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经济委员会加强直属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8/12/18 12:00

辽宁省经济委员会

加强直属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加强对直属单位的管理,促进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根据省编委明确的职责,特制定《辽宁省经济委员会加强直属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

一、管理职责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指导各直属单位依法经营、开展活动;

2.依据各直属单位的实际,指导各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3.对直属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进行审查;

4.对直属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业务工作进行目标考核;

5.对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

6.对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考核、任免、管理和监督;

7.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

8.指导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负责查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法违纪问题;

9.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协调直属单位与省财政部门业务关系;

10.有关业务处室指导直属单位的相对应的业务工作;

11.承担政府规定的主管部门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职责分工

直属单位改革协调指导处:指导直属单位深化内部改革,推进机制和体制创新;指导直属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重组和整合,逐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组织定期、不定期的资产审计,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国有资产的转让、处置进行审查;对直属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进行审查;对直属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进行目标考核,并实行相应的奖惩;指导直属单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信访工作,维护各直属单位的相对稳定;协助直属单位办理各种年度检查、验证等工作;协助其他职能处室开展工作。

综合法规处:对有关直属单位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等法制建设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人事处:负责对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考核任免与日常的管理和监督;负责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指导直属单位人事、劳资等方面工作。

机关党委:统一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直属单位党组织隶属委直属机关党委领导,其具体工作按《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办理。

驻省经委纪检组、监察室:指导直属单位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会同机关纪委查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违法违纪案件。

办公室:指导直属单位做好财务及信息统计报表、资金预算等方面工作,协调直属单位与省财政部门的业务关系。

企业改革协调指导处:参与直属国有企业的改革,参与协调改革过程中与省直其他部门的关系。

产业政策处:指导直属单位开展社团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及日常监督。

离退休干部局: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委内其他业务处室指导直属单位开展与本处职责相关的业务工作,并给予支持帮助。

三、管理方式

省经委对直属单位的管理实行充分尊重直属单位的法人地位、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原则;实行以日常监督指导为主、年度考核为主要依据的方式;实行原则的指导而不干预具体工作,不包办代替;以直属单位自我管理为主。

委各职能处室(机关党委除外)对各直属单位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只是业务指导关系。领导职责在委党组,各处室对委党组负责,受委党组的委托监管和指导直属单位。

四、申报与审批(审核)

1.需申报的事项

国有资产的担保、抵押、转移、变现需经直属单位改革协调指导处初审后报委领导或党组批准,方能报出;

直属单位设立二级法人单位需报直属单位改革协调指导处初审后,报委领导或党组批准,方能报出;

对外投资需报直属单位改革协调指导处备案;

较大额的经营活动(风险较大的)、较大的改革措施出台、购置固定资产数额较大的,需报直属单位改革协调指导处备案;

较大的历史遗留问题和信访问题的处理结果,需报直属单位改革协调指导处备案;

较大的用工、分配制度改革,领导班子成员应上报的重大事项,需报人事处备案。

2.审核与审批

一般的事项:受理处室能立即办理的要立即回复,需修改或补充材料的,让申报单位带回,经修改、补充后再报;

较大的事项:由受理处室初审后报委领导审定;需两个以上处室初审的,由受理处室负责协调后报委领导审定;需委党组审定的由受理处室负责上报和回复。

五、监督

省经济委员会对直属单位各项工作有监督的职责。监督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省内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党的各项纪律。

监督途径:直属单位内部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内容;接待信访人员或来信所反映的情况的核实与处理结果;与领导班子成员或职工谈话所了解的情况;通过民主测评所掌握的情况;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目标责任管理与考核

省经济委员会对直属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实行目标管理。

具体做法:各单位提出今后三年目标考核建议值,并分解为各年度实现值,建议值原则上要高于前三年实际完成的平均值;直属单位改革协调指导处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提出目标值核定意见和奖励幅度,与企业沟通后确认;做为年底考核依据。

1.经济指标(要与上年做比较):利润总额或减亏额;职工年人均收入;资产负债率。

2.其他考核指标:

领导班子和职工队伍建设情况:民主集中制、政治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创新精神和提高职工素质等方面情况;

稳定情况:职工福利待遇情况,社会养老、医疗、失业金缴纳情况,离退休职工待遇落实情况,应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情况;

工作情况: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开拓市场、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创新等方面情况。

3.考核方式:平时监督与年终考核相结合,以年终考核为主。各项工作基本正常的单位每月初要将上月工作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直属处,委每半年召开一次直属单位会议,检查、交流各单位工作情况。每年1月中旬前,各单位对上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连同本年度的目标、措施以书面形式报委直属处。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由委直属处委派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提出目标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确认意见;省经委依据目标责任考核确认结果下发奖惩文件。

4.奖励: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精神奖励主要采取评选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方式;物质奖励要根据各单位的目标考核指标实际完成情况和年初确定的奖励幅度予以兑现。

5.连续三年未完成经营目标考核指标,委直属处将建议委党组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整。

对于以虚假不实自报材料隐瞒实情,骗取先进称号和奖金的单位,一经发现、查实,立即取消先进称号,并追回奖金,同时取消下一年度评选先进、兑现奖金的资格。

 

                                200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