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离职审计及追踪奖惩制度的若干规定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9/01/01 12:00

关于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离职审计及追踪

奖惩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离职审计及追踪奖惩制度,强化领导责任,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保持全市低生育水平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和《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关于在干部中重视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鲁组〔1991〕1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一票否决制  


 第二条  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范围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行业系统集体的综合性评比,评选文明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授予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及其他需审查人口和计划生育情况的事项等,都必须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  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标准
 (一)在党委、政府集体的综合性评比中,本级党委、政府被纳入计划生育重点管理的应予以否决。(二)在机关、团体和各行业系统集体的综合性评比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否决:

 1.被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重点管理的;
 2.出现违法生育的;
 3.在审批生育指标和落实节育措施中有严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中违法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
 5.有关部门在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职责中失职、渎职的。

 (三)个人在综合性评比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否决:
    1.有违法生育行为的;
 2.包庇亲属违法生育的;
 3.有其他严重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对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个人综合性评比的否决,除执行本条第(三)项规定外,同时执行本条第(一)项规定。

    (五)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综合性评比的否决,除执行本条第(三)项外,同时执行本条第(二)项。

(六)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晋升职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否决:
 1.本人有本条第(三)项情形之一的;
 2.本级党委、政府被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重点管理的。

(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晋升职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否决:
 1.本人有本条第(三)项情形之一的;
 2.本单位出现违法生育的;
 3.本单位被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重点管理的。

    (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本人有违法生育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应予以否决。


    第四条  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依据
 (一)本级组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数据、专门调查情况、工作档案及其他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情况;
 (二)群众举报属实的。


 第五条  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具体方法
 (一)按照分级分层审查的原则,采取分级负责、层层把关、上下结合的方法。
 (二)各级各部门在推荐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晋升领导职务人选时,应根据本规定进行审查,应当否决的首先予以否决。符合条件的,上报时要同时附人口和计划生育情况的材料或注明人口和计划生育情况。
 (三)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推荐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人选人口和计划生育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应主动征求同级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的时限。被否决的集体为1年,被否决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3年。


 第七条  实行追踪否决制度
 (一)对于综合性评比中的集体和个人,应否决而未被否决的,随时由审批机关予以否决,取消其获得的称号及待遇,并在原公布范围内宣布。
 (二)对于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其他事项,应否决而未否决的,一定时限内由审批机关予以否决。因集体应否决未否决的,自应否决事实发生之日起计算,时限为2年;因个人违法生育应处理未处理的,不受时间限制,随时发现随时处理。


 第八条  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的组织纪律
 (一)各级党委、政府和各单位要认真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凡发现应否决而未被否决的单位,要追究该单位和审查、审批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人口计生部门及呈报人口和计划生育情况的单位必须提供真实情况。对弄虚作假或者开脱说情的,予以严肃处理。
 (三)实行政务公开。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要实行社会与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 


第三章  离职审计及追踪奖惩制


 第九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离职审计、追踪奖惩的对象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


 第十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离职审计、追踪奖惩的时限原则上每届一次。任期未满的如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的随时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离职审计、追踪奖惩的依据
 (一)本级组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数据、专门调查情况和工作档案;
 (二)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三)人民来信、来访检查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离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坚持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坚持“两种生产”一起抓,认真落实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二)是否把控制人口增长纳入本地区发展规划和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
 (三)与上级签订的年度《人口目标责任书》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四)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落实相关政策、规章的情况。
    (五)乡镇(街道)、村级基层单位开展“三为主”、争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模范村、先进村、合格村”活动,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法制化轨道的情况。
 (六)各有关部门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职责的情况。
 (七)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是否存有违法违纪行为。
 (八)各县市区、市高新区、泰山景区、乡镇(街道)、村(居)及有关部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评位次与上年度相比的变动情况。
 (九)自身实行计划生育的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项。


    第十三条  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离职审计的办法
 (一)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要成立由纪检、组织、人事、监察、财政、公安、统计、人口计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并由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副组长任组长的审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二)按照分级分层审计的原则,采取分级负责、层层把关、上下结合的方法。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审计既要听取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汇报,查看相关的会议纪要(或记录);又要查证有关资料,召开不同层次的座谈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涉及重大问题的,要组织专门人员调查取证。
 (四)对被审计单位要实事求是地写出审计报告,明确审计结论,提出审计建议和意见,连同证明材料一并报同级党委、政府或有关单位审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离职审计结果的使用
 (一)对任职期间圆满完成上级规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求的,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关于在干部中重视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
的有关规定落实。
 (二)任期未满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的,经审计达到本规定审计内容各项指标要求者,变动后仍实行追踪奖励,并按照前项规定兑现。
 (三)任职期间有本规定第三条情况之一的,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进行否决,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直至撤销党内外职务或开除党籍。任期未满因工作需要岗位变动的,进行追踪处罚。
 (四)经审计需要给予表彰奖励、处分或处罚的,按照奖惩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在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过程中要严肃组织纪律。凡设置障碍、开脱说情的要追究当事人及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厂矿、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离职审计、追踪奖惩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口计生、人事、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离职审计及追踪奖惩制度的落实。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泰发〔1993〕29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