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说明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8/12/18 12:00

关于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说明
王显政
(2006年1月23日)

同志们: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实现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的目标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煤矿安全生产两个阶段性目标,在总结分析2005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落实情况的基础上,通过深入调研和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经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研究讨论,制定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2005年全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落实情况

    2005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下达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对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市、县及相关部门和企业,并通过《人民日报》定期公布各地控制指标进展情况。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监管、煤矿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围绕指标落实做了大量组织协调工作。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下,2005年全国安全生产呈现总体稳定、趋向好转的发展态势。与上年比较,事故起数减少85635起,下降10.7%;死亡人数减少9666人,下降7.1%,控制指标落实情况是好的。

    一是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低于控制指标。据统计,2005年全国各类事故死亡127089人,比2005年控制指标减少9646人,比控制指标下降7.1%。

    二是绝大多数行业和领域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指标以内。全国除煤矿、农业机械、渔业船舶事故死亡人数超控制指标外,其他行业和领域事故死亡人数均控制在指标内。全年的情况是:工矿商贸事故死亡15868人,比控制指标减少395人,下降2.4%;道路交通事故死亡98738人,比控制指标减少8874人,下降8.2%(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明显减少,与近几年加大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超速力度,加强危险路段治理有很大关系);火灾事故死亡2496人,比控制指标减少92人,下降3.6%;特种设备事故死亡240人,比控制指标减少70人,下降22.6%;水上交通事故死亡479人,与控制指标持平;铁路交通事故死亡7380人,比控制指标减少452人,下降5.8%。

    三是绝大多数地区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指标以内。在全国32个统计单位中(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工矿商贸企业、道路交通、火灾事故和铁路交通四项合计)在控制指标以内的有30个单位,占93.8%,超控制指标的只有贵州、新疆,占6.2%。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建立以控制事故死亡人数为重点的全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实施两年来,得到地方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认可。一是促进了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特别是引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加强了对安全工作的领导;二是通过控制指标的层层分解,最终落实到企业,进一步强化了企业的主体责任;三是通过对控制指标的监督考核,形成了有效的制约机制;四是通过对各地控制指标进展情况的定期公布,使群众及时了解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便于社会监督。实践证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是行之有效的,是完全有必要的。

    二、关于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

    (一)制定2006年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主要原则

    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对于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制定2006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依据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目标。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十一五”时期要使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的目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提出2007年、2010年和2020年安全生产工作分期目标,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报告提出“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使重特大瓦斯事故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两个煤矿安全阶段性目标。按照上述要求,《国家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提出了到2010年全国各行业和领域伤亡事故控制目标。因此,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下降幅度以“十一五”规划为基本依据,同时根据不同行业和领域的实际情况,适当加大控制指标的下降幅度。

    二是总量控制,适度下降。目前我国正处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易发期,各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特大事故仍未得到有效遏制。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必须控制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近年来全国伤亡事故有所下降的实际情况,只要加大工作力度,是可以实现各类事故逐年下降的。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制约安全生产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要实现伤亡事故大幅度下降需要有一个过程。因此,2006年控制指标下降幅度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要符合实际,各地能够接受。

    三是反映行业和领域特点,体现差异。各行业、领域有不同的特点,控制指标幅度的设定既要考虑总体情况,又要充分考虑不同行业、领域现阶段安全生产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下降幅度。另外,安全生产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密切相关。目前,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基础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因此,控制指标还要充分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产业结构情况。对经济总量大、高危行业比重大和伤亡事故下降幅度大的地区,适当减缓下降幅度;对事故下降空间较大的地区适当加大下降幅度。既不能“一刀切”,也不能“鞭打快牛”。

    四是力求科学、合理、客观、全面。按照“可感知、可比较、可操作”的基本要求,结合全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实施两年来的实际情况,参照2006年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指标,通过综合分析和研究论证,确定了2006年控制指标体系。其中2006年控制指标计算基数,是在2005年实际死亡人数的基础上下降一定幅度来确定的。

    (二)2006年全国控制考核指标体系的构成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由11项22个子指标构成,比2005年增加了4个控制指标,即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死亡人数、特种设备万台死亡率、煤矿企业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起数、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同时取消了全国10万人死亡率控制指标。

    在22个控制指标中,根据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事故特点和统计现状,水上交通、农业机械、渔业船舶、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特种设备事故死亡人数、全国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起数、煤矿企业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起数及特种设备万台死亡率8个指标为行业和领域总体控制指标,不按地区分解下达。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设置。

    (三)2006年控制考核指标下降幅度

    1.绝对指标下降幅度。

    ——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下降3%。国家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提出,2010年全国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要控制在0.45(2005年预计为0.73)。因此,2010年全国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按0.45计算,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应控制在112890人左右,比2005年减少14190人左右,平均每年应减少2838人,年均下降幅度为2.2%。为加大2006年全国各类事故控制力度,将2006年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定为123276人,比2005年下降3%。

    ——煤矿企业死亡人数下降3.5%。根据国家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2010年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要控制在2.2,平均每年下降5.6%。按照这个目标,2006年煤矿死亡人数应控制在5862人以内,比2005年下降2.5%。为实现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使重特大瓦斯事故有较大幅度的下降”的目标,2006年必须加大煤矿事故控制力度,因此,将2006年煤矿死亡人数控制指标定为5730人,比2005年下降3.5%。比全国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下降3%的幅度提高0.5个百分点。

    ——工矿商贸企业、金属与非金属矿、建筑业、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死亡人数下降3%。2005年工矿商贸企业死亡人数比上年下降3.8%,金属与非金属矿、建筑业、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死亡人数同比下降幅度均大于工矿商贸企业下降幅度,因此,2006年上述6项控制指标定为下降3%。

