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法院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几点思考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2/10 12:00
司法审判是人民法院服务民生的工作命脉,案件质量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线。所谓案件质量评查,主要是指各级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有关程序、实体处理、法律文书质量等方面是否严格执法情况进行评查验收,是法院内部对案件审判、执行情况的一种事后监督方式和措施。如何在维护审判独立,不干涉审判人员独立办案的司法原则上,对其承办的案件予以业内监督,是当今法院改革进程中面临的共同课题。全国各地法院对案件审判质量监督管理都有不同的做法和亮点,笔者就如何创新法院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谈几点粗浅的看法,并求教于同仁。
  一、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内涵的深刻认识和正确理解。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相互关联统一的,就案件的质量而言,一个案件的质量取决于案件的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质量。因此,我们无论是判断和评价一个案件的质量,还是研究案件质量评查机制,都必须综合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的因素,调整和扩展我们的思路。
  为更好地阐述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内涵意义,本文研究的重点,主要放在案件质量体系需求价值和运行方式上。案件质量的好坏,取决于多种因素,是一个完整的体系。除了要求解决好程序的严密性问题外,还要解决好审理阶段的规范性问题,同时也要解决好案件审理的能力性问题,三者不可偏颇。那种把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等同于对审理部门进行案件质量检查的想法,是非常片面的认识。因此,引入具有系统管理特色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正确理解和把握它的需求价值和运行方式内涵意义,是我们追求更高层次的案件质量管理体系的一剂良方。
  (一)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是法院内部实现自我评判和自我超越的新飞跃
  目前,各级法院在案件质量管理工作中,为确保案件质量,一般都采取年中或年底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的办法。要求对上一年度的案件先进行自查,然后由上级法院评查,最后在全市案件质量讲评工作会议上进行讲评通报。应该说,这种检查模式,着重于事后监督,主要作用是通过阶段性的检查来发现、解决和规范问题,具有明显的效果。此外,平时对案件质量的保障和监督,还是主要依靠办案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的素质能力,分别通过审理部门道道程序落实,经过层层领导把关,尽量使案件质量的保障重心前移,最后靠审委会讨论把关。
  那么,我们为什么还要积极推行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呢?从理论上讲,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司法审判权无疑是一种权力,权力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其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那么,谁来履行这个任务呢?一般情况下,主要还是依靠我们法院自己内部的监督制约力量。由于“力量”的本身并不能完全代表“能量”,“能量”的发挥除了取决于是否有的客观条件外,重要的还取决于是否有人的主观能动性。我们各级法院要确保案件质量,就必须不断创新自我评判和反思活动的形式和内容,形成“力量”和“能量”兼而有之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使自己内部的监督制约力始终保持一种勃勃向上的动力,实现自我超越和不断发展,从而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从实践上看,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在我市推行有着非常现实的意义。两级法院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不断深化和创新模式,已经逐步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正契合了现实情况发展的需要,它的产生本身就隐含着法院对新形势下确保案件质量的高度关注,以高强度的质量评查来弥补因失误带来的质量缺陷,在能力和监督之间找到一个相对理想的平衡点,它的职能定位具有明显的自我评判和自我超越的监督色彩,是一次新的飞跃。
  (二)案件质量评查价机制的灵魂和重点在于突出它的管理功能
