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8/12/08 12:00

全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

中共舟山市普陀区委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全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街道党委,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加强对全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现将修订后的《全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舟山市普陀区委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03年9月1日


全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更好地促进我区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和社会事业的全面进步,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考核是指根据区委、区政府的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组织领导才能等方面的考察、核实和评价。
    第三条 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群众公认的原则,坚持整体考核与个体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与重点工作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民主评议相结合,既要看基础条件和发展水平,又要看发展速度和经济质量,区分责任主次和贡献大小,力求做到科学、全面、准确。
    第四条 考核结果作为区委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考核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考核范围和对象是各镇、乡、街道、区属各单位的领导班子和系统管理单位;副科级以上现职区管领导干部(享受待遇的干部参加本单位正常的公务员年度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领导班子考核的内容分为职能业务目标、共性目标、创新目标三部分。对系统管理单位只考核职能业务目标完成情况。

(一)职能业务目标是根据被考核单位所担负的主要职能,区委、区政府年度确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以及有关重点任务目标;区委、区政府年度目标下达之后交办的其他重要工作。

(二)共性目标是指被考核单位共有的可统一考核的目标。包括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项内容。

(三) 创新目标是指思路创新、方法创新和创新成果。思路创新指在具体工作中有什么新思路、新决策;方法创新指在具体工作中采取了哪些新举措、新办法;创新成果指在工作中开创了什么样的新局面,取得了哪些新成绩和新成效。

第七条 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注重考核工作实绩。

第三章   考核办法与程序

第八条 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分类、分组考核,综合评定。具体考核工作方案由区考核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一)  考核分值分解

1、领导班子考核由职能业务目标、共性目标、创新目标、综合测评等四部分组成,其中:职能业务目标分值为30分,共性目标分值为20分,创新目标分值为10分,综合测评分值为40分(区领导评议为8分、单位互评为6分、民主测评为20分、考核组评议为6分)。

2、领导干部考核由区领导评议、单位领导评议、有关部门评议、民主测评、考核组评议等五部分组成,其中:区领导评议分值为10分;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相互评议分值为15分;有关部门评议分值为10分;民主测评分值为50分;考核组评议分值为15分。

