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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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6/07 12:00

 为进一步加强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医疗卫生单位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促进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会计法》、《预算法》、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预算管理

预算管理是整个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要强化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年初编制的预算执行,促使各单位财务管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

1、预算组成。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具体包括经常性收、支预算,专项经费收、支预算,专用基金收、支预算等。

2、预算编制。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应在每年10月份左右(市财政局规定的时间内),依照市财政局的编制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各单位在编制预算时,要结合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各单位在上报下一年度预算时须同报送预算编制说明。

3、项目评审。实施大型医疗仪器设备购置、专项业务费、基本建设等项目评审制度。市直医疗卫生单位50万元及以上医疗设备购置支出,20万元及以上专项业务费支出须经专家评审、市卫生局审定后方可纳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基本建设按市有关部门的文件执行。

对大型甲类和乙类医疗设备应按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取得配置许可证后方可纳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4、预算执行。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年度预算须经市卫生局审批后方可执行,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无相应的收入,不得超支,单位收入预算减少后,必须相应减少支出预算,做到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5、预算调整。市直医疗卫生单位一般情况预算不做调整,因国家政策性因素或突发卫生事件等需要做调整的,由单位提出意见,经市卫生局审核后再予以调整,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6、预算分析。为加强市直医疗卫生单位预算管理,确保年度预算贯彻执行,各单位应于每季度10日前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详细说明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改进措施和意见建议。

二、收入管理

1、 收入管理。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 理,保证单位各项收入的完整性和合法性。严禁私设小金库,套取财政资金。非财务部门不得收取各种用费,也不得不通过财务部门冲减收入。不得将房屋出租等收 入转入工会或非财务部门。

2、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具有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按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分解收费项 目、提高收费标准,严格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各单位取得的收入,应分别不同情况,开具符合财政、税务等部门规定的收据或发票。涉 及征税收入的,应按税收法规、政策规定执行。“收费统一票据”和“往来款收据”要指定专人管理,并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办理票据使用登记和核销手续。

3、特需医疗收费管理。市直医疗单位调整或增设特需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应提出调整或增设的理由,经市卫生局审核后报有关部门审批。特需医疗收费经物价部门批准,并办妥收费许可项目调整和收费标准手续后,方可按新项目和标准收费。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擅自收费。

4、收费监督。市直医疗卫生单位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特需医疗收费项目的应予以公示,接受收费对象的监督。

三、支出管理

1、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政策,根据勤俭节约的原则和批准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安排支出。各项支出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用途和标准,严格控制超标准、超范围的支出。

2、支出审批。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应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完整、准确的原始凭证。支出审批要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来办理。正常的、权限以内的开支,由权限人审批;重要的、权限以外的开支,应实行“集体讨论,法定代表签批”的原则。

3、专项经费使用。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对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和单位内部形成的专用资金,应按照项目用途和经费使用范围,严格支出管理,并实行专款专用。

4、 政府采购管理。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疗仪器设备、车辆(单价见市政府采购办所规定的单 价)和规定限额以上办公设备、基本建设等支出,应按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对未纳入预算和无资金来源的计划外政府采购项目不予采购。

5、成本与费用管理。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按照配比原则,加强对成本与费用的控制管理,不断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制度。财务部门要定期分析收入与支出、成本与费用增减及结构变动情况,为单位运行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准确的信息。

各医疗卫生单位严禁虚列成本及费用支出、预提人员奖金及福利。

四、资产管理

1、库存物资管理。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药品、医用耗材、低值易耗品和卫生材料等要合理制定储备定额标准,按供应计划组织采购,防止盲目采购,造成库存物资积压、浪费。同时,要建立健全库存物资消耗定额、出入库和定期盘点管理制度,加强对库存物资消耗定额执行情况的考核。

2、债权与债务管理。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对债权、债务的管理,严格控制单位负债规模,建立财务风险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应收医疗款的催收、结算和清理的考核。

严禁市直医疗卫生单位拆借资金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向银行贷款或其他融资的,应报市卫生局批准。

3、固定资产购置。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按固定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由资产使用部门负责验收。资产管理部门根据验收确认单登记固定资产台帐,财务部门按发票金额登记固定资产总帐和明细帐。

4、 固定资产捐赠、调拨和报废。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对已不能使用或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使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卫生局审核。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 管理有关规定,固定资产的捐赠、调拨和报废,须经市卫生局审核、财政(或国资)部门批准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随意处置。

5、固定资产清查与盘点。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财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与盘点,确保固定资产帐帐、帐实、帐卡相符。

五、资金管理

1、现金管理。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财务部门要按照《现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现金结报和会计核算。对库存现金特别是医疗单位的医疗服务收费员、新农合报帐员要日清日结,不得白条抵库,并按照核定的现金限额,严格控制现金余额。

2、银行帐户管理。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开设银行帐户,可以办理存款、取款及转帐结算等业务,严格遵守银行的有关制度,接受银行监督。银行帐户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各单位开设和变更银行帐户须报市卫生局审核、财政局审批。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开设和变更银行帐户。

3、存款与支票管理。对银行存款,财务部门应按月对帐,由财务科长或主办会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帐帐、帐实相符,杜绝挪用现象发生。支票由专人妥善保管,票章分离,按序签发;对领用支票,要实行支票领用登记和核销制度,确保领用支票及时入帐。

4、为加强对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资金的监管,各单位要随同每月会计报表一并编制银行存款报表报送市卫生局。

六、对外投资、担保管理。

1、对外投资管理。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原则上不得进行对外投资。严禁市直医疗卫生单位与其他单位、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科室”、“病区”、“项目”。

对外投资应实行报批制度。各单位在进行对外投资时,应按投入资金来源,进行可行性分析,经市卫生局审定,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对外投资等手续。

2、对外担保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市直医疗卫生单位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贷款、投资等进行担保。

七、年度财务决算

1、 年度财务决算制。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应按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编制财务决算。各单位在做好资产清查核对、往来款项清理等工作的基础上,编制好年度财务决算。年 度财务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各单位根据财政审核的年度财务决算,及时上报各类财务报表和资料,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2、财务分析。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要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每季有专题分析,每半年要进行全面分析,并对存在问题提出书面报告,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和完善。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