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
提供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9/10/26 12:00

公安部第60号部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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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质量,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以及各级公安机关对所属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办理刑事、治安案件和行政管理等情况进行的考核评议。

第三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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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考核评议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执法情况;

(二) 在办理治安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执法情况;

(三) 在行政管理中的执法情况;

(四) 在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以及控告申诉案件中的执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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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和民警执法违法情况。

第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各类案件的基本要求:

(一)依法受理案件,如实立案;

(二)执法主体合法,符合管辖范围规定,无越权办案的情形;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四)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无篡改、伪造、隐瞒、毁灭证据以及因故意或者严重过失导致案件证据无法取得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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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量处适当,无违法撤销案件、升格或降格处理,以及应当处罚而不予处罚、不应当处罚而予以处罚等情形;

(六)适用强制措施、侦查措施、调查措施法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七)法律文书规范、完备,案卷装订规范。

第六条 办理刑事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刑讯逼供、暴力逼取证人证言、滥用警械武器等情形;

(二)依法保障律师正常的执业活动,无违反规定拒绝、阻碍律师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和会见在押当事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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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适用、变更和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无滥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以及非法冻结、扣押等情形;

(四)依法收取、保管、退还、没收取保侯审保证金,无乱收及非法处理保证金的情形;

(五) 依法提请逮捕,无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要求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情形;

(六) 依法审查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无放纵罪犯的情形;

(七)在办理经济犯罪、财产犯罪案件中,无非法插手经济纠纷或对经济犯罪、财产犯罪故意降格处理以及乱罚款、乱收办案费等情形。

第七条 办理治安案件以及违反交通、消防、边防、出入境等方面管理法规的行政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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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法作出查封、冻结、扣押、收缴、罚没财物的决定,并对以上财物妥善保管和处置,无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等情形;

(二) 依法履行告知的义务,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正确适用简易程序;

(三) 依法适用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留置盘问等措施;

(四)依法审查、批准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和提前解除收容教育。

第八条 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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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及时履行职责,无应当履行而不履行的不作为情形;

(二)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无因履行不当导致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行政诉讼败诉或国家赔偿等情形;

第九条 在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留置室等场所管理工作中,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 无在押人员、执行对象行凶、自杀的情形;

(二) 无在押人员、执行对象脱逃的情形;

(三) 无体罚、虐待在押人员、执行对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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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和控告申诉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无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不依法受理、不依法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因复议决定明显不当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等情形;

(二)对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应诉,无拒不出庭、不提出诉讼证据和答辩意见等情形;

(三)依法进行国家赔偿,对违法行为无拖延确认、不予确认或不依法理赔等情形;

(四)对控告申诉案件依法处理,无推诿、拖延、敷衍等情形。

第十一条 开展执法监督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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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执行上级公安机关的监督决定和命令,无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

(二)对业已发现的错误案件,及时纠正,无故意隐瞒、拒不纠正的情形;

(三)依法及时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过错责任,无应当追究而不追究或降格追究的情形。

第十二条 依法制定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文件内容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十三条 在登记、统计、上报各类执法情况过程中,实事求是,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无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情形。

第十四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评议的内容范围,确定考核评议各项内容所占分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考核评议项目和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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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评议结果以年度积分为准,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档。

第十五条 因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命令而发生执法过错的,不予扣分;对执法过错自查自纠,并依法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可以减少扣分。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所属执法部门或派出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级公安机关年度考核评议结果应确定为不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