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直和乡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五干”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8/12/02 12:00

关于县直和乡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五干”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激发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县委决定以“想干是德、会干是能、多干是勤、干好是绩、干净是廉”为核心,不断健全和完善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科学考核评价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五干”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县直和乡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职尽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核与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管理,领导干部任用、奖惩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县直和乡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考核的原则。

  2、坚持客观公正、群众公认的原则。

  3、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

  4、坚持于法周严、于事简便的原则。

  5、坚持考用结合、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目标的设定

  第四条  考核目标的设定主要是根据县第十二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坚持“五干”的价值取向,对县直和乡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量化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五条  领导班子考核目标的设定:全县乡局级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自行制订其工作目标,并作为县委的考核目标。考核目标分乡镇和县直两块制订。其中乡镇的工作目标应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社会稳定、惠农政策、计划生育、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新农村建设、党的建设等方面;县直单位的工作目标应涉及本职工作、服务中心、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所干实事、工作席位、文明创建、党的建设等方面。

  第六条  领导干部考核目标的设定:领导干部按工作职责设定考核目标。

  第七条  指标的设定要突出重点,主要是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干实事。各项指标的设定不能低于全市的平均水平,不能低于上级和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完成的指标。本年度的指标必须比上年度有所增长,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指标要进行量化。

  第八条  考核目标制订的程序要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目标分别制订。各单位考核目标制订必须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干部、群众和“三会”代表的充分酝酿,并在一定会议(党委会、党组会)上讨论通过,同时还须报请县分管和联系领导同意。领导班子工作目标将在《黄梅周刊》上予以公示。领导干部个人工作目标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并报县考核办备案。

第三章  考核的程序和方式

  第九条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主要通过公开述职、民意测评、公示、组织考核和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公开述职。公开述职分两次进行。一是本单位的述职考核。每年元月上旬,各单位召开述职大会,将所做的主要工作及其所发挥的作用、效果等情况进行述职,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作述职述廉报告,领导干部作个人述职述廉报告。乡镇参加会议的对象为:机关全体干部,村(居委会)书记、主任,乡镇直单位负责人。县直参加会议的对象为:机关全体干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县“四家”分管和联系乡镇的领导到会指导,县考核办派人参加。二是全县大会述职考核。每年的元月或二月上旬,县委、县政府召开述职述廉大会,乡镇和县直主职在大会上作5—8分钟的述职述廉报告。参加全县述职大会的对象为:县级干部和各乡镇、县直单位的党政主职。

 第十一条 民意测评。述职后,由参会人员对述职对象的述职情况的真实性和群众的满意度进行测评。对领导班子的测评分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对领导干部个人的测评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测评不称职票和基本称职票合计达到30%及以上的,干部本人本年度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和“五干”标兵。

  第十二条  公示。每年元月上旬,各单位将本年度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书面报告县考核办,并在《黄梅周刊》上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组织考核。在公开述职和民意测评的同时,县委组织考察组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在考核工作中,可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考察、专项调查、查阅资料和采集核实有关数据并分析其在全县全市等一定范围内的比较位次等方法进行。

  第十四条  征求意见。由考察组分别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凡受到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计划生育、减轻农民负担、信访、安全生产等工作“一票否决”和影响干部选拔任用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核的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要与公务员年度考核相结合。县直和乡镇党政主职由县委集中进行公务员年度考核,其它领导干部由各单位进行公务员年度考核。全县述职大会和各单位述职会议上民意测评的结果和组织考察的情况将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依据。评为优秀等次的人选只能是得票较高的人员,公务员考核不能轮流评定优秀等次。不正常上班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要与“五干”标兵评选相结合。民意测评和组织考察的结果同时作为“五干”标兵评选的依据。县直和乡镇党政主职的“五干”标兵初步人选根据全县述职大会上民意测评和组织考察的结果,取位次居前者由县委常委会议审定。其它领导干部的“五干”标兵初步人选根据单位述职大会上民意测评和组织考察的结果,将位次居前者在各主管部门投票推荐产生。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要与干部选拔任用相结合。对在“五干”考核中表现优秀的乡镇和县直主职县委将向市委推荐使用;县委和县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优先提拔重用。对考核较差的干部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组织处理。对双管单位,县委将测评的情况向主管部门通报,并根据其工作表现向主管部门提出任用或调整建议。

第五章  考核的纪律与监督

  第十八条  考核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纪律性非常强的工作。考核人员必须本着对组织负责、对考核对象负责的态度,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守纪律,按照考核工作的程序和有关要求办事。对在考核工作中不坚持标准、不负责任,数据收集上报失真、考核材料失实,隐瞒问题,跑风漏气的,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责任,并对当事人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被考核对象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反映工作绩效,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直至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凡不进行考核的单位全员不评定优秀,不进行人事调整,不进行任何形式的奖励。

  第二十条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机关要对考核工作实施监督。支持、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监督。认真受理下级机关、干部群众的检举、申诉,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六章  考核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对“五干”考核工作的领导,县委成立由县纪委、县委办、县委组织部、县政府办、县人事局和县统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考核办公室,考核办公室设在县委组织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乡镇和县直一级单位在接受县委考核的同时,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机关内部中层干部和一般干部以及二级单位全体干部职工“五干”考核实施细则并进行考核。乡镇和党群机关的“五干”考核工作由县委组织部组织指导;政府工作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五干”考核工作由县人事局组织指导。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考核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中共黄梅县委 

                 黄梅县人民政府

                 2007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