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9/02/05 12:00

韶山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机制,激发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活力,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和《湘潭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结合韶山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绩效考核,是指考核组织通过对考核对象的绩效进行考察、核实,以百分制的形式进行综合评价,作为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价、奖惩、任用的依据。

第三条  绩效考核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突出发展经济主题的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

(四)分层分类考核的原则;

(五)节约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范围和分层分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核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含所属副科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承担行政职能的正科级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市人大、市政协各委室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市残联等群团组织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以及乡(镇)领导班子及领导成员。

双管单位按照本办法只考核领导班子绩效。且只按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社会公认评估情况两项考核计分。双管单位工作目标中只考核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决定情况、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情况,创文明城市工作、计划生育工作、安全生产工作、联系点工作、双联工作等与地方有紧密联系的相关工作完成情况。党组织关系在韶山的,增加考核党建工作完成情况。国税局、地税局增加考核税收任务完成情况。

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由市级领导(不含兼职的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担任的,不纳入考核范围。

第五条  绩效考核分三个层次:

(一)领导班子;

(二)领导班子正职;

(三)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第六条  绩效考核按五个类别进行计分排队:

(一)乡(镇);

(二)党群部门及人大、政协委室;

(三)经济管理和社会发展部门;

(四)司法执法监督部门;

(五)双管单位。

 

第三章   领导班子的绩效考核

 

第七条  领导班子的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

(一)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自身建设情况;

考核项目

单位类别

工作目标完成

情况

自身建设

情况

社会公认评估

情况

乡镇

45分

35分

20分

党群部门及人大、政协各委室

45分

35分

20分

经济管理和社会发展部门

45分

35分

20分

司法执法监督部门

45分

35分

20分

双管单位

70分

 

30分

(三)社会公认评估情况。

第八条  单位的工作目标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和市委市政府的年度工作任务、中心工作,以及本单位主要职能分别确定,一年一定。工作目标的确定要体现科学合理性、激励先进性、导向性、可操作性和综合平衡性。

第九条  单位的自身建设情况包括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机关党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等。考核的重点是领导班子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条  社会公认评估情况包括人民群众满意度、领导满意度和单位机关或系统内干部职工满意度。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工作实绩和效果、工作作风和效率、服务质量和水平等。

第十一条  获奖加分。单位本年度工作获得省委、省政府以上奖励的加1分,获得湘潭市委、市政府奖励的加0.5分,计算加分的时间从当年1月15日起到第二年1月15日止。

第十二条  年终考核时,考核组综合被考核单位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得分、自身建设情况得分、社会公认评估情况得分,加分情况得分,计算出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的最后得分。

根据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的最后得分情况,分类别排出一、二、三、四等。市直单位因计划生育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被一票否决的,单位领导班子不能被评为一等、二等。乡镇因计划生育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被一票否决的其领导班子当年绩效考核被评为四等。考核分等比例按下表执行。

 

类     别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合计

乡镇

2

3

2

 

7

党群部门及人大、政协委室

4

9

4

1

18

经济管理部门和社会发展部门

5

13

5

2

25

司法执法监督部门

2

5

1

1

9

双管单位

5

12

5

1

23

合计

18

42

17

5

82

 

第四章  领导班子正职的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正职是指市直部门党政正职和乡镇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正职。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政法委副书记(610办主任、综治办主任)、政府办副主任(法制办主任、信访局局长)、科协主席(科技局副局长)、教育督导室主任(教育局副局长)按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考核。单位无正职,主持工作的副职列入正职考核范围。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正职的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一)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二)测评情况。

(三)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评分情况。

第十五条  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占60分,按其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的得分折算。

第十六条  测评情况占30分,由市级领导测评分、班子成员测评分、机关或系统内干部职工测评分组成,分别占10分、10分和10分。单位只有一个领导职数的,班子成员测评分按其所在类别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测评分的平均数计算。测评的主要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驾驭全局能力、民主作风、廉洁自律等。

第十七条  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评分情况占10分(乡镇党政正职由书记、市长评分),在年终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对其所分管的领导班子正职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评定,分别对应的分值为10分、9.5分,8分、7分,其中优秀者比例不高于20%。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正职因单位本年度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被一票否决的,不得评为一等:

第十九条  年终考核时,考核组综合被考核者的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得分、测评分、市委和市政府分管领导评分,计算出被考核者的最后得分。

根据被考核者的最后得分情况,按得分多少,分类别进行排序,将被考核者分别评定为一、二、三、四等。其中,一等占被考核者总数的15%,二等占82%,三等和四等合占3%。

 

第五章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一)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二)测评情况。

(三)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评分情况。

第二十一条  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占60分,其中单位领导班子正职根据被考核者分管工作确定工作目标,对其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占20分,由正职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评定,分别对应的分值为20分、19.5分、18分、17分,其中优秀者比例不高于20%。另外40分按其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的得分折算。

第二十二条  测评情况占30分,由班子成员测评分、机关或系统内干部职工测评分组成,分别占10分、20分。测评的主要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班子成员测评和机关系统内干部职工测评由单位党委(党组)按考核组的统一部署进行,考核组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评分情况占10分,在年终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对其所分管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评定,分别对应的分值为10分、9.5分、8分、7分,其中优秀者比例不高于20%。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因单位本年度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被一票否决的,不得评为一等。

第二十五条  年终考核时,考核组综合被考核者的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得分、测评分、市委和市政府分管领导评分,,计算出被考核者的最后得分。

根据被考核者的最后得分情况,按得分多少,分类别进行排序,将被考核者分别评定为一、二、三、四等。其中,一等占被考核者总数的15%,二等占82%,三等和四等合占3%。

