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暂行办法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2/10 12: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央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健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指依法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管辖的信访问题。
第三条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实行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政法部门双重领导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的工作原则,每一起案件都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完备、定性准确、处理合法适当。
第五条 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信访案件属于哪一级管辖,就由哪一级负责,属于哪一个部门管辖,就由哪一个部门办理。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由党委政法委负责协调,明确具体办理部门。
第六条 党委政法委和政法部门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涉法涉诉信访工作。
第七条 党委政法委对辖区内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有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权力,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案件;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党委交由处理的信访案件;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案件;
  (四)督促检查信访案件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党委提出工作建议。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八条 政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案件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九条 政法部门每周至少确定一天为领导信访接待日,由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长和司法局长接待信访人,处理信访案件。政法部门的纪检监察、法制等内部监督机构以及相关业务庭室应参与信访接待工作。
第十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核对信访信息,如实登记。登记内容除为办案工作提供必需的情况外,还应为分析工作形势和采取相关措施提供决策参考依据。在接访时,应当区分初访、重复访、越级访和集体访。
第十一条 要加强信访信息交流。市直政法部门和县区政法部门应当利用现有信息网络资源建立信访信息系统,并尽早实现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及与信访工作机构之间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在每月月底前,政法部门应当向同级党委政法委提交本月信访情况报告,情况报告应包括数据统计分析、典型信访案件以及领导处理信访案件情况等内容。
第十三条 党委政法委受理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当按月以工作信息的形式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党委政法委应当每月召开一次政法部门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分析信访工作形势,协调指导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办理。

第三章 信访案件的受理

第十五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案件,应逐级向有处理管辖权的政法部门提出;政法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受理信访案件。
信访案件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政法部门再提出同一信访案件的,该上级政法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对县区政法部门办理的信访案件不服,信访人到县区党委政法委和市直政法部门提出信访请求的,应当有县区政法部门办理情况的书面答复意见;信访人到市委政法委提出涉及政法部门的信访请求,应当有市直政法部门办理情况的书面答复意见。
第十七条 下列案件不属于我市政法部门受理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一)   不属于我市政法部门管辖的案件;
(二)   案件最终结论是由省直以上政法部门作出的;
(三)   经中央或省直政法部门确认终结的案件。
第十八条 党委政法委收到信访案件,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复议和复核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政法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案件,应当转送有处理管辖权的政法部门;
(三)信访案件涉及下级政法部门或者其工作人员的,应转送下一级党委政法委;
(四)对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案件,应当督促有处理管辖权的政法部门在指定期限内办结,并提交书面办结报告。 
  第十九条 信访人直接向各级政法部门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信访案件,有关信访工作机构的接待受理人员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对属于本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案件,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信访案件,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处理管辖权的机关提出。
  第二十条 有关政法部门收到信访案件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案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通讯方式不清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政法部门的信访案件,由所涉及的政法部门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同属于一个县区的,由县区党委政法委决定受理机关,不属于同一个县区的,由市委政法委决定受理机关。

第四章 信访案件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政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案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三条 政法部门对受理的信访案件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政法部门办理信访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对县区政法部门作出的信访案件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市直政法部门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市直政法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对市直政法部门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省直政法部门请求复核。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政法部门可以向省直政法部门申请确认终结或暂时终结:
(一)经复查后作出的决定、鉴定、判决、裁定等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完备,定性准确,处理意见合法适当,信访人又提不出新的证据的;
(二)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但仍坚持信访,所提出的要求超出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信访反映的问题已获妥善处理,信访人明确表示接受处理意见,又以同一事由重新信访的;
(四)经认真工作,限于客观条件,案件仍无法侦破、无法执结或犯罪嫌疑人暂时无法抓获,信访人又不能帮助提供新的证据或线索的。
上款第(一)、(四)项中,案件终结后,如果发现或信访人提供了新的证据或线索,办案部门应当立即恢复办案工作。
   第二十八条 申请案件终结确认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案件终结结论必须由中央或省级政法部门经复核后以书面形式正式作出;
(二)政法部门在申请确认终结案件前,必须认真对案件进行复查;
(三)申请确认终结的案件,必须经县区和市直政法部门的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或局长办公会逐级讨论后作出决定;
(四)对经法定程序确认终结的案件,政法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结论之日起7日内,上报同级党委政法委,也可根据需要抄报有关领导和部门。
  第二十九条 对涉法涉诉信访终结的案件,原办案部门应当在接到终结通知后7日内,制作书面答复意见书,由有关部门牵头召开答复会,公开告知信访人,对信访人进行法制教育和思想工作。同时,通知信访人所在单位和乡(镇)、街道。
第三十条 凡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终结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市直及县区政法部门不再审查办理。

