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直机关单位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办法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8/12/19 12:00

肇庆市直机关单位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的贯彻意见,努力破除“小富则安”思想,增强进取意识;破除“小进则骄”思想,增强忧患意识;破除“因循守旧”思想,增强创新意识;破除“畏难却步”思想,增强拼搏意识;破除“各自为政”思想,增强全局意识。围绕破解相对欠发达和城乡发展不平衡两大难题,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年度工作部署及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本单位职能,进一步强化部门执行力、协调力、服务力和监督力,全面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机关工作效能,优化政务环境,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导向和激励、约束作用,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建设繁荣活力,文明法治,和谐安康,生态环保肇庆,为把肇庆建设成为未来广东发展的新增长极,成为能够代表广东科学发展成果的城市提供重要保证。
    第二条  为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评价市直机关单位领导班子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激发党政领导班子活力,提高工作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直机关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绩效考核,是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目标和要求转化为可考核的指标,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市直机关单位领导班子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综合的考察、核实、评价。
    第四条  绩效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
    (二)注重实绩原则;
    (三)群众公认原则;
    (四)分类考核原则。
    第二章  考核范围和分类
    第五条  考核范围:
    (一)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及承担行政职能的处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
    (二)市人大、市政协机关领导班子;
    (三)市纪委机关(监察局)领导班子;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
    (五)群团组织领导班子。
    第六条  绩效考核根据被考核单位其职能分为四类(见附件1)。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七条  对市直机关单位领导班子的绩效考核工作采用日常考核、年中考核、年终考核和市级领导评价、社会公认评价相结合的形式。
    第八条  日常考核是对市直机关单位领导班子所进行经常性的考核。年中考核是每半年对被考核单位工作目标完成的数量、进度、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价分析。年终考核是考核组织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等,了解被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后,对被考核单位工作目标和自身建设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市级领导评价,主要是市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市政协主席对考核单位的满意度,通过发测评表形式作出评价。社会公认评价,主要是市党代表、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县(市、区)、服务对象等对考核单位的满意度,通过机关作风建设测评的形式作出评价。
    第四章  考核内容和结果确定
    第九条  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具体由以下四个部分构成:
   (一)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自身建设情况;
   (三)市级领导评价情况;
   (四)社会公认评价情况。
    绩效考核各占分值:各类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为60分,自身建设情况为10分,市级领导评价情况为5分,社会公认评价情况为25分。
    第十条  工作目标考核是根据市委、市政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根据本单位主要职能和市委、市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确定工作目标,一年一定。工作目标的确定要体现科学合理性、激励先进性、导向性、可操作性和综合平衡性(见附件2)。
    第十一条 自身建设情况包括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见附件3)。
    第十二条  市级领导评价,由市级领导对被绩效考核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自身建设情况进行测评。
    第十三条  社会公认评价,由绩效考核办公室按市直机关作风建设测评办法要求,通过社会各界对被绩效考核单位进行测评。评价的内容是依法行政、办事效率、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廉洁自律、工作实绩和效果的满意度。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的确定,考核组织通过综合年终考核时被绩效考核单位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得分、自身建设情况得分、市级领导评价情况得分、社会公认评价情况得分,计算出被绩效考核单位领导班子的最终得分〔即:最终得分=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得分+自身建设情况得分+市级领导评价情况得分+社会公认评价情况得分(机关作风建设测评得分×25%)〕。
    根据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的最终得分情况,按分类最终得分从高至低顺序排列,且排在该类20%前名额的列为一等(有一票否决的,或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项目挂钩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或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不得评为一等,视情况,降为二等或三等);按分类最终得分从高至低顺序排列,经济管理部门和执法监督部门最终得分在82分以下(含82分)的,社会发展部门最终得分在84分以下(含84分)的,党政群综合部门最终得分在86分以下(含86分)的,列为三等;除一、三等外,其余为二等。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五条  导班子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获得一等单位的,由市委、市政府进行通报表彰,颁发奖牌;
    (二)与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挂钩。对获得第一等单位的,单位党政正职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不占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评选优秀等次比例名额),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评选优秀等次的比例可提高到20%,二等单位为18%,三等单位为15%;
    (三)绩效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评选市以上表彰文明单位的重要依据;
    (四)给予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机关干部职工一定的奖金:
    1、对获得一等单位的,给予单位党政正职每人8000元的奖励,给予单位党政副职每人5000元的奖励,给予单位调研员、副调研员每人1000元的奖励,给予单位科以下人员每人500元的奖励;
    2、对获得二等单位的,给予单位党政正职每人3000元的奖励,给予单位党政副职每人1000元的奖励,给予单位调研员、副调研员每人500元的奖励,给予单位科以下人员每人300元的奖励;
    3、以上一、二等奖金的来源:被考核单位经费属财政供给的,奖金由市财政解决;被考核单位经费属自收自支的,奖金自行解决,标准可参照机关单位标准发放;
    4、列为三等单位的:(1)不给奖金奖励,(2)该年度不能评为市以上表彰的文明单位,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能评优评先(重大突发事件受奖的除外),(3)领导班子向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5、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三等的,除上述三项处理意见外,并在市内新闻媒体公开,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认真调查考察后,视情况,按程序对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作出调整处理;
    (五)省管单位领导班子考核获得一、二等的,奖金由市财政支付;省管单位领导班子考核的结果由市直机关绩效考核办公室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  考核的组织
    第十六条  成立市直机关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4)。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决定市直机关绩效考核中的有关问题,指导、组织、协调绩效考核工作,对被考核单位的工作目标、绩效考核结果和等次、奖惩建议方案进行审核,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提出市直机关绩效考核工作建议方案,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综合考核信息,提出考核结果、等次认定建议,提出奖惩建议方案等。
    第十八条   绩效考核实行每年一次,按以下步骤和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单位工作目标的确定,被考核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能和市委、市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自行制定,报各分管的市领导和市直机关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分别审核,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在《西江日报》和市直工委网公示,广泛征求干部群众意见后确定,3月底前完成;
    (二)年中,被考核单位要对工作目标完成的数量、进度、质量和效果进行自我评价,市领导对其分管单位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
    (三)11月,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市直机关作风建设测评(即社会公认评价);
    (四)12月 至次年1月上旬,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自身建设情况形成书面总结,市领导对所分管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自身建设情况进行审核,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小组对被考核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自身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市级领导对被绩效考核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自身建设情况进行测评;
    (五)次年1月中旬,市直机关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考评情况,提出考核结果等次评定建议和奖惩建议方案;
    (六)次年1月下旬至2月市直机关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核考核结果等次评定建议和奖惩建议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七)次年3月上旬,市委、市政府召开绩效考核工作大会,宣布考核结果,部署新一年工作。
    第十九条  列入本考核办法范围单位的市重点经济建设项目责任单位考核纳入绩效考核工作目标进行,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与自身建设结合进行,机关作风建设测评、行风评议、行风热线、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系统纳入社会公认评价。
    第七章  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条   在考核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人员应遵守下列行为:
    (一)不准弄虚作假,向考核组织提供虚假数据和情况;
    (二)不准干扰和妨碍考核工作;
    (三)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四)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五)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如有违反上述行为之一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通报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严重失实的,宣布考核结果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免去其领导职务。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绩效考核工作投诉电话、投诉信箱,负责受理考核工作咨询和机关工作效能、作风、服务质量的投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直机关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并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