  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是人民法院用于对内部主动进行案件质量评价的监督管理方式,所提供的信息是法院审判工作综合评价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人民法院对案件监督管理模式的一次创新和突破,体现出了监督和管理一体化的发展方向。其特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内部性,是法院内部单方面的对案件质量的管理;二是主动性,是变事后保障为更大程度上的事前事中保障;三是非程序性,是在法律规定之外的自我管理;四是监督性,通过评查发现问题、改进问题和补救问题;五是管理性,能够真实地反映法院案件的整体质量状况,树立先进典型,推广先进经验。由此可判断,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是一项兼具监督和管理双重属性的制度,但是二者哪种成份更重呢?这值得深入研究。
  本文认为,将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功能更多地定位于管理比单纯定位于监督效果更为理想。监督重在纠错、防错,能够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对策,防止类似的差错和瑕疵再次出现,功效在于对于个案的质量保证;而管理则重在评价,可以充分利用评查所提供的各种质量信息,辅之以其他手段,带动法官队伍素质的提高,功能发挥更为长远。
  从价值取向上分析,以监督制度的角度看评查机制,主要作用是查找案件质量中的各类差错,其重心是纠错和处理,落脚点是通过对差错的通报来引导案件质量的提高;而从管理制度的角度看评查,则主要是进行案件质量评估,通过质量评估发现亮点,进一步规范工作要求,落脚点是促进案件质量管理工作的提高。
  从运行上分析,监督功能强调纠错,容易造成评查人与被评查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客观上加重了机制的运行阻力,可能使评查监督功能在对立关系中虚化;而管理功能则强调评价,可以通过评价消减纠错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增强被评查人员对评查的心理接受度,确保评查工作顺利进行。
  而从实际上看,案件质量评查只是对一个时间段产生的案件进行的规定动作,而对一个具体案件来讲,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想依靠评查办法去解决案件严重质量问题,确实有一定的难度。由此可见,案件质量评查机制作为一项兼具监督和管理双重属性的制度,在某种意义上看,更重要的是管理大于监督。人民法院应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发挥功能的空间和导向,在具体条件和不同的情况,选择工作重点,把握监督功能和管理功能的度,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重要问题。
  二、案件质量评查价机制当前实践运行中的三大困惑
建立一个好的制度并不等于会有一个好的成果,关键在于有效的实施和不断的完善。案件质量评查价机制在实施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问题,组织者的思路、参与者积极性、涉及者的顾虑等,都可能会影响案件质量评查价机制管理作用的充分发挥。从这几年案件质量评查的情况分析,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案件质量评查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从制度建设上,大多数法院还是有相当的成就,但在实践落实上,却大打折扣。主要问题现象为:1、案件评查制度存在欠缺依据,评查部门“名不正”,影响评查工作开展。法院对所审结且已生效的案件进行事后评查,其目的是提高办案质量,增强办案人员的工作责任感,但现行法律框架内及法院组织内部设置上没有设置案件评查内容和机构,法律上仅规定通过上诉程序或再审程序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而通过案件质量评查方式确定案件是否存在差错则无法律上的依据。由于认识不同,各地法院虽然都成立了案件质量评查部门,但具体做法不一,有的认为它应是平行于庭室的一级机构,下设于审委会,这样才能加强评查力度;有的认为应下设于某个部门如审监庭、研究室、监察室等作为二级机构。2、评查激励和保证机制不健全,未能充分发挥评查应有作用。案件评查工作本来是对事不对人,但由于评查法官与承办人均在同一法院,被评查对象不理解,认为跟自己过不去、“挑刺”,而年底的年度考核以及竞聘上岗等采取的民主评议测评,评查法官因顾虑将来对自己评议时可能产生的不利因素,而有怕得罪人思想和畏难情绪,不能充分调动积极性和能动性,影响评查工作发挥的应有作用。所以,实践中院内评出问题的几乎很少,能够引起再审的根本就不可能。3、没有统一的质量评查规程和标准,实践中很难操作。各院根据本院自身的特点,虽然制订了一系列的标准,采取了自查自纠、全面评查、重点评查等各种形式对案件进行评查,并将评查结果予以通报,要求业务庭及承办人针对存在的问题限期予以说明、检讨及整改完善。但是在目前的案件质量评查中法院没有形成统一的质量评查标准,评查结果并不能全面反映办案人员的实际能力和案件质量水平。4、案件质量评查功能定位不准确。目前法院主要以生效案件为评查对象,即实行事后监督,虽然对重大影响或领导过问的案件提前介入监督,但也是极个别案件。5、案件评查有“流产”的趋势。由于部分法院因种种原因经济处罚没有真正落实和力度不够以及内部通报的道德威摄力不够。一些问题案件的法官对此态度漠然,案件质量评查应有的文化氛围没有建立起来。
