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机关效能投诉工作若干规定《试行》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9/02/05 12:00

《海口市机关效能投诉工作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效能投诉工作,规范投诉办理程序,提高投诉办理时效和质量,确保全市机关效能投诉受理工作正常有序,根据本市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试行)。

第二章 办理投诉工作原则

第二条 坚持积极稳妥、依法办事原则,强化法规意识,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赋予的职责。

第三条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限时办结,“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做到“有诉必理、有理必果”,切实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办理投诉工作的要求和纪律

第四条 办理投诉工作的要求

(一)必须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从维护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积极化解矛盾,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二)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密切联系群众,努力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办理投诉工作的纪律

(一)投诉内容实行保密制度。工作人员办理投诉事项应当做到恪尽职守,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勤政廉政,保守秘密。

(二)投诉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工作人员与被投诉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予以回避。

(三)工作人员在办理投诉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拒办、压办投诉件;

3、对投诉者采取冷漠、推诿的态度;

4、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

5、违反规程办理投诉问题;

6、妨碍对涉及其亲友投诉问题的调查处理;

7、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8、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钱物和宴请;

9、泄露应当保密的事项;

10、其他影响机关效能投诉工作的行为。

第四章 受理投诉工作范围

第六条 投诉对象

(一)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三)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四)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或执法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七条 投诉内容

(一)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的政策、指示或命令,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不正确履行职责,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

(三)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利用管理和审批权“吃、拿、卡、要”的;

(四)违反行政审批审核规定,继续执行已取消的行政审批审核事项的;

(五)不落实服务承诺,工作作风生硬,服务态度粗暴,故意刁难企业和群众的;

(六)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摊派的;

(七)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的;

(八)其他有损机关效能建设行为的。

第五章 受理投诉工作规程

第八条 接诉

(一)来访投诉

1、热情接待,问明事由。

2、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当即受理。

3、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向投诉人耐心解释,说明事由,请其到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职能部门反映,并向投诉人告知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职能部门的投诉电话和办公地址。

(二)信件投诉

1、当日来信当日拆封,详细阅信。

2、对投诉事项进行分类,属于效能问题的,予以受理;不属于效能问题的,应告知投诉人到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职能部门反映,同时把相应单位或职能部门的投诉电话告知投诉人。

(三)电话投诉

1、热情接听,问明事由,认真记录。

2、属于投诉受理范围的事项,当即受理投诉事项情况复杂的,请投诉人直接来访或寄来相关材料;不属于投诉范围的事项,应向投诉人说明事由,请其到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职能部门反映,同时把相应单位或职能部门的投诉电话告知投诉人。

(四)网上投诉

1、每天登陆邮箱,及时查收并认真阅读投诉件;

2、属于投诉受理范围的事项,予以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及时网上回复投诉人,告知其到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职能部门反映,同时把相应单位或职能部门的投诉电话告知投诉人。

第九条 登记

(一)来访投诉。属于投诉受理范围的事项,工作人员应按市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投诉中心)《来访投诉(咨询)登记表》栏目要求逐项填写,由投诉人核实、签名,并明确告知投诉人办理时限和反馈方式。

(二)电话、信件、网上投诉。属于投诉受理范围的事项,由工作人员将投诉主要内容准确填写在市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投诉中心)《投诉问题呈批表》(以下简称《呈批表》)相应栏中。

(三)经受理的投诉件,工作人员必须于受理的当天或第2 个工作日内做好投诉件的登记工作,并将投诉件的编号、投诉时间、投诉人及联系电话、被投诉单位(人)、投诉内容、办理单位、办理时限等情况录入电脑备查。

第十条 报批

(一)一般投诉件

受理部门负责人必须于受理的当天或第2 个工作日内在《呈批表》相应栏中填写办理意见,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办理。

(二)重要投诉件

1、必须及时、严格地按程序和要求报批办理。市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投诉中心)的重要投诉件,经分管领导签署办理意见后,报请主要领导阅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要投诉件:

(1)上级和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领导批示转来的投诉件;

(2)省投资环境投诉中心转来的投诉件;

(3)对市直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和各区科级以上干部的投诉;

(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投资环境监督专员、特邀监察员、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的投诉;

(5)反映影响经济发展大局的投诉;

(6)反映影响社会稳定,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性质严重、影响面大的投诉。

第十一条 办理

(一)办理形式

1、自办。涉及重要问题的投诉,由市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投诉中心)直接办理。自办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由2 名以上工作人员参与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

2、转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将投诉件以转办的方式转到有关单位或职能部门办理,要求相关单位、职能部门限期办理,答复投诉人,并将结果报市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投诉中心)备案。

3、督办。逾期未办结的投诉件,以电话督办、信函督办等方式督促承办单位尽快办结,并做好督办记录。

4、协办。情况复杂、难度大的重要投诉件,由承办。单位直接办理为主,市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投诉中心)派人协助承办单位调查处理。

5、联办。投诉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多方面原因的,由市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投诉中心)分别向涉及部门发《投诉件转办函》,并明确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处理或由市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投诉中心)牵头,通过召开协调会等方式共同协调处理。

(二)办理期限

1、自办的一般投诉件,应自受理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投诉人;重要的投诉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投诉人。

2、转办的一般投诉件,承办单位在接到转办函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投诉人;重要的投诉件,承办单位应在20 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投诉人。

3、协办、联办的投诉件,牵头单位应在25 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投诉人。

对于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要投诉件,若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按期办结的,需向投诉人提前说明理由并报经市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投诉中心)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原则上应当在50 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投诉人。

(三)处理

1、经调查所投诉问题属实的,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同时,依据《海口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海口市机关效能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理。

2、机关效能投诉处理结果,应当作为相关行政机关年终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及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反馈

(一)承办单位反馈办理情况

1、承办单位应在办理期限内采用电子公文、传真、邮寄或派员送达等方式向市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投诉中心)报送反诉件办理情况。

2、反馈材料必须以书面形式客观详实地写明办理情况,并加盖单位印章,以示负责。

3、对集体性上访和久拖未决的重要投诉件,承办单位要主动向市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投诉中心)报告办理过程和处理措施,以取得指导和帮助。

4、投诉问题经查属实的,反馈材料中应写明被投诉单位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二)反馈投诉人已办结的投诉件,由承办单位或市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投诉中心)在办理期限内主动向投诉人当面或以信件、电话方式反馈办结情况。

第十三条 存档

(一)投诉件办结的反馈材料要按时间顺序进行编号归档;

(二)投诉件办理过程、整改措施和违规人员处理等情况要录入电脑备查。

第六章 投诉工作情况通报

第十四条 市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投诉中心)定期在《简报》上通报机关效能投诉情况。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主要负责人效能告诫一次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一)未按时反馈投诉件且未说明原因,一年内累计3 件次的;

(二)经督办两次仍拒不办理的;

(三)经查实承办单位对转办件处理不当,在反馈材料中弄虚作假,内容明显失实的;

(四)受理、处理投诉过程中工作人员违反投诉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投诉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