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基层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的思考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2/10 12:00
   目前,各地基层法院对审判流程管理制度都进行了许多探索,并在审判工作中进行了实务操作。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模式各不相同,效果也截然迥异。笔者在此结合实际,对基层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的建构略陈管见。
    一、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的实施主体
    最高法院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出台后,审判流程管理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措施在全国法院推行。目的是通过专业人员利用科技手段对案件进行统一、集中和有效的跟踪管理,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的管理模式,改变传统的管理方法,实现法院审判管理观念的更新。审判工作流程管理使审判过程由暗到明,增强了审判工作透明度,强化了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了司法廉洁与公正。各地在实施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时,一般由立案庭具体操作实施,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全国各地法院发展不平衡,如立案庭人员配备严重不足,有的法院立案庭一个合议庭都不能设置;学历过低、专业知识缺乏等弊端相对集中,而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的内容过于庞大,使得立案庭难以承担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的职能,或有其他庭室将流程管理的内容分而兼之,结果是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徒有虚名。因此,当前立案庭实施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应基于两个前提:一是人员的合理到位,专业知识和技能能与岗位相适应。二是硬件设备基本符合审判流程管理的需要。如配备电脑、内部局域网的建立。否则,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则是纸上谈兵。负责审判工作流程管理,是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后赋于立案庭的一项重要职能,立案庭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义不容辞地担负起这一工作职能,并且认真负责地实施管理工作。由立案庭组织实施审判工作流程管理,在当前法院内设机构职能分工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同时,各审判业务庭应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配合立案庭做好审判流程管理工作。
    二、科学合理地界定审判流程管理的内容
    目前,就全国而言,审判流程管理的内容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进行单一的审限跟踪管理,另一种是进行审判过程的流程管理,就是将工作划分为受理、送达、排期、庭审、宣判、报结等若干环节,实施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应当说,审判工作流程管理不等于单一的审限跟踪,还包括其他许多管理环节和管理内容,目的是保障程序的公开和公正,保障司法廉洁。但是在目前情况下,受装备条件和人员等因素的制约,各地审判流程管理的内容难以实行统一。因此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全面的审判流程管理,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笔者认为,立案庭在审判流程管理中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1、法定职能。即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办理的诉讼事项。主要包括立案、送达、决定并执行财产保全等。其中,立案是法院已经明确应当由立庭依法行使的职权。
    2、保障职能。即立案庭负责一切从属于案件审判的辅助工作,主要包括调查、委托鉴定及评估、公告等工作。
    3、督促职能。这是整个审判流程实施动态管理的具体体现。在立案庭的执法监督职能设置中,应着重突出审限的全程跟踪管理,由立案庭书记根据《案件审判流程监督卡》的内容,对个案的流程情况进行跟踪填写,对案件的审限情况进行及时的反馈与汇总,对超审限案件报监察室进行查处。
    三、审判流程管理中的几个误区