(二)案件质量评查观念有待创新的问题
  理解、信任和支持,加上科学的方式方法是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能否长久有效运转的前提。在目前案件质量评查的观念上,容易使人产生错觉的有两个地方,有待进一步创新。
  一是将案件质量评查的机制功能简单地定位为纠错,认为评查就是纠错,通过纠错达到确保质量的目的。本文认为,纠错只是评查的一个方面,我们在纠错的同时,更要重视防错和评优,通过防错可以增强我们的工作责任心,提高案件质量意识和业务水平,通过评优可以提高我们的优质案件标准,使我们在评查中正确对待自己,纵比看进步,横比看差距,最终实现案件质量和法官队伍素质的双赢。
  二是习惯将评查介入的时间安排在事后进行。本文在这点上认为可以商榷。质量管理理论认为,预防胜于纠正,不合格产品控制及处置权限应事前明确规定。在这种理念下,本文主张建立集事前、事中、事后为一体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让评查贯穿案件质量运作的全过程。如果在案件处分决定送达之后再进行质量评查,除非出现错案和严重失误,一般情况下,对已经处理的案件中存在的一般性问题,很难进行纠正或者修改,只能对今后起到一定的借鉴和警醒作用。所以从理论上和实践上讲都确实存在一个纠正错误的向前延伸需求问题。
  (三)案件质量评查活动深度控制的问题
  案件质量评查的深度控制问题,主要是指评查工作的导向和标准的把握问题,直接关系到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价值意义,也是鉴别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是否走向虚化的标尺。本文认为,评查工作应抓住案件质量的内核,从实体到程序,从事实证据到法律适用,同时包括规范文书。应该全方位、多角度地对案件的立、审、执、鉴各个环节的质量进行评查,而不是偏重某一方面。如何把握好案件质量评查的重点与全面的关系,这是需要我们今后在案件质量评查深度控制上注意把握的问题之一。
  案件质量评查深度控制上注意把握的问题之二是评查方法问题。评查方法是否科学、适用、恰当,直接影响评查的实效。由于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客观上存在差异,在没有一个具体、操作性强的评查方法的指导下,难免会出现纰漏。目前,我们对案件质量进行评查方法是在全市统一评查标准的基础上,采用自查与评查相结合的办法,即要求各法院首先进行全面案件质量自查,然后上级法院进行评查,然后综合情况进行内部通报。应该说这是一个比较成熟的评查办法。但是,如何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科学水平,或者说更好的把常规评查和重点评查,专项评查和年度评查这两大因素考虑进去,创造出更多更好的评查方法,从多角度、多层次、多方位提升案件质量评查的实际效果,确实值得我们深刻思考和继续探索。
  本文认为,必须制定一套完整、科学、操作性强的评查方法,除了执行省高院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外,还要体现我们自己特点,在评查标准上,我们的严格性体现在进一步向细化延伸;在评查的方法上,体现在灵活性进一步向效果看齐。通过看、听、议、评、报、讲等多种形式,把握好评查的每一个细节,正确处理好自查与评查的关系,常规评查和重点评查关系,专项评查和年度评查和“以查”促“评”的关系。一是在内容和形式上,我们每年可以重点选择不同的主题,以布置调研课题的办法,分工落实到人,通过一定会议进行讨论,抛砖引玉,集中大家的智慧,上升为理论指导今后的工作,做到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地解决一至两个突出问题。二是我们每年可以选择不同的角度,除评选案件质量集体优胜奖外,还可以评出全市 “最佳调查报告奖”、“最佳证据材料奖”、“最佳谈话笔录奖”、“最佳审理报告奖”、“最佳文书规范奖”等单项优胜奖,把原来比较单板的评比表扬,变成一种业务高水平的工作示范,充分调动提高案件质量工作的积极性,使大家学习有明确的榜样,赶超有内在的动力,提升有统一的标准,从而形成良好的互动和循环。
  三、科学合理的构建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新思路
近年来,我市各级法院高度重视案件质量,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强化组织协调,充分发挥了案件质量评查的作用,给进一步创新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本文认为,我们在案件质量上应该继续走在全省前列,必须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工作上有所发展、有所创新。归纳起来,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切实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创新案件质量评查体系。
