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县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暂行办法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8/12/03 12:00

西宁市县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干部管理制度,全面、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县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下同)的工作实绩,根据中组部《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组发(1998)6号]文件、中共青海省委《关于实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的通知》[青发(1999)31号]文件精神,结合西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绩考核工作,是指由市考核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区县和市党政群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管理、干部任用、奖惩的依据。

第三条   实绩考核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是:党管干部原则,客观公正原则,注重实绩原则,群众公认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考核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主要是考核其在推进改革、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维护稳定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和效果。

区县党政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主要包括:各项经济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经济增长的速度、效益,以及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程度;城市(镇)建设和管理水平;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环境与生态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状况;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的成效等。

对市党政群机关领导班子,还要重点考核其发挥职能作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情况等。

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包括理论学习、政治表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中央权威、团结协作、选人用人、廉政建设等情况)、领导决策能力(包括总揽全局、科学决策、求实务实、开拓进取和处理复杂问题等能力)、工作创新能力(包括在工作领域、工作内容、工作方法的理论和实践创新,以及取得的成绩等),作为对领导班子评价的内容。

第五条   考核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主要是考核其在任期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发挥的具体作用以及所取得的绩效等。

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理论素养和思想水平,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政治品德和道德品质等情况)、组织领导能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科学决策、开拓创新的能力;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培养干部、知人善任的能力。对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还要重点考核其驾驭全局、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工作作风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发扬民主,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的情况;勇于改革,敢于负责,坚持原则,严格管理,严谨细致,勤奋敬业的情况)、廉洁自律(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中央、省、市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等),作为对领导干部评价的内容。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六条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实绩考核,包括平时监控和年终考核。

平时监控,主要是对领导班子承担的目标运行情况,实行全程的动态监控;对领导干部进行平时的检查和管理。

年终考核,主要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全年度工作实绩,进行全面的综合评价。

第七条   考核工作坚持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年终考核与平时监控相结合,目标考核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第八条   平时监控按照自我监控、职能部门监控、考核机关监控三种形式进行。

(一)自我监控,由被考核对象自行组织实施,按照要求定期报送目标完成情况报告。

(二)职能部门监控,由市级有关综合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对分解下达到区县和市有关部门的目标运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提交目标运行报告。

(三)考核机关监控,由市考核机关负责实施,通过检查工作、专项调查、参加会议和谈话、信息反馈等形式,了解被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提交全市目标运行信息、分析报告。

第九条   年终考核包括以下程序:

(一)组成考核组。由市人大副主任、市政协副主席任组长,市考核领导机关成员单位的领导任副组长,从有关单位抽调工作人员,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按照工作职能相近的原则,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分类分组。

(二)自查总结。由被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自查和总结,并写出述职报告。

(三)领导述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在述职大会上进行集体述职,领导干部进行个人述职(也可进行书面述职)。述职报告的内容要实事求是,不扩大成绩,不隐瞒缺点或错误,简明扼要。

(四)民意测评。通过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征求群众意见,广泛了解情况。领导述职大会及民主测评,由考核组主持。

(五)目标考核。考核组通过查阅资料、采集核实有关数据、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征求意见等方法,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计分。

(六)综合评价。考核组分别对领导班子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写出对领导班子的考核材料。

(七)市领导评价。市委、市政府领导分别对被考核领导班子和分管部门领导干部提出评价意见。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评定

 

第十条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实绩考核,实行以目标考核为基础,多因素综合评价的方法。

对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因素包括:党建共性目标完成情况、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民主测评、市领导评价、考核组综合评价、获得的上级奖励。

对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因素包括:工作实绩和综合素质的评价、分管市领导评价(不包括区县)、区县和部门自评、民主测评、获得的上级奖励情况。

第十一条   对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分为实绩突出、实绩较突出、实绩一般三个档次。按考核实得分排序,分类按比例评优。实绩突出按区县口60%、党群口20%、政府社会口25%、政府经济口35%、政法口25%的比例评定。

领导班子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评为实绩突出领导班子:

一、因重大问题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

二、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问题受到查处;

三、在发展和稳定方面发生重大案件;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七、提供虚假数据和情况。

领导班子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评为实绩一般领导班子:

一、考核实得分排序在最末位;

二、民主测评实绩一般票和弃权票得票在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实绩考核与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按综合考核得分排序,由高分到底分依次按比例评选。优秀按被考核干部总数15%的比例评定;基本称职按除优秀以外被考核干部总数3%的比例和考核得分排序列后的评定。

领导干部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二、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

三、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

四、工作不负责任,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较大损失;

五、民主测评不称职票和弃权票得票在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三条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评定,由市考核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按规定的程序,提出评定档次和奖惩的意见,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四条   实绩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调整工资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考核被评为实绩突出的领导班子,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考核被评为实绩较突出的领导班子,市委、市政府按比例给予一定的奖励。

考核被评为实绩一般的领导班子,通报批评,对主要责任人提出诫勉,限期改进。连续两年被评为实绩一般的领导班子,主要责任人要主动辞去领导职务,另行分配适当工作。对班子成员可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六条   考核被评为优秀和称职的领导干部,给予一定的奖励。

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提出诫勉,限期改进;

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的领导干部,视具体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或对其提出诫勉,限期改进;或降(免)其领导职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被考核对象情况。

第十八条   考核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考核,如实汇报和客观反映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客观、负责地向考核组提供真实情况和数据。

第十九条   对违反考核工作纪律的人和事,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宣布考核无效。

第二十条   建立领导班子实绩考核举报、申诉制度。建立领导班子实绩考核档案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