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2008年各地级以上市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表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8/12/18 12:00

广东省2008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确保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008年就业工作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有关规定和2008年全省就业工作重点,2008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分为五个部分:一是落实就业政策和任务情况(45分);二是开展就业服务和管理情况(16分);三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情况(16分);四是落实就业援助情况(13分);五是落实各项促进就业资金情况(10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

  二、考核方式及评分比例

  (一)考核方式。

  1.自评。2009年1月31日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对本市2008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填写《评分表》,连同2008年就业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的书面报告一并报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核对。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地级以上市自评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有疑问的,有关市应对该项考核内容进行核实,并补充相关材料。

  3.抽查。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考评组,赴各地级以上市(含有关县、市、区、街道、乡镇)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4.评定。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自评、核对和抽查的结果提出初评意见,提交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评定。

  (二)评分比例。

  各地自评分占10%,省考评小组考评分占80%,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打分占10%。

  三、考核等级及奖惩措施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一)考核为优秀等级的,省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二)考核为不合格等级的,省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在考核中或考核后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省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四)对被通报批评或追究领导责任的,取消其当年参加省政府综合性评优活动的资格。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切实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确保2008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地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开展自评,严把自评打分关,对每一项考核内容的评分都必须具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严禁弄虚作假。

  五、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2008年各地级以上市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表

市 别

城镇新增就业人数

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

其中: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人数

城镇登记失业率(%)

广州市

200000

130000

6500

3.5

深圳市

70000

40000

2500

3.0

珠海市

40000

27000

130

3.0

汕头市

60000

27000

1600

3.3

佛山市

80000

40000

1500

3.0

韶关市

50000

40000

3000

3.5

河源市

30000

27000

3000

3.3

梅州市

30000

28000

3000

3.5

惠州市

60000

20000

500

2.7

汕尾市

40000

20000

1000

3.0

东莞市

130000

11000

200

3.0

中山市

60000

8000

100

3.0

江门市

50000

39000

2800

3.3

阳江市

40000

28000

800

2.9

湛江市

50000

40000

2000

3.5

茂名市

50000

21000

1400

3.3

肇庆市

40000

14000

600

3.0

清远市

50000

13000

400

3.1

潮州市

20000

11000

500

3.0

揭阳市

30000

12000

400

3.4

云浮市

30000

8000

500

3.0

合计

1210000

604000

32430

3.5

注: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是指城镇下岗职工和登记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