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口腔医院关于对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处理办法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0/06/23 12:00
根据国务院2002年4月4日颁布,并于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特制定我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一、 目的:
  为了正确的处理医疗事故,切实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特定本办法。
  二、 原则:
  处理医疗事故应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工作,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三、 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1、 各医疗及医技科室发生纠纷事件时,当事的医护人员应立即向本科主任报告,科主任应认真调查,做出相应的处理。
  2、 科内不能解决的纠纷科主任要立即将详细情况上报医务科,由医务科处理解决,科室负责人与当事人要配合调查处理工作。
  3、 发现或发生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
  4、 凡发生医疗纠纷的科室及医护人员,应由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
  5、 未经医务科允许,任何人无权将病志及原始资料交给病人家属及其它人员复印、摘抄、调阅。
  四、 医疗纠纷鉴定
  1、 医院成立医疗纠纷专家咨询小组。专家委员会由有丰富临床经验、权威性,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管技师、主管护师组成。
  2、 该专家小组只限于负责院内的纠纷、技术鉴定工作,鉴定结论将作为医务科处理医疗纠纷的依据。
  3、 院内专家咨询小组由医务科负责召集、组织技术鉴定工作,由医务科根据纠纷所涉及的科系、专业及纠纷的性质,从专家小组中选派,委员必须是单数。
  4、 专家小组人员接到参加鉴定会通知后,应准时到会,并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听取意见,实事求是做出鉴定,并形成书面意见。在鉴定过程中,专家小组人员对是否属医疗事故及医疗事故类别、等级有意见分岐时,应记录在案,鉴定以多数人员意见为鉴定结论,少数人员意见交书面材料医务科存档。
  5、 院内医疗专家咨询小组实行回避制度,当事人及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人员,不能参加纠纷的技术鉴定工作。
  6、 凡科内已解决的纠纷,将该纠纷的原因、处理结果书面上报医务科存档。隐瞒不报的科室及当事人要追究科室主任及当事人直接责任。
  五、 处理办法
  1、 凡形成医疗纠纷,虽未构成医疗事故或差错(经科室调查核实),但在医疗过程中存在缺陷的,责任人应交书面检查,并接受医院的警告批评。
  2、 凡形成医疗纠纷,责任人自纠纷成立之日起,配合医疗纠纷工作的处理,直到纠纷了结。
  3、 一般纠纷和上访要在科室解决,重大纠纷及难以解决的纠纷及时上报医务科。经查实责任在医务人员并做退款处理的,除对当事人罚款100元外,退款从个人收益中扣除,患者必须的医疗费由责任人承担。退款由医务科根据医疗纠纷的原因及后果提出建议,报院长审批。
  4、 发生医疗事故的科室,科室主任根据情节轻重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并给于扣分。
  5、 发生医疗事故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历和有关资料,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一年内发生纠纷二次以上者,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做为晋职、晋级的考证依据。
  7、 发生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及其科室负责人当年不能参加评优活动。
  8、 未经医院允许在医院外从事医疗活动的非法行医,发生任何问题医院不负任何责任。
  9、 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依责任程度责令其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10、 医务科处理医疗纠纷结束后,将最终结论下达到科室,科主任及当事人签字后返回医务科存档。
  11、 对造成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员,医疗机构根据其事故的等级、情节的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12、 对和医院发生合法合同的医患关系的医疗事故,其经济赔偿的40%由责任人承担,60%由医院承担。
  医患关系建立包括:
  ①挂号
  ②当天诊疗后规范完整的病历③当天交款票据。
  13、原则上跨科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发生医疗纠纷医院不予赔付。
  本办法从职工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口腔科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的规定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口腔科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一、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2、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在于30cm2;
  二、 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 面部重度毁容;
  2、 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3、 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失;
  三、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
  2、 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
  3、 舌缺损大于全舌2/3;
  4、 一侧上颌骨缺损1/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5、 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四、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 面部轻度毁容;
  2、 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3、 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
  4、 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五、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 面部重度异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2、 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六、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七、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术;
  八、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器官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
  九、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
  3、拔除健康恒牙;
  4、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5、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
  6、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
  7、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本办法从职工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