    ——烟花爆竹下降2.5%。2005年烟花爆竹死亡人数下降幅度较大,降幅明显高于全国水平。考虑到全国一些城市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的影响,确定2006烟花爆竹死亡人数下降幅度低于全国05个百分点,即下降2.5%。

    ——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和农业机械死亡人数下降3%。2005年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和农业机械死亡人数下降幅度较大,道路交通、铁路交通与全国各类事故下降幅度基本持平,农业机械高于全国下降幅度,考虑到车辆、船舶增加等因素,以上4项指标定为与全国同步下降3%。

    ——火灾事故、渔业船舶死亡人数下降2%。考虑到目前火灾事故相对多发,以及近三年渔业船舶事故呈上升趋势的特点,2006年火灾事故、渔业船舶死亡人数下降幅度定为低于全国1个百分点,即下降2%。

    2.相对指标下降的幅度。根据国家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目标,按照2006年绝对指标下降幅度控制目标计算,2006年5个相对指标下降幅度如下:

    (1)全国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9.6%。2005年GDP死亡率约为0.73,2006年GDP按7.5%平均增长速度计算约为187853亿元,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以2006年控制指标123276人为基数,经计算,2006年全国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为0.66,比2005年下降9.6%。

    (2)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死亡率下降5.6%。2005年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死亡率为3.88,2006年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第二、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之和)按每年增加1000万人的增长速度计算约为41931万人,工矿商贸企业死亡人数以2006年控制指标15392人为基数,经计算,2006年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死亡率为3.67,比2005年下降5.6%。

    (3)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下降7.2%。2005年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约为2.828。2006年原煤产量按增长4%计算为21.84亿吨,煤矿死亡人数以2006年控制指标5730人为基数,经计算,2006年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2.624,比2005年下降7.2%。

    (4)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下降15.8%。2005年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为7.6。2005年机动车保有量比2004年增长20.5%,考虑到机动车增长速度较快,2006年机动车保有量增长率按15.0%计算,2006年机动车保有量约为14940.6万辆。道路交通死亡人数以2006年控制指标95776人为基数,经计算,2006年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为6.4,比2005年下降15.8%。

    (5)特种设备万台死亡率下降2%。2005年特种设备万台死亡率为0.98,2006年特种设备约24.3万台,特种设备事故死亡人数以2006年控制指标233人为基数,经计算,2006年特种设备万台死亡率为0.96,比2005年下降2%。

    3.特大事故起数下降幅度。2006年全国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起数,继续按照2005年控制幅度确定,即全国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起数减少7起(2005年为134起),下降5%。为遏制煤矿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确定2006年煤矿企业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起数比2005年减少4起(2005为58起),下降7%。

    2006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下达之后,希望各地区按照这次会议的部署,尽快将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和企业,落实各级责任制,作为评价政绩、业绩的重要标准,严格考核奖惩,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同时,要加强对控制指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搞好统计分析,确保数字的真实可靠,并通过媒体定期公布指标落实情况,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附:2006年控制考核指标分解计算方法

2006年控制考核指标分解计算方法

    一、绝对指标的分解计算

    2006年各地区事故死亡人数按各地区死亡人数统计数(三年平均数)占全国死亡人数统计数(三年平均数)的比例分解。

    (一)关于计算基数。

    以2005年全国各行业和领域死亡人数统计数为控制考核指标计算基数,即:工矿商贸企业以及金属与非金属矿、建筑业、危险化学品死亡人数以2005年统计数下降3%为计算基数;煤矿企业死亡人数以2005年统计数下降3.5%为计算基数;烟花爆竹死亡人数以2005年统计数下降2.5%为计算基数;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死亡人数以2005年统计数下降3%为计算基数;火灾事故死亡人数以2005年统计数下降2%为计算基数。

    (二)关于计算方法。

    各地区工矿商贸企业、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建筑业、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火灾事故和铁路交通控制指标,分别以各地区2003—2005年3年死亡人数统计平均数占全国2003—2005年3年各项死亡人数统计平均数的百分比乘以相应的计算基数确定。各地区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工矿商贸企业、道路交通、火灾事故和铁路交通四项合计)控制指标为按上述方法计算的四项控制指标之和。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

         (T1x+T2x+T3x)/3
    Yx= ——————————×Gx
         (Q1x+Q2x+Q3x)/3

    式中:

    Y—2006年地区某项控制指标数
    X—分解指标项(工矿、道路交通、火灾、铁路交通)
    T—地区死亡人数统计数
    Q—全国死亡人数统计数
    G—全国计算基数(工矿、道路交通、火灾、铁路交通)

    (三)关于调整因素。

    ——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超过10的,调整到10以下。

    ——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死亡率和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较高的作适当调整。

    ——经计算各项控制考核指标高于2005年统计数的,作适当调整。

    ——一次死亡50人以上特大事故按5年平均数计算。

    二、各地区相对指标的确定原则

    (一)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国内生产总值以各地区年度工作部署确定的目标计算,死亡人数以2006年各地区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考核指标计算。

    (二)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死亡率。

    从业人员以各地区2005年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统计数(第二、三产业从业人员之和)计算,死亡人数以2006年各地区工矿商贸企业死亡人数控制考核指标计算。

    (三)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近几年,煤炭产量的增幅大体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增幅的二分之一,按照这个弹性系数,煤炭产量以各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增幅的二分之一作为原煤产量增幅计算,死亡人数以2006年各地区煤矿企业死亡人数控制考核指标计算。

    (四)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机动车保有量以各地区2005年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幅计算,死亡人数以2006年各地区道路交通死亡人数控制考核指标计算。

    考虑到国内生产总值、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和机动车保有量统计数据滞后,因此,各地区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死亡率和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3项相对控制考核指标待相关统计数据公布后再计算确定,并补充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