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民法院的干部绩效管理考核办法(案例)
提供者:4024028478
发布时间:2013/06/03 12: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干部考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立符合法官及工作人员特点的管理模式绩效考核办法,完善和确立法院队伍管理的长效机制,本着对法院干部实行动态管 理与业绩考核相结合的管理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法院系统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法官及工作人员的考核,本着既考出法官及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又考出法官及工作人员的个人能力,奖优罚劣,凸显优秀人才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法官及工作人员业绩考核的主要内容为:政治素养、廉洁自律、业务素质,总分为100分,分别占总分的25%、25%、50%。总分值计算等次为:60分以 下确定为不称职等次;60~70分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70分以上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并按照全院实有考核人员12%的比例,分值列前者,确定为优秀等 次。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分值

  第一节 政治素养

  第四条 政治素养主要考核法官及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养、审判作风、工作作风、勤政等方面的表现。分值为25分: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大局观念、宗旨意识和艰苦创业精神强;

  (二) 忠于职守,热爱本职工作,审判过程中严守中立和公正;吃苦精神强,相互配合好绩效考核办法,工作认真踏实,热心集体和公益活动;

  (三)工作作风严谨务实,工作态度认真负责,对待当事人热情耐心,仪表举止庄重得体;

  (四)在上级组织的各类政治、业务培训中,培训成绩合格,积极参加院和部门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

  (五)工作勤奋,遵守法院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节 廉洁自律

  第五条 廉洁自律主要指法官及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以及办案中无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分值为25分:

  (一)认真贯彻执行《法官法》规定法官不得有的十三种行为;

  (二)遵守党纪、政纪,严格依照纪律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三)司法作风好,遵守法官行为规范;

  (四)认真遵守政法系统廉洁自律规定;

  (五)严格执行本院廉政规章制度和工作制度。

  第三节 业务素质

  第六条 业务素质主要指法官及工作人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文书制作水平、庭审驾驭能力、解决疑难案件疑难问题能力、办案社会效果以及调研能力等。

  第七条 业务素质总分值为50分。其中工作效率、工作质量是对法官及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分值各为18分;公文制作水平、主持庭审水平、解决疑难案件、疑难问题能力、调研能力以及办案的社会效果,是考核法官及工作人员的较高要求,分值共为14分。

  第八条 工作效率18分绩效考核办法绩效考核办法,对法官主要考核工作效率和工作量,包括收案数、结案数、法定审限内结案数、部门之间配合完成任务和其他主要工作及完成任务情况。

  综合部门人员结合岗位目标,合理安排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勤于思考,工作有计划,预见性、系统性、针对性强;服务意识强,工作认真负责;作风严谨、细致,雷厉风行;工作主动性强,不拖拉、推诿;服务周到,态度热情等。

  书记员工作高效,质量好,案卷整理、装订、归档等工作要做到法律手续完备,整理装订及时,主动配合审判人员工作,工作细致、雷厉风行等。

  第九条 办案、工作质量分值为18分。

  对法官主要考核法官办案的基本质量,包括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归档质量、调解数量质量、错案及因办案质量原因引起不好的社会效果等内容。

  对综合部门主要考核:

  (一) 结合部门制定的岗位职责,高标准完成本职工作;

  (二) 领导和群众满意率高;

  (三) 能完成临时性、突击性任务;

  (四) 工作中无差错漏忘;

  (五) 工作中理解力、执行力和开拓创新力强;

  (六) 有处理突发性及复杂性事件的能力;

  (七) 有审判职称的人员能完成一定的办案数量;

  (八) 按要求完成其他工作。

  对书记员主要考核:

  (一)按庭制定的岗位职责绩效考核办法,高标准完成本职工作;

  (二)笔录符合《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格式和要求,做到内容完整、字迹清晰、文理通顺、段落分明、标点准确,无错别字;

  (三)校对、发送诉讼文书及时、合法准确绩效考核办法绩效考核办法,文书传递、送达处理正确及时,并按庭要求完成文书文字校对等。

  (四)整理、装订卷宗做到材料齐全、法律手续齐备、顺序规范、目录清楚、装订牢固、卷面整洁、归档及时;

  (五)按要求完成院庭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文书制作水平。在处理各类公文时文字流畅,说理充分,言词得体,文书格式符合公文写作要求等。

