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委关于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8/12/05 12: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的责任,不断加强和改进全市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努力形成责任明晰、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促进基层党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富民兴渝、构建和谐重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 
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原则;坚持分类指导,整体推进原则。
第二章 责任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 
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区县(自治县、市)党委领导本地区的基层党建工作;市级部门党组指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市级部门党委根据市委的授权,领导或指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
  
第五条 
党的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业务工作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其基层党建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党委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党组(党委)指导。
  
第六条 
市委的派出机关,按照授权,领导职责范围内的基层党建工作;市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指导本部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基层党建工作。
  
第七条 
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书记是本地区、本部门抓基层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基层党建工作负总责;分管党建工作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抓好基层党建工作;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基层党建工作。
  
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应建立健全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形成由党委统一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第三章 责任内容和目标
  
第九条 
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的责任内容:
  (一)贯彻执行中央、市委关于基层党建工作的决议、决定和指示,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基层党建工作规划、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调整党组织设置,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指导基层党组织有效开展工作。
  (三)加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选好配强基层党组织书记,及时整顿软弱涣散、不起作用的党组织。
  (四)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注意在生产第一线发展党员,注意发展年轻党员,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认真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引导党员自觉履行义务,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权利。
  (五)保证基层党建工作必要的机构、经费和活动场所,抓好党务干部的配备和培养,关心爱护基层党务干部。
  (六)做好基层党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十条 
基层党建工作的目标要求:
  (一)组织坚强有力。党的基层组织健全,设置合理,隶属关系明确,各项制度配套落实,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真正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二)党员作用突出。广大党员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理想信念坚定,宗旨观念牢固,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三)工作得到促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得到全面落实,广大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得到发挥,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得到解决,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四)人民群众满意。基层党建工作体现群众意愿,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和服务群众工作成效明显,群众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和发展,党群、干群关系融洽。
第四章 工作措施
  
第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应着重落实以下工作措施:
  (一)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定期召开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党委会议),听取基层党建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基层党建工作重要问题。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要协调各部门力量,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党委工作部署,督促完成基层党建工作各项任务。
  (二)深入调查研究。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应结合基层党建工作实际,每年确定一至两个重点课题,由有关领导牵头,组织力量进行专题调查研究。领导班子成员应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掌握第一手资料,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三)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点。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都应结合各自分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特别要注意在党组织力量比较薄弱、开展党的工作比较困难的地方和单位建立联系点。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到联系点检查指导工作不少于两次,把联系点办成示范点,以点上经验推动面上工作。
  (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要根据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目标要求,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定期评比、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五)搞好舆论宣传。要把宣传党的先进性及先进性建设作为一项长期任务。通过办好新闻媒体各类专栏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党的光辉历史和新形势下优秀共产党员的先进事迹,及时推广、介绍基层党建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浓厚氛围。
  (六)强化督促检查。采取督查、巡回检查、随机抽样检查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层党建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加强对经常性党员教育、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流动党员管理等基层党建工作各项制度落实情况,以及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
第五章 考核及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的考核评价,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三条 
考核评价应坚持自查述职、上级检查、群众评议相结合,全面考核履行职责和工作目标、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点考核评价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的情况。
  
第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每年应向市委书面报告履行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的情况。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把履行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情况作为工作述职的重要内容。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常委会每年要向全委会报告履行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情况。
  
第十五条 
考核评价工作,由市委授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考核评价的标准、程序和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公开,广泛听取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工作实绩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一)对抓基层党建工作业绩突出的,予以表彰。
  (二)对抓基层党建工作不力,没有达到目标要求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三)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责任范围内基层党建工作存在的问题没有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领导班子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参照本办法,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基层党建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