针对以上案件质量评查体系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1、建立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体系。首先明确评查主体的地位,不能凌驾于审委会之上,评查工作必须向审委会负责和服务,这样才能保证审委会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的职能得以实现。主张建立独立的质量评查部门,从整合法院审判资源出发,由审监庭作为负责评查工作的日常机构,可设立评查小组,由主管副院长任组长,庭长任副组长,庭室工作人员为成员,选派政治、业务素质高、作风过硬的资深法官充实,确保监督具有权威性。给足质评小组权力,为其“正名”。2、建立评价标准系统,制定明确、规范、细致的涵盖案件质量评查各个环节的具体量化标准,使评查工作有章可循。3、提高评查人员待遇,对评查法官应由院党组单独考核评定,而不参与其他法官共同评比、考核,从而消除了评查法官在年度民主评议时的影响和顾虑。4、加强质量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由审监庭人员完成,为更好地做好该项工作,应加强质评员的学习培训措施,让审监庭人员多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业务培训,到其他法院学习取经,请一些专业人员来上课指导。只有这样,才能使审监法官有过硬的业务能力,真正当好“法官中的法官”。5、建立奖励惩处机制。不但要将已有通报制度完善,还要将经济处罚落到实处。在每年的法官考核考评以及每次的法官晋职晋级中,将案件质量作为一项重要的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发生违法审判,或办理一件不合格案件,或受到二次以上案件质量责任追究的,一律取消评先、评优、晋职、晋级资格,充分发挥案件质量评查在法官考核考核中的作用,从而促进法官队伍素质的提高。             
(二) 全面厘清思路,改革办法,创新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管理模式。
  一是变被动评查为主动评查,在充分发挥案件质量评查主体作用的前提下,大力推行自我评查、交叉评查、点题评查、随机评查等办法,着力培养基层办案人员的主动评查意识和善于评查的能力,缩短上级评查与自我评查之间的距离;
  二是变单纯评查为全面评查。正确处理好纠错、防错和创优三者之间的关系,一手抓纠错和点评,另一手抓案件质量评优活动,在注重纠错、防错的基础上,更注重创优。以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为依据,认真开展好每年一次的质量竞赛活动,评出市、县两级的典型优质案件和办案质量高手,即发现优质案件,表彰优秀单位,挖掘先进经验、培育优胜意识,着力改变评查案件质量“只挑刺不栽花”的不当看法;
  三是变一般评查为系统评查,提高评查效能,构建科学的评查管理系统。要着力优化各个管理子系统,使之实现案件质量管理的最大整体效益。具体说,一要建立程序运作系统,对整个评查流程运转要规定严格的运行规则和时限要求,确保案件质量评查的实效。二要建立评价标准系统,制定科学、规范、细致、严格的涵盖案件质量各个环节的标准,逐项具体量化,使评查标准有章可循。三要建立信息处理系统,明确专人负责,准确及时处理案件质量评查的各种信息,为领导提供决策信息。四要建立反馈解决系统,形成评查——通报——整改——回访,努力将差错的再发生率降至最低;五要建立起评查与调研互动系统,对普遍性、典型性、倾向性的问题,要通过调研分析、集体评析、专家讲评和集中培训的办法,集中精力予以解决。六要建立奖励惩处系统,评查结果要与评优、奖励、晋升、追究紧密挂钩,提升办案人员的积极性。七要建立科技支持系统,充分开发微机功能,对案件质量情况实行监控,提高案件质量管理的科技含金量。
  (三) 强化领导重视,科学组织,创新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责任制。
  建立新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关键在于各级领导的重视,重点在于责任和组织到位。本文认为我们可以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创新:
  首先,要实现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统一领导,彻底改变审理部门单打一的做法。应建立以分管领导为共同牵头人,建立案件质量评查联系会议制度,做到一起研究工作、一起布置任务、一起参与评查、一起听取汇报、一起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组织领导的高效统一。
  其次,在评查的组织形式上,充分体现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双向职能原则,合理配备评查力量,实行案件评查与审理人员的相互交叉。可以分设案件程序质量评查组和案件实体的质量评查组,根据情况需要,可以由相互交叉具体组织实施,评查组实行交叉,最大的好处是启动逆向思维,充分发挥自己所长,通过互相学习,保证评查效果。在评查的过程中,可以自觉发现自己的差距,看到别人的长处;可以不断熟悉对方的业务,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可以仔细了解全面情况,有利于今后的整改,更具有实际意义。
  第三,在汇报、整改和总结阶段上,完全形成案件评查和审理一盘棋的工作格局。无论是评查部门方面,还是审理部门方面,都要负起自己的责任,展示集体的智慧,发挥个人的专长,真正做到有情况大家一起商量,有看法大家一起讨论,有问题大家一起解决,有经验大家一起总结提高。
  当然,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构建工作,在实践中还需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创新与运用,才能真正发挥它在提高案件质量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