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公安机关执法质量平时考评办法
提供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9/10/26 12:00
 第一条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和省公安厅《江苏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法质量平时考评,在市局执法监督委员会领导下,由市局执法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法制处)组织实施。
    第三条   考评对象为各县公安局、市区各分局和市局的治安、经侦、交巡警、水警支队等执法部门。对市局治安、经侦、交巡警支队的考评以抽查案卷为主。
    第四条   执法质量平时考评从上年10月21日至当年1月20日为第一个考评季度,依次类推,全年共分四个考评季度,最后一次季度考评与年终考评合并进行。
    第五条   执法质量平时考评实行百分制,采取倒扣分的形式,以平时考评与年终考评的总积分为年度考评结果,纳入市局对该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第六条   执法质量平时考评的项目和要求:
    (一)执法基础工作
    1、接处警和立案。要求及时处警,有案必受,如实立案,台帐健全规范,数据全面准确。
    2、民警执法素质。要求严格执行法制教育培训制度,民警具备基本执法素质和能力。
    (二)办理各类案件
    1、要求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办理刑事案件执法主体适格,正确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依法处理刑事作案成员。
    2、要求依法查处各类行政违法行为,妥善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执法主体适格,正确适用调查措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查处及时,处理适当。
    第七条  实行回访案件当事人制度,回访中发现的执法问题按规定扣分。
    第八条  市局法制处受理的行政复议、劳动教养、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案件和执法监督案件,按照案件类型分别纳入有关单位的治安行政和刑事案件考评。
    第九条   省公安厅执法质量考核评估办法规定的但未纳入平时考评项目的,一律纳入年终考评。
    第十条   执法质量平时考评按照项目和要求逐项评分,该项基本分扣完的不记负分。
    第十一条  被考评单位应当按省公安厅[2004]693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的执法质量考评工作,及时、如实提供执法台帐、案卷,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每季度考评结束后,市局法制处将各被考评单位的成绩、扣分项目及整改要求等,逐项向被考评单位反馈,并将考评结果报市局执法监督委员会,同时通报市局目标考核办公室。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局执法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法制处)负责解释并制定评分标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淮安市公安机关执法质量平时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淮公文[2003]78号)同时废止。
 
 
 
 
执法质量平时考评评分标准
 
    一、执法基础工作(20分)
    (一)不按规定接处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起扣5分:
    1、不按处警指令出警、处警的;
    2、对应当及时调查、取证的报警案件,没有及时调查取证的;
    3、明显应当立刑事案件而不立案或明显不应当立刑事案件而立案的;
    4、其它违反接处警工作规范,造成一定后果或者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形。
    (二)不按规定接处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起扣2.5分:
    1、不按要求反馈处警结果的;
    2、对行政案件不依法接受的;
    3、对依法不予处理的行政案件,不按规定通知报案人的;
    4、对有控告人的刑事案件决定不予立案,不接规定通知控告人的。
    (三)民警执法素质:
    对民警进行两次法律知识测试,共抽测被考评单位民警总数的20%以上,以一线办案民警为主。两次测试的平均成绩为该项最终成绩。
    二、办理各类案件(60分)
    每季度随机抽查5名未进入司法程序的刑事作案成员、10名治安行政处罚人员案卷(其中行政处罚人员不少于2人)。
    评分标准
    1、办理刑事案件(20分)
    (1)不依法处理涉案成员;违法使用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应当侦查而不依法侦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人(件)扣5分:
    1)确属公安机关的原因遗漏犯罪嫌疑人或罪行,被检察机关增捕、追诉的;
    2)因“不构成犯罪”被检查机关不批捕、不起诉的(主动撤回的减半扣分);
    3)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而未报处或者降格行政处罚的;
    4)其他不依法处理作案成员,放纵犯罪或者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5)采取继续盘问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6)采取继续盘问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或者不符合延长期限规定的;
    7)采取继续盘问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场所不当的;
    8)违法搜查公民住宅、居所的;
    9)违法扣押、冻结、追缴财物或者不依法解除、退还、移交、上缴扣押、冻结、追缴的财物的;
    10)违法收取、没收或者依法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的;
    11)违法对取保候审保证人罚款的;
    12)其他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13)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超过3个月没有实质性侦查工作的;
    14)对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且有补充侦查提纲,超过2个月未按要求提供补充侦查材料的;
    15)移送起诉时,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且有补充侦查提纲,超过1个月未按要求提供补充侦查材料的;
    16)对明显涉嫌犯罪的线索不开展侦查的;
    17)对已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不依法认定、处理的;
    18)不及时、全面收集证据,导致主要证据无法补证,影响案件定性处理的;
    19)其他应当侦查而不依法侦查的情形。
    (2)违反办案程序,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人(件)扣2.5分:
    1)不依法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的;
    2)不依法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执业活动的;
    3)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依法通知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的;
    4)采取继续盘问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不依法通知家属或者单位的。
    (3)违反办案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人扣1分:
    1)违反规定单人办案的;
    2)拘留、逮捕后未在24小时内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的;
    3)立(撤)案,采取继续盘问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延长期限,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4)扣押、退还涉案财物不依法制作法律文书的;
    5)制作法律文书、讯问(询问)笔录和其他证据材料不规范,可能影响法律效力的。
    2、办理治安行政案件(40分)
    (1)应当调查而不依法调查;不依法处理作案成员或者涉案财物;违法采取调查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起扣5分:
    1)对明显涉嫌犯罪的线索不依法调查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
    2)对已查证属实的违法事实不依法认定的;
    3)不及时、全面调查取证,导致主要证据无法补证,影响案件定性处理的;
    4)被复议、审判机关或者上级公安机关责令履行职责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执行的;
    5)受理案件后没有正当事由超过3个月未依法查处的;
    6)其他应当调查而不依法调查、影响案件处理的情形。
    7)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而不依法报处的;
    8)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作出行政处罚的;
    9)对不应当处罚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10)明显应当收容教育、强制戒毒而不依法处理的;
    11)行政处罚决定与审批意见不一致的;
    12)量罚显失公正的;
    13)违法收缴、没收财物或者不依法发还财物的;
    14)其他不依法处理作案成员或者涉案财物的情形。
    15)违法采取继续盘问措施或刑事强制措施的;
    16)违法检查公民住宅、居所的;
    17)违法扣押财物的;
    18)其他违法采取调查措施,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2)违反法定办案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人扣1分:
    1)执法主体不适格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3)不依法履行有关告知义务的;
    4)扣押、收缴、没收、发还财物以及罚款不使用法定凭证的;
    5)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而适用当场处罚程序的;
    6)不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
    7)制作法律文书、讯问(询问)笔录和其他证据材料不规范,可能影响法律效力的;
    8)其他违反法定办案程序,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可能影响法律效力的。
    三、市局法制处受理的行政复议、劳动教养、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案件和执法监督案件(10分)
    对受理的行政复议、劳动教养、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案件和执法监督案件,按照案件类型分别纳入执法质量平时考评,考评结果记入县级公安机关及市局有关部门的平时考评成绩。
    四、回访案件当事人(10分)
    随机回访案件当事人,每季度对各县级公安机关回访不少于5人。回访中发现的执法问题,分别纳入执法基础工作和办理各类案件中考评。
    五、其他
    (1)对发生重大执法问题不按规定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扣10分;
    (2)为应付检查,更改卷宗材料、法律文书或者提供虚假的证据材料、法律文书的扣10分;
    (3)不按要求提供指定卷宗或相关材料的扣5分;
    (4)提供数据资料与事实不符的扣5分;
    (5)市局执法监督委员会认为属于其他弄虚作假情形的扣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