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双考双评双挂钩动态跟踪考核管理办法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0/06/28 12: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推动试验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双考双评双挂钩”,“双考”是指对县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体现科学发展能力的年度工作实绩考核和动态跟踪管理考核;“双评”是指民主测评和社会公认度评估;“双挂钩”是指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的使用和工资奖金挂钩。

  第三条 考核评价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科学发展的原则;

  (四)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五)群众参与、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四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双考双评双挂钩”动态跟踪考核管理基础分为100分。包括年度工作实绩考核、动态跟踪管理考核、民主测评和社会公认度评估三部分。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分类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市、区)党政班子、领导干部、地直党政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班子成员为厅级干部的不列入本办法考核范围)。

  第六条 实绩考核分别按类别划分为县(市、区)、经济管理部门、党群政务部门、社会发展部门、执法监督部门五个类别进行。

  第七条 地区人大工委、政协工委各处室,副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考核工作,由地区人大工委党组、政协工委党组、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制定方案实施。

  第三章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工作实绩考核

  第八条 领导班子年度工作实绩考核基础分为100分,考核内容为领导班子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第九条 领导干部年度工作实绩考核基础分为100分,考核内容为领导干部在领导班子年度工作目标完成过程中发挥作用情况。

  第十条 领导班子工作目标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以及本县(市、区)、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和职能综合确定,由县(市、区)党委、单位党组(党委)报地区实绩考核办初审,征求地委、行署有关领导意见后,再由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动态跟踪考核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动态跟踪考核基础分为100分。

  领导班子动态跟踪考核,主要是指年度内对县市区(单位)主要工作目标、地委行署阶段性重点工作、重大项目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等工作,根据需要和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对县(市、区)、地直有关部门进行动态跟踪考核,年终计算出领导班子考核得分。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动态跟踪考核基础分为100分。

  领导干部动态跟踪考核构成比例为:班子动态跟踪考核占领导干部考核的70%;领导干部分管上述工作的不定期动态跟踪考核占30%。

  第十三条 主要工作目标由地区考核办根据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确定;地委、行署阶段性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由地委办、行署办根据地委、行署年初总体工作安排或工作需要确定;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处置工作完成情况由相关职能部门作出评鉴意见并经地委、行署分管领导审定。

  第五章 民主测评和社会公认度评估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民主测评和社会公认度评估基础分为100分。

  县市区领导班子民主测评和社会公认度评估构成比例:地区四大班子领导测评,占30%;本县市区县级领导干部测评,占20%;本县市区正科级机构主要负责人、“两代表一委员”测评,占30%;地区内的社会公认度随机抽样调查评估,占20%。

  地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测评和社会公认度评估构成比例:地区四大班子领导测评,占30%;本部门(单位)领导干部测评,占10%;本部门(单位)干部职工测评,占30%,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民主测评,占10%,地区内的社会公认度随机抽样调查评估,占20%。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和社会公认度评估基础分为100分。

  县市区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和社会公认度评估构成比例:领导班子民主测评和社会公认度评估,占50%;本县市领导班子成员对领导干部测评,占20%;本县市区正科级机构主要负责人、“两代表一委员”满意度评估,占30%。

  地直部门(单位)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和社会公认度评估构成比例:领导班子民主测评和社会公认度评估,占50%;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对领导干部测评,占20%;本部门(单位)干部职工对领导干部满意度评估,占30%。

  第六章 实绩考核与动态跟踪考核工作步骤

  第十六条 实绩考核与动态跟踪考核的主要工作步骤:

  (一)年初审定的工作目标,由地区考核办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考核评分标准,征求地委、行署分管领导意见,经领导小组审核后在地委、行署网站和毕节日报上予以公布。

  (二)年终地区考核办在组织考核前,将县市区、地直部门(单位)提供的目标完成情况在地委、行署网站和毕节日报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年终地区考核办组织对县市区、地直部门(单位)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测评;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社会公认度进行评估。

  (四)年内不定期进行动态跟踪考核,形成书面评价意见。

  (五)委托党委、党组实施考核的人大工委处室、政协工委处室、副县级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由党组(党委)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交地区考核办。

  (六)地区考核办以年度为单位,综合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动态跟踪考核情况、民主测评和社会公认度评估情况的各项得分,计算出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考核得分,经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地委委员会议审定后通过地委、行署网站和毕节日报向社会进行公布。

  (七)地委组织部对考核中优秀干部和较差干部进行考察,建立领导干部实绩考核档案。

  第七章 考核结果与干部使用和工资挂钩

  第十七条 考核与干部使用挂钩。根据考核和动态跟踪管理的情况,提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提拔、重用、留任、交流和降职、免职、改非、诫勉等建议。

  (一)对考核实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干部,副职列为正职后备干部名单,并作为提拔重用初步建议人选,正职列为调整重要岗位或推荐提拔的初步建议人选;

  (二)对在完成本部门(单位)目标任务中作用发挥好、表现突出、能力较强的科级干部列入副县级后备干部名单,并作为提拔使用初步建议人选;

  (三)工作任务完成不好,年内受两次诫勉谈话的,本年度不予提拔和重用;

  (四)对考核结果倒数第一名的,且工作与本地本单位以前比没有进步,经考察仍称职的,进行诫勉谈话;经考察确属不称职的,改任非领导职务,连续两年均为倒数第一名的,工作与本地本单位以前比没有进步的调离,连续三年倒数第一名的,正职降为副职,副职改任非领导职务或免职;

  (五)对考核中履行职责不到位,分管工作有较大失误或造成较大损失的,正职降为副职,副职予以免职。

  (六)对考核中工作不到位、没有完成任务、有较大失误或造成较大损失的科级干部,不得作为提拔使用的建议人选;

  (七)对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本人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申请的,由组织责令辞职。

  (八)对改任非领导职务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领导职务;受降职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担任原级别领导职务。

  (九)对改任非领导职务或降职的干部,工作认真负责,工作成绩突出,群众公认,两年后经考察,符合干部提拔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十)实行“一票否决”工作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与工资奖金挂钩

  (一)考核结果倒数第一的领导班子,对领导班子成员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根据考核结果,对被考核单位分等次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三)因第十七条中(四)(五)(七)(十)款改任非领导职务、降职、免职或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一律按新的职级套改工资。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九条 干部考核中,考核人员、考核对象、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弄虚作假,不准向考核组织提供虚假数据和情况;

  (二)不准干扰和妨碍考核工作;

  (三)不准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四)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第二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依照有关党纪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地区考核办设立咨询、举报电话,负责接受考核工作有关政策咨询,受理群众举报。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地区考核办根据本办法,研究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地区考核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