第五章 信访案件的督办

第三十一条 对越级访、重复访、集体访的信访案件,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政法部门可以做为督办案件,逐案建立工作档案,逐案编号,逐案挂牌督办。
第三十二条 对党委政法委督办的重大、复杂、疑难信访案件,政法部门应当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按规定期限予以解决。包案领导必须做到亲自阅卷、亲自指导制定工作方案、亲自接访、亲自组织协调。对党委政法委的督办案件,包案领导应对办案结论进行审查。
第三十三条 对党委政法委督办的信访案件,超过办理时限不能结案的,承办单位的包案领导和案件责任人应当到党委政法委汇报情况,说明原因。
第三十四条 对存在较大争议或信访人缠访缠诉的信访案件,政法部门应视情况采取公开答复、公开听证、公开审理、公开训诫、公开执行等方式进行处理,促使信访人息诉停访。
第三十五条 党委政法委、政法部门应建立信访案件定期排查工作制度,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对集体访、重复访和越级访案件进行排查,对易引发异常访的案件,有关部门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稳控工作。
第三十六条 对一些进京到省的、可能有异常信访行为的人员,政法部门在接到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政法部门异地接访通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动身到异地接访,并采取有力的工作措施,及时将信访人劝返。
第三十七条 对于正在审查处理的信访案件,信访人的接待、劝返、息访和稳控工作由原办案部门和案件的原承办人负责,包案领导负责组织协调。
对经确认终结的信访案件,信访人的息访、劝返和稳控工作由信访人住所地的党委、政府及信访人原工作单位和原住所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负责,原办案单位协助做好法制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党委政法委发现政法部门在办理信访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要求: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案件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案件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案件的;
  (四)办理信访案件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要求的政法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党委政法委书面汇报落实情况。

第六章 工作责任及奖惩

第三十九条 党委政法委和政法部门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实行“三个纳入”的工作原则,一是纳入政法队伍建设工作,与政法队伍的评先创优相结合;二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年度考核工作相结合;三是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工作,与工作奖惩相结合。
第四十条 党委政法委对政法部门的信访工作实行目标考评制度,按年度进行考核排名,确定工作档次。对信访工作的优秀单位和优秀信访工作者,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 党委政法委和政法部门应建立政法干警执法工作档案,发生信访案件的,应当如实记入本人的执法档案。应当把发生信访案件的数量以及有理访案件的数量作为评价政法干警执法质量的重要标准。
第四十二条 政法部门对办案质量高,年度内无错案、无暇疵、无上访的执法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三条 发生信访案件,党委政法委和政法部门应认真进行责任倒查,查明信访案件发生的原因,明确工作责任。
第四十四条 政法部门在执法或处理信访案件过程中,由于工作过失,发生重大、恶性信访案件或者多次发生信访案件,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责任追究种类包括: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政法部门主要领导或者主管领导,责令做出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予以诫勉;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本单位多次发生越级信访案件或者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在全市造成较坏影响的;
(二)在处理信访案件中,敷衍塞责、处理错误,导致矛盾激化,发生严重的异常信访案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坏影响的;
(三)对于冲击、围堵、滞留国家机关的集体上访案件,单位领导不出面接待、不及时协调处理的;
(四)对于异常越级上访或者是集体上访案件,有关领导不按规定期限赶到现场妥善处理的;
(五)将集体越级上访人员接回后,工作不力、不按期给予答复或不执行上级工作意见,导致再次发生越级上访的;
(六)对按规定应当由领导接待、包案处理的案件,不及时认真接待处理,导致发生异常越级上访或集体上访案件的。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政法部门信访机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责令作出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予以诫勉;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案件不按规定登记,对属于法定职责范围的信访案件不予受理,或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案件的;
(二)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拒不查处,或拒不执行上级对重要信访问题处理意见的;
(三)推诿、敷衍、拖延信访案件办理,对上级要求限期上报查处情况的重要信访案件,在规定期限内不上报结果的;
(四)扣压、隐匿信访材料的;
(五)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原办案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办案人员分别责令做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应当且能够解决而不解决,导致群众集体上访或重复信访的;
(二)超越、滥用职权,或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办案,导致群众集体上访或重复信访的;
(三)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无动于衷、敷衍塞责甚至泄露秘密,导致矛盾激化,发生严重异常上访行为和群体性事件的;
(四)执法不文明,工作态度冷、硬、横,导致群众集体上访或重复信访的;
(五)对上级交办、转办的案件不认真查处,上报材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查办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徇私舞弊、贪污腐败等违法犯罪,导致发生信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
第四十九条 政法部门执法人员因执法不公、不严或工作不负责、不认真导致信访人重复信访并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应当责令其离岗培训;情节严重的,应当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清理出政法队伍。
第五十条 政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年度内评选为政法系统综合性先进集体的资格:
(一)年度内越级信访案件总数列在本系统全市第一位的;
(二)在市委政法委和市直政法部门组织的信访工作年度考评中,排名为本系统最后两位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政法部门的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也不能被评为政法系统的先进个人。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政法干警年度内评选为政法系统先进个人的资格:
(一)因本人的执法行为,年度内发生有理信访案件的;
(二)因执法行为而发生信访案件,年度内被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或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三)政法部门信访机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因信访工作,年度内被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的。
第五十二条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在对县区党委政府和市直政法部门的年度考核中,把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视情况予以扣减分数直至一票否决。
对依法做出案件终结决定的信访案件,县区党委政府没有落实好稳控工作责任,稳控不力,发生进京到省上访的,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视情况予以扣减分数直至一票否决。
第五十三条 需要给予有关人员党纪和政纪处分的,党委政法委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办理。
第五十四条 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有关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抄送纪检、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并同时抄送被追究单位和人员的上一级政法部门。
第五十五条 市委政法委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政法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