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9/01/01 12:00

泰安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市环保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根据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国发〔2007〕3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台帐是年度总量减排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建立健全减排项目日常建设运营的有关档案资料。其中,省重点监管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要按照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总量减排档案;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自动在线和监督性人工检查监测数据、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减排管理措施及计划执行情况等档案材料,并做到自动在线监测数据与原始记录数据相一致、环保部门与企业的数据相一致、有关部门之间的数据相一致、省、市、县三级档案材料相一致。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半年一次对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分别于每年7月3日前和次年1月3日前向市环保部门报送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


   
每年7月中旬和次年1月中旬前,市环保部门要分别组织对各县(市、区)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核查,并做好迎接省环保部门核查准备工作。根据省环保部门核查确认的全市总量减排情况,最后确认各县(市、区)总量减排完成情况。

    在市里未公布各县(市、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结果前,各县(市、区)不得自行公布年度总量减排结果。

    第五条  主要污染物新增量的审核。根据有关规定,市环保部门依据各县(市、区)GDP增长率、城市人口增长率,审核各县(市、区)化学需氧量的新增排放量;依据全社会新增燃煤量、发电(供热)新增燃煤量等数据,审核各县(市、区)二氧化硫的新增排放量。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的审核。主要污染物减排审核按照企业申报、各县(市、区)审查、省、市两级审核的程序,结合日常环境监查和监测情况进行。

   
省重点监管企业的减排量,每季度结束后3日内由县(市、区)环保部门会同企业核算,并上报市环保部门;市环保部门依据自动在线监测和日常监督性人工检查监测的数据进行审核,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报省环保部门。

    属重点发表调查单位中的非省重点监管企业的减排量,每年第二、四季度结束后3日内由县(市、区)环保部门会同企业核算,并上报市环保部门;市环保部门依据日常检查监测的数据进行审核,于每年第二、四季度结束后6日内报省环保部门。

    非重点发表调查单位的减排量,由县(市、区)环保部门依据“比率估算”的方法进行测算,于每年第二、四季度结束后3日内上报市环保部门。市环保部门审核后,于每年第二、四季度结束后的6日内报省环保部门。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减排量,每季度结束后3日内由县(市、区)环保部门会同污水处理厂核算上报市环保部门;市环保局依据自动在线监测和日常监督性监测人工检查监测的数据,根据运行时间、污水处理量、进出水浓度等进行审核,于每季度结束后6日内报省环保部门。

    关停工业企业或部分生产设备的减排量,县(市、区)环保部门依据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关停时间等审查污染物削减量,于每年第二、四季度结束后3日内上报市环保部门。

    第七条  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的审核方法。市环保部门用真实性、逻辑性和相关性调查分析的方法,对各县(市、区)主要污染减排情况进行审核。通过现场调查和查阅自动在线监测和日常监督性人工检查监测数据等方式,审核减排项目和削减量的真实性;通过审核省重点监管企业与非省重点监管企业的减排量和减排率,审核减排量是否符合逻辑性;通过分析减排率与水气环境质量的变化幅度,审核减排情况和环境改善情况是否相关同步。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