  (一)对文书制作水平的考核以随机抽查的文书打分为准。

  (二)每年至少对个人4份文书进行打分,并统计出平均分。

  (三)文书检查的评分标准(制定评分表):法官制作文书存在格式不规范、层次不清楚、适用法律错误、说理性较差以及语法错误等明显不足的,在不 及格以内计分;文书符合格式规范、层次清楚、结构合理、说理较好、语言准确等要求的,在及格分以内计分;文书整体上比较充分地体现了改革要求,说理性强, 结构或内容上有所创新并有助于增强裁判文书的说服力和权威性的,在良好分以内计分;特别出色的在优秀分以上计分。

  第十一条 主持庭审水平,主要考核法官驾驭庭审能力,展现法官庭审艺术。对庭审水平考核,采取旁听庭审与查阅庭审笔录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二条 调研能力,是高素质法官及工作人员应具备的能力,包括调查研究的选题水平、调研计划制定情况、调研方法的适用和实施情况及调研成果的实际应用、学术价值等。本办法对法官调研能力的考核仅从调研成果进行考评。

  审判员每年应完成一篇调研文章或案例分析,助理审判人员至少应完成一篇情况反映或经验介绍简报,并被本院采用。综合部门人员和书记员每年要完成一篇信息或简报被本院采用。

  第十三条 办案的社会效果,是指法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能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全年审(执)结案件没有因工作态度粗暴或工作方法不当而引发个人或数人上访现象,也没有出现影响稳定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由本人申报相关情况,经纪检组审核并报院考评委员会确认。

  第十四条 立案庭从事立案的法官业务素质考核,分值50分:

  (一)认真完成信访接待工作;

  (二)及时审查立案,立案合格率高;

  (三)办结上级机关或者院领导交办要结果的事项达交办总数的 100% ;

  (四)做好案件流程信息的动态跟踪、汇总、分析、反馈,定期向院领导、审判庭和各职能部门提供案件流程信息;

  (五)认真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调研能力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进行。

  第三章 考核加分

  第十五条 政治素养加分,主要是法官及工作人员立功或受奖等方面的加分。

  (一)上年度干部考核中绩效考核办法,法官及工作人员被本院、区或市级部门评为先进的,加0.5分,被评为优秀或受到区工委、市委、政府奖励的,加0.5分。

  (二)立功或受表彰的,分别按下列标准加分:

  1、立三等功或者受到市级表彰的,加计1分;

  2、立二等功或者受到省级表彰的,加计2分;

  3、立一等功或者受到国家级表彰的,加计5分。

  既立功又受表彰的,或者同一年先后两次以上立功或受表彰的绩效考核办法,按立功或受表彰的最高级别计一次分。

  第十六条 廉洁自律方面加分,指在廉洁自律方面事迹突出,受到本院或上级表彰的,在2分以内酌情加分。

  第十七条 审判效果加分,指注重审判(执行)方法,讲究审判(执行)艺术,审判(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并得到党政领导、有关部门肯定或群众称赞的,由本人申报典型案件的相关材料,经院考评委员会确认,在2分以内酌情加分。

  第十八条 法律文书加分,指被上级法院评为优秀法律文书或论文,或被有关刊物刊载的,在1.5分内酌情加分。

  第十九条 工作效率加分,法官及工作人员如有下列情况,可向院考评委员会申报加分。

  (一)在工作中的新举措或所提创新建议,在本部门推行或被本院评为工作成果并被上级法院认可的,每条在10分内酌情加分。

  (二)所办案件和所处理事件结果具有较大示范性和指导价值绩效考核办法,且文书可作为文书范本的,在5分以内适当加分。

  (三)综合部门人员完成对全院有重大影响的工作任务、取得明显成效的,可加5分。

  (四)综合部门人员参与办案的,每件给予1~2分的加分。

  (五)提出对审判和执行工作、法院改革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创意性建议,并被本院采用取得效果的,每项在5分内酌情加分。

  第二十条 调研成果加分:

  (一)每篇调研成果被本院、市级、省级、国家级采用或获奖的,由个人填写调研成果情况表,报本院办公室审核后,经院考评委员会确认,分别计0.2分、0.5分、1分、2分。

