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9/02/05 12:00

青海省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行为的客观需要。目前,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各级领导和财政部门对实行政府采购积极性很高,并做了大量的工作。

   政府采购制度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庞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事务多,需要建立一整套管理机制和相应的机构进行管理、协调和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才能保证政府采购制度顺利运转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依据市场经济理论,通常做法是把财政预算管理分成三个相互关连、制衡的有机部分,即财政政策的制定,预算的编制和预算的执行,工程、商品和服务的采购。

根据这一原则,我省政府采购的机构设置包括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政府采购执行机构(也即采购机关)、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和提供政府采购所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供应商。其职能分别有以下内容:

(一)政府采购管理机构

 政府采购的主管机构是财政部,负责全省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财政厅内部设有负责政府采购管理职责的专门机构(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一方面是负责政府采购的综合管理事务:拟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研究确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等。另一方面是负责本级的政府采购管理的日常事务:审批进入本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编制本级政府机关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确定、下达和调整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采购方式;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等。

   (二)采购机关

   政府采购机关是省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是政府采购事务的实施部门。负责为本级政府各部门统一提供某些采购服务的专门机构,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统一组织纳入集中采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组织由财政拨款的大型政府采购项目;受其他采购机关的委托,代其采购或组织招标投标事宜等。

   (三)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

    主要是指具有招标能力的一些社会招标机构或组织。采购机关可以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办政府采购具体事务,但委托是有条件的,中介组织不管其现行的隶属关系如何,如果要承办政府采购业务,必须取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资格认证。

(四)供应商

   政府采购与商业采购的根本区别之一,在于对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有更高的要求,除了技术要求和能力要求外,政府采购还对准入的供应商有政策性要求,包括纳税情况,环保达标情况,生产规模情况,是否有走私、歧视妇女和残疾人就业情况等。政策性要求是为了推动社会整体进步,从根本上维护公众利益、公正竞争,让所有不分经济性质和经营规模的供应商在同一起点开展竞争。因此,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供应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实行必要的资格审核。

     为了保证政府采购目标的实现,政府采购的程序十分重要。一个项目无论采取什么采购方式,也不论涉及多大金额,必须按照规定的完整的政府采购程序进行,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一)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首先,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根据实际所需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向财政部门提交采购计划。

(二)审核及编制采购预算

    预算主管部门会同采购管理部门对采购计划进行审核,确定采购项目和采购金额,进行部门采购预算编制。采购管理部门在审核时,既要考虑采购预算的限额,同时还要考虑各单位现有的行政资源配置、采购要求的合理性,包括总体布局、产品原产地、采购项目的社会效益等,力求从源头上控制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的问题。

 (三)批复采购计划

    人代会通过预算后,由采购管理部门将以部门为主体的采购计划综合汇编形成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分批下达给集中采购机关统一组织采购或非集中采购机关进行分散采购。

(四)供应商资格审查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潜在供应商或者参加投标的卖方企业进行技术、资金、信誉,管理等多方面的评估审查,是确定采购方式,保证采购项目保质保量,以及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手段。

 (五)确定采购方式

一般政府采购方式可采取公开招标和非公开招标。采购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购方式。一旦确定了采购方式,就必须严格按照已定采购方式的程序和要求操作,采购实体不得在执行过程中自行改变采购方式。

(六)实施采购活动

    采购机关根据规定,采取招标性或非招标性方式组织具体的采购活动,完成后与供应商签订合同草稿并报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七)签订采购合同

    合同给予符合采购实体事先公布评审标准的供应商,供应商在签订采购合同时,须按标准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以保证合同商能够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八)履行采购合同

    合同签订后,采购进入了合同执行阶段。在此阶段,供应商必须按合同的各项规定,向采购实体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实体和供应商都不得单方面修改合同条款,否则属于违约,违约方必须按合同规定向合同的另一方赔偿损失。

(九)验收

    在合同执行完毕后,采购实体对合同执行的阶段性结果或最终结果进行检验和评估。合同验收一般由专业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来进行,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要做验收记录,并分别在验收证明书和结算验收证明书上签字。

(十)结算

    财政部门按验收证明书、结算验收证明书及采购合同的有关规定,与合同商进行资金结算。如果合同执行情况基本上符合要求,在财政部门办理结算后,采购实体应将事先收取的履约保证金还给合同商。

(十一)效益评估

采购实体及有关管理、监督部门对已采购的项目的运行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检验项目运行效果是否达到了预期目的。通过效益评估,还可以判定采购实体的决策、管理能力及供应商的履约能力。

   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是政府采购工作中最直接也是最核心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 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 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