工作良性运转。
    正如肌体的健康,能够通过自身抗体及愈合机制,自觉抵御疾病或自愈一样,信访长效机制的建立,可以尽量减少信访事件的发生。这种信访长效机制,就是以“大信访格局”的建立为架构,以“常态”信访工作的良性运转为体现。
    1、从宏观角度,建立“信访经纬联动机制”,即“法院管案件,党委、政府管稳控”的横向联动和“上下级法院信访交办互动”的纵向联动机制。在现行体制下,将涉诉信访工作剔出法院,似无可能。而法院目前没有独立的财权和充足的人力,仅凭法院一家之力,无从解决涉诉信访问题。因此,必须依靠党委的领导、携政府的力量,在互通信息,共同协作,共商对策的基础上,以求得根本解决信访诉求;在上下级法院间,建立信访案件的交办和互动,在上级法院的领导下,根据“案件归属、当事人属地管辖”原则,双重交办信访案件,确保信访件件有落实,实现问题解决在基层、人员稳定在当地的目标。
    2、从微观角度,在法院内部建立以“立案信访机构为核心的总体调控,与相关业务庭室归口管理”的信访联动机制。作为法院负责信访的内设机构—立案庭,是信访的问责部门,总体协调对内对外信访工作。对内负责日常的信访接待,办理信访登记,及时答疑解惑,梳理信访隐患,适时劝说息诉。对于突发的信访事件、复杂的信访事项,及时与相关庭室和原承办案件的部门联系、沟通,由原承办庭室实施“判后答疑”,共同解决信访中可能出现疑难和突发问题。在保障信访渠道畅通的基础上,对确有错误的案件及时启动“再审事由审查”程序或“复查”程序,对无理的信访人及时告知驳回申诉的理由。
    3、建章立制。制度的运转是犹如肌体的血液,良好的制度运作是信访工作健康发展的依据,也是维护“常态”信访的根本。在法院内部实行日常信访接待制度、判后答疑制度、院长(庭长)定期接待制度、信访案件领导督办制度、突发性事件应对制度等,使法院内部信访工作始终处于有序的运行状态;在法院与党委、政府之间及上下级法院之间实行信访信息通报制度、重点案件联动制度、督办制度,及联席会议等多种方式,确保逐个信访案件的落实,信访整体形成“内部紧凑有序,外部多方联动”的局面,确保信访工作始终处于自觉良性、有序的运转中。
    (三)实行“重视初信初访与集中治理重信重访”信访“殊态”并重的机制,防止初信初访向重信重访方向转化,加大对不良涉诉信访行为的治理力度。
    “初信初访”是信访的起始,矛盾在这个阶段解决相对比较容易。信访隐患和苗头在萌芽阶段得以及时化解,可以预防重信重访的发生,减少信访工作的难度。对于“重信重访”人员,及时排查梳理,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采取有效手段,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集中整治期间,要防止“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现象发生,使信访工作避免出现因手段软弱或措施不当而使信访人获得超出司法保护之外的利益,避免使信访工作走向误区。同时,对于在整治过程中,出现的闹访、违法上访、扰乱社会秩序的上访人员,严厉打击,并商有关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确保社会稳定和谐。
    (四)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制度
    司法救助基金主要用于对刑事案件受害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等有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上。如刑事案件受害人,通常因罪犯接受刑罚处罚或服刑期间,一时很难获得赔偿,即使判决犯罪分子赔偿,也因其服刑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等因素,难以及时获得救助,导致生活困难,因此而上访的人员相对较多。因此,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制度,对于特殊困难群体的司法救助,无疑对社会稳定大有禆益。其次,司法救助基金,可以用于对信访人员心理疏导救助方面,对于那些可能存在心理障碍的信访人员,及时开解调适,发现有精神障碍的人员,及时联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建议并依法敦促前往专业机构检查,尽可能使该类人员及时得以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