    1、立案庭实行庭前证据交换。现在相当多的法院将庭前证据交换作为立案庭职责。事实上,民庭、行政庭在案件开庭前有的又组织证据交换。这严重影响了诉讼效率,同时也增加了立案庭的工作量。笔者认为,这严重不妥,也缺乏法律依据。理由是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9条明确规定: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第47条同时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从证据规则看,立案庭不负责证据交换,一般来说,交换证据最好由案件的主审法官主持,这样有利于主审法官庭前熟悉交换的证据,掌握争论焦点,同时禁止单个审判人员与当事人接触。
    2、开预备庭调处简易纠纷案件。立案庭在庭前示证后,准备开预备庭的法官根据当事人申请、案件难易程度、争议金额大小等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调处实行双轨制,即“小额、简易、自愿”的标准,立案庭可以结案。对不具备条件的或期限届满达不成协议的,及时排期移交审判业务庭办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严重违背、了立审分立的原则,容易导致立、审职责的混乱,也极易造成司法腐败。笔者认为,立案庭是一个审判业务部门,它有自身的审判特点,具有立案审查、审判程序管理、审判监督三项功能。“三个分立”就是内部权力的分立,防止暗箱操作,防止办关系案、人情案。如果立案庭可以办理简易民事纠纷案件,基于同样理由,立案庭当然也能办理独任审判的简易刑事案件。这样做的结果是,立案庭职责混杂,立审不分,严重影响审判质量,降低审判效率。
    3、立案庭实行法律文书的全程送达。现在有的法院将立案后到结案时的文书送达全部交给立案庭送达。这不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同时也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相悖。证据规则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可见在送达上仅规定立案阶段的送达。而对审理过程的送达、结案后的送达均未规定由立案庭送达。
    4、立案庭不加区分实行排期开庭。排期开庭制度是建立在法官业务素质的极大提高的基础上才能完成的。排期开庭是各地法院改革中的一个重要举措,旨在提高审判效率,减少案件积压。事实上,从各地法院反映的情况看,从各地法院反映的情况看,排期开庭绝大部分都是流于形式,严重地浪费了司法资源。有的法院排期开庭后,立案庭有的甚至在开庭前三日将案卷材料交审判人员阅读,审判人员接卷后,仓促上庭,庭上仅查明一下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很难当庭认证,当庭审判。由于不熟悉案情,加上法官自身水平的限制,排期开庭后,开庭次数大大增加,可结案数并没有提高,所以排期开庭并没有实际意义。现在有的法院民一、民二庭实行庭内自行排期后交立案庭公布开庭日期,这正是务虚不务实,流于形式的表现。排期开庭的做法事实上与我国诉讼法中规定的审限制度是不相协调的。我国诉讼法对各类案件的审限作了明确规定。作为法官来说,在接到案件后,必须严格按审限制度将案件办结,超出审限为违法审判。因此,制约法官加快办案进度的手段不是排期开庭。从根本上讲,是审限制度。
    四、 解决审判流程管理误区的几个办法
    1、成立单独序列管理的书记员管理处,具有独立的机构编制。具体负责法律文书的送达,负责庭前准备工作。具体包括:(1)排期开庭。(2)庭前示证。书记官协助法官对一般案件,实行指导当事人举证;对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重大、复杂、疑难或专业较强的案件实行庭前交换证据。庭前示证实行限期举证和申请查证制度。当事人可根据证据展示传票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将所收集到的证据提交法官,由法官将证据副本转交对方当事人。法官对双方提供的证据不做实体审查,只做程序上的初步认定。对展示的证据应列出清单,做好笔录。证据展示后,法官可根据当事人申请组织庭前调解或将示证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随同案卷材料移交审判业务庭。(3)负责庭审记录。(4)负责法律文书的送达。
    2、成立速裁组,调处简易纠纷案件。在大民事格局下,成立案件速裁中心或案件速裁组,作为解决民事案件的前置程序,主要负责庭前调解。庭前示证后,速裁组的法官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案件的难易程度、争议大小等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当然,立案庭如遇双方当事人要求调解的案件,立案后可迳送速裁组调解,以提高诉讼效率。当即履行的,可记录在案,不必制作调解书。
    3、实行由监察室直接处理超审限案件责任人,加大对超审限违法办案的查处力度。现在大部分法院都实施了流程管理,流程管理的核心和关键是审限跟踪。超审限的性质是违法审判,违法审判应由有权的职能部门查处,监察室实行这一管理在操作上是可行的。有人认为,审判流程管理是以程序为中心的管理,是“法律”的管理,不是以“人”为中心的管理,因而,本质上不是行政管理。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最高法院颁布的《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审判人员的行政责任。因此,审限跟踪管理从外在形式上表现为审判流程管理,从本质上表现为对人的行政管理。如果缺乏对审判人员的制约,审判流程则为一句空话。正是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如果将审限跟踪由立案庭负责统计并报监察室负责督查,审判人员对超审限审判被查处的意识将会有所增强。这样,超审限审判的情况将会消灭。 
         (作者单位:戚墅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