 (二)考核计分办法
     1、领导班子考核按完成各项职能业务目标的给标准分,完不成的按规定扣分。对完成共性目标的给标准分,完不成的酌情扣分。对具有创新目标的给标准分,没有创新目标的不给分。综合测评分档计分,再按规定的比例计入总分值。
  2、领导干部考核分档计分,再按规定比例计入总分值。
  第九条 考核程序
   (一)考核准备。做好考核准备工作,包括制定考核方案,组成考核组,培训考核人员。区考核组提前1—2天向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预告,公布考核对象、时间、方法、程序以及参加人员范围等有关事项。同时,实行优秀领导干部分块划类推荐申报制度。各单位要召开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按比例做好优秀领导干部分块划类推荐申报工作。区考核办初步汇总推荐申报情况后组织考核组进行考核。
   (二)述职测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根据全年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述职报告。区考核组组织召开由领导班子全体成员、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和下属企事业单位、村社负责人以及市、区部分人大代表、部分离退休干部等有关人员参加的述职报告和民主测评会议。民主测评采用无记名方式。述职人在述职前要将述职报告送直接主管领导审阅,即班子及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区分管领导(联系领导)审阅,其他领导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同时述职人应将全年工作完成情况表式化,提前三天发给群众进行审阅(对象与参加民主测评会对象相同),便于群众全面了解被考核对象情况和正确评价。
   (三)个别谈话。个别谈话对象与参加民主测评会对象基本相同,可选择进行,但领导班子成员必须作为谈话对象,其它人员需兼顾层面,体现广度。同时也可采取召集座谈会、深入社区和有关部门调查、找服务对象个别谈话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全面了解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情况。对领导干部八小时外的生活圈和社交圈的情况也要进行必要的考察了解。
   (四)查阅资料。考核组通过查阅有关会议记录、工作记事册、上级部门各项工作考核结果以及其他能够反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的资料,作出定量分析。
   (五)情况核实。考核组对考核过程中反映出来的有具体内容的问题必须进行核实。属领导班子问题须听取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意见;属领导干部个人问题,也需听取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意见,有必要时还应与个人沟通听取意见。
   (六)相关评议。为全面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情况,在民主测评的同时,(1)对领导班子再进行区领导评议、单位互评和考核组评议等相关评议。(2)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区领导评议由区各套班子领导评议,其他领导干部的区领导评议由区分管领导(或联系领导)评议;区属各单位领导干部的有关部门评议均由各镇、乡、街道班子集体评议,各镇、乡、街道领导干部的有关部门评议均由区属各单位班子集体评议。对有关综合部门和窗口服务单位还应采取其他形式进行民主评议,广泛征求意见。
    (七)核准数据。量化目标以统计局核准数据为主;不属于统计局统计范围的,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有关数据资料核准;非量化目标要征求有关部门的评价意见。
    (八)综合分析。各考核组根据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等所掌握的情况,对被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提出综合评价和初评档次意见,对优秀、良好和后列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还必须形成考核评价材料。考核组根据各单位推荐申报名单,结合民主测评情况,参照综合评价优秀和称职票之和达90%以上标准进行筛选,然后综合分析,分块提出预选名单。优秀及良好领导班子和优秀领导干部预选的比例为被考核对象总数的20%和12%,后列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预选的比例为被考核对象总数的8%和5%。区考核办根据各单位推荐申报情况和考核组的考核意见,结合相关评议情况,分块划类,在规定比例限额内选取候选名单,提出考核结果初步意见,提交区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再报区委常委会审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为优秀的必须同时具备创新意识强、工作实绩明显、群众公认程度高。
(九)反馈归档。经区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初步确定考核结果后,由区考核办口头通知后列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5天内向区考核办提出书面申辩。考核结果正式确定后,由区考核办以书面形式向被考核对象进行反馈。整个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组对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条 考核结果由区委常委会审议决定,县处级领导部门的领导班子不作为班子评奖对象(公、检、法及乡镇、街道除外)。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根据考核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后列四个档次;领导干部根据考核情况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原则上确定优秀比例为8%左右;良好比例为10%左右;后列比例为6%以内。领导干部原则上确定优秀比例为10%左右;后列比例为3%以内。
    第十三条 奖励
(一)对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领导班子及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和通报表扬。
(二)对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领导班子及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领导干部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班子和个人都作为奖励对象的,奖金以高发给,不重复计发。奖励经费由区财政拨款解决。
第十四条 惩诫
(一)凡当年受到上级通报批评以及领导班子成员中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班子原则上不得作为年度考核表彰和通报表扬单位。
(二)凡当年考核结果为后列的领导班子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要向区委、区政府和本单位干部职工作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提出下年度的改进措施。班子成员减半发给当年度考核奖。
(三)凡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后列的领导班子,其领导班子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呈,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当年度考核奖。
(四)凡当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干部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并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当年考核奖减半发给。
1、年度考核结果为后列的;
2、当年受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的;
3、在民主测评中单位人数在10人至20人以内的,综合评价出现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合计超过40%的以及不称职票超过30%的;在民主测评中单位人数在20人以上的,综合评价出现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合计超过30%的以及不称职票超过20%的;
4、其他认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五)凡当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干部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并给予免去现职、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调整工作岗位等处理,当年不得享受年度考核奖。
1、年度考核结果为后列的,经组织考察认定确实存在问题的;
2、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后列的;
3、在民主测评中单位人数在10人至20人以内的,综合评价出现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合计超过50%的以及不称职票超过40%的或连续两年民主测评中综合评价不称职票超过30%的;在民主测评中单位人数在20人以上的,综合评价出现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合计超过40%的以及不称职票超过30%的或连续两年民主测评中综合评价不称职票超过20%的;
4、其他认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 考核管理
    (一)为强化内部管理,加强队伍管理,推进机关规范化建设,提高队伍管理水平和工作效能。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并根据核定的工作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每位干部,量化、细化、硬化责任目标。领导干部的年度工作目标计划安排表报区考核办备案。
  (二)区考核办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档案,主要记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结果和奖惩情况。为加强平时的监督和记录工作,各单位要建立工作目标台帐记载制度,将工作目标项目及其完成情况记载清楚,作为考核检查的依据。
  (三)建立与有关综合部门的联系协调制度。区考核办要与有关综合部门加强联系和协调;各有关综合部门要按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做好分解工作,并及时向区考核办提供相应的资料。
  (四)区考核办要全面掌握被考核单位的工作目标完成进度,不定期地对被考核单位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

              第七章 考核纪律
     第十七条 凡在考核中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和奖励的,取消其单位和领导班子成员因此而获得的各类荣誉和奖励,并对主要责任者和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 考核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对失职渎职和营私舞弊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十九条 全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工作在区考核领导小组的具体领导下进行。区考核办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考核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