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9/01/01 12:00

泰安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本级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所进行的检验和评价。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对所属部门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由上级部门评议考核,并听取地方政府的评议意见。
    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上级部门和地方政府评议考核。
    各行政执法机关对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人事(编制)部门、监察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共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日常工作由法制部门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下,会同有关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公正、标准公开、结果公平。
    第二章  评议考核
    第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将其纳入“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考核监督体系。考核目标和具体标准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会同人事、监察部门另行制定。
    行政执法机关应将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逐项分解落实到所属执法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确定考核目标和标准。
    第七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制度的建立情况;
    (二)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执法责任落实情况;
    (三)法制学习宣传培训情况;
    (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五)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情况;
    (六)行政执法投诉办理情况;
    (七)行政执法案卷制作情况;
    (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情况;
    (九)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评议考核情况;
    (十)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责任的追究情况;
    (十一) 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把日常检查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行政执法机关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行政执法机关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相结合。
    对行政执法机关考核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工作情况汇报;
    (二)现场检查或者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及执法案卷;
    (三)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四)组织执法检查、专题调查和个案监督;
    (五)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六)其他考核方式。
    对行政执法机关评议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的意见;
    (二)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三)向社会各界进行问卷调查;
    (四)其他评议方式。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取组织考评、个人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及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情况,制定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评议考核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评议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条  评议考核结束后,由政府法制部门或法制机构按规定记分办法进行逐项计分,按分值高低量化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执法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上级机关应当每年公布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评议考核结果。
    根据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综合情况,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对被评议考核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情况应当作为评价行政执法机关的全面工作及其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政绩的重要依据。考核成绩低于总设定分数的60%的,取消该单位年内文明单位和业务方面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
    第十三条  对在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由上级行政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行政执法中表现突出或者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评定为依法行政先进个人。
    第十四条  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未达标、行政执法工作不力或者发生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由上级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可视情节轻重,由政府法制部门建议有权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构成行政违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的,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的;
    (三)弄虚作假的。
    第十六条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泰安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及《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违反行政监察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从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行政违纪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对省以上实行垂直管理的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组织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的执法组织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