  (二)调研成果两次以上被采用或获奖的,依采用或获奖的最高级别计分。因采用或获奖已经计分,后又被更高级别采用或获奖的,按其中采用或获奖的最高级别加计一次差额分。

  (三)调研成果既采用又获奖的,以采用或获奖中的最高级别计一次分。

  (四)多篇调研文章被采用(获奖)或多项建议被采用的绩效考核办法,累计得分不超过5分。

  第二十一条 其他经院考评委员会认为应当加分情形的,在 3分内酌情加分。

  第四章 考核扣分

  第二十二条 通报批评扣分绩效考核办法,被本部门批评并责令检讨的,在2分内扣分,被本院通报批评一次的,在3分以内酌情扣分;被上级通报批评一次的,在5分以内酌情扣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廉政规定扣分,指违反上级法院和本院有关规定,办案中接受请吃送礼或者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或者因司法作风差被投诉经查属实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廉洁 自律行为造成消极影响的,在10分以内酌情扣分;后果严重,受到党纪、政纪一般处分的,扣10-25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作风扣分,指工作中因态度粗暴、方法不当而引发当事人投诉的,经纪检组查证属实的,在3分以内酌情扣分;导致影响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扣5分;

  第二十五条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行政降级、降职处分的,实行“一票否决”,年度考核总分在60分以下计。

  第二十六条案件质量差错责任,是指审判案件质量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有关审判质量管理要求,但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 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范围内的责任。差错责任分为一般差错责任和重大 差错责任(见院《关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每件在2分内扣分。

  第二十七条 法律文书扣分,指被确定为本年度较差的文书,在2分内酌情扣分。

  第二十八条 社会效果扣分,指因办案质量差引起群众集体上访和其他不良社会影响,且案件又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的,每件在10分以内酌情扣分。

  第二十九条 院考评委员会认为其他应当扣分的情形。

  第五章 考核机构及方法

  第三十条 为了保障法官及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院设立院考评委员会。院考评委员会在院党组的领导下,负责对法官及工作人员考核、评选。

  第三十一条 院考评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绩效考核办法,院考评委员会委员人选的组成、调整,由政治处提出建议,报请党组决定,并向全院公布。

  第三十二条 院考评委员会在政治处设立办公室,负责办理考评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三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院考评委员会主任定期或不定期召集考评委员召开会议,审议和讨论法官考核评选工作中的具体事项。

  第三十四条 院考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考核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

  第三十五条 法官及工作人员业绩考核绩效考核办法,本着客观公正,实行领导和群众、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三十六条考核方式及方法

  (一)对法官及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的有关权限,一般干部由本部门考核为主,考核分值占干部考核总分的80%计,院考评委员会占干部考核总分的20%计;中层以上干部由院考评委员会考核为主,考核分值占考核总分的80%,群众民主测评占考核总分的20%。

  (二)对法官及工作人员工作效率、文书制作水平的考核以院年度案件评查方案为主绩效考核办法,个人申报为补充;

  (三)对庭审水平的考核,以院考评委员会抽查法官所办案件卷宗的庭审记录或法官考评委员听审打分为准;

  (四)对解决疑难案件能力、办案的社会效果的考核,以个人申报、部门推荐、考评委员会讨论决定为依据;

  (五)对法官及工作人员德才表现、廉洁自律、调研能力的考评分别由政治处、纪检组、办公室具体审查并对院考评委员会负责;

  (六)法官及工作人员全年参加市或开发区工委安排的专门工作,工作满一年的,以全院干部的平均分计分;专门工作不足一年的,其工作效率分数不低于所在部门人员人均分,不高于18分;其他指标的考核按本办法规定进行。

  (七)初评结果统一报本院考评委员会审查决定绩效考核办法,院考评委员会审查、确定法官及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后,向全院公布对上一年度的考评一般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

  (八)个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部门或院考评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六章 考核结果

  第三十七条 考核内容及指标纳入干部业绩档案。

  第三十八条 考核结果是年度评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直接依据;是本人评先、晋职和晋级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九条 考核结果是干部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是一般人员的上岗条件。

  第四十条院每年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法官及工作人员的奖励。建立奖励激励机制,奖勤罚懒,奖优罚劣。

  院设立一定基数的奖励基金,按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排列,年度考核总分为最高分值的领取最高奖,年度考核总分低于60分的人员,奖金为零。

  第四十一条 法官连续两年考核得分之和不足120分的,待岗学习一个月,待岗期间取消所有奖金,且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和立功受奖,两年内不考虑晋升职务和职级。

  综合部门人员连续两年考核总得分最后一名,且两年考核总得分不足120分的,待岗学习一个月,待岗期间取消所有奖金,且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和立功受奖,两年内不考虑晋升职务和职级。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院考评委员会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