第二十六条  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科级行政事业单位正职纳入到归口管理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中考核。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七条  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与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领导班子成员被确定为优岗的不占其单位的优岗比例)及机关干部职工年度奖金挂钩。具体比例及标准见下表:

单位考核等次

优岗比例

年终奖金标准(平均/人)

一等单位

15%

1500元+12月份基本工资

二等单位

13%

1000元+12月份基本工资

三等单位

10%

 600元+12月份基本工资

四等单位

5%

  400元+12月份基本工资

(二)奖金按单位原资金来源不变。

(三)设绩效考核奖,对一等单位及其正职适当给予奖励,奖金由财政支付。

1.乡镇的奖励标准按《韶山市农村工作目标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2.单位获一等的奖励5000元,其中奖励正职20%。

(四)双管单位可参照上述标准发放奖金。

(五)双管单位被评为四等单位,以韶山市委的名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建议由其主管部门对其班子正职实行诫勉。连续两年被评为四等单位的,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建议由主管部门免去其领导班子正职职务。

第二十八条  领导班子正职和其他班子成员的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领导班子正职或班子其他成员在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一等的,由市委市政府统一进行表彰,在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等次,给予嘉奖以上奖励;

(三)领导班子正职或班子其他成员在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二等的,在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等次;

(四)领导班子正职或班子其他成员在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三等的,予以诫勉,在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定为基本称职等次;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三等的,按规定程序免去其领导职务,在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定为不称职等次。

(五)领导班子正职或班子其他成员在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四等的,按规定程序免去其领导职务,在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九条  被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或担任原级别领导职务。

领导班子正职被免职的,可以降职使用,或者安排非领导职务,由所在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被免职的,可以安排非领导职务,由所在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第七章  考核的组织

 

第三十条  成立韶山市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任组长,纪委书记、市委办主任、组织部长、宣传部长和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分管考核工作的副职任副组长,市纪委(监察局)、市委办、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人武部政工科、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机关工委、农办、发展改革统计物价局、经济局、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决定全市绩效考核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绩效考核工作,对各单位的工作目标、绩效考核结果和等次、奖惩方案进行审核,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三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委组织部,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年终考核时,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提出全市绩效考核工作方案,组织实施考核,综合考核信息,提出考核结果、等次认定方案,提出奖惩方案等。

第三十二条  绩效考核原则上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分工分线分块组织进行。党群部门及人大政协委室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的考核由市委办制定方案并牵头考核,市委副书记负总责;经济管理和社会发展部门、司法执法监督部门、双管单位由政府办制定方案并牵头考核,市政府常务副市长负总责;乡镇由市农办制定方案并牵头考核,市政府分管农业副市长负总责。

考核牵头单位主要职责是,按程序审定各单位工作目标,制定工作目标考核实施细则及评分标准,分块具体组织实施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提出初步结果,提交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三十三条  绩效考核每年一次,按以下步骤和程序进行:

(一)各单位提出工作目标,分管市领导审查,报市委市政府审定,报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3月底前完成。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根据审定的目标进行不定期的督查。

(二)各单位对照工作目标每月进行自评。年中,分管市领导对各单位工作目标完成进度进行一次评估。

(三)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社会公认评估,并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一般在12月份进行。

(四)市级领导对各单位领导班子正职进行测评。12月底前完成。

(五)各单位组织机关或系统内民主测评,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派人指导和监督。次年1月底前完成。

(六)分管市领导组织对各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自身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对其所分管的领导班子正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评分,次年1月底前完成。

(七)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考评情况,提出考核结果等次评定意见和奖惩方案。次年2月上旬完成。

(八)市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绩效考核结果应予诫勉、免职的人选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提出诫勉、免职的建议方案。次年2月中旬完成。

(九)市考核领导小组审核考核结果、考核等次和奖惩方案,报市委审定。次年2月下旬完成。

(十)市委召开讲评大会,宣布考核结果,奖惩兑现。次年2月底前完成。

第三十四条  已列入本考核办法范围内的领导干部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与绩效考核一并进行,不再另行组织。

各部门组织的其他年度考核与绩效考核一并进行。

 

第八章  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考核对象、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弄虚作假,向考核组织提供虚假数据和情况;

(二)不准干扰和妨碍考核工作;

(三)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四)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五)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严重失实的,宣布考核结果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免去其领导职务。

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绩效考核工作咨询举报电话,负责接受考核工作有关政策咨询,受理群众举报;在市纪委、监察局设立机关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负责受理机关工作效能、作风、服务质量投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市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会同各考核牵头单位制定有关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韶山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绩效考核单位分类名单

 

一、乡、镇(7个)

韶山乡、大坪乡、杨林乡、如意镇、永义乡、银田镇、清溪镇。

考核牵头单位:市农办。

二、党群部门及人大委室、政协委室(18个)

市纪委(监察局)、市委办(保密局、史志办)、农办(农经局)、组织部(编办、党校、远教中心)、宣传部(新闻中心、文明办)、统战部(宗教管理局)、政法委(综治办、610办)、机关工委、人大委室、政协委室、政府办(法制办、信访局、行政科)、老干部局、总工会、团委、妇联、工商联、残联、档案局。

考核牵头单位:市委办。

说明:市委办由市绩效考核办负责考核。

三、经济管理和社会发展部门(25个)

发展改革统计物价局(经济调查队、信息中心)、经济局、教育局(教育督导室)、科技局(科协)、民政局(社会助救工作管理局)、财政局(乡镇财政管理局、会计核算中心、非税收入管理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就业服务局、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局)、建设局(环保局)、交通局(运管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森林公安分局)、卫生局(疾控中心、妇幼保健所、卫生监督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爱卫办)、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服务站)、粮食局、商务局、旅游局、广播电视局、文体局、畜牧局、农机局、房产局、供销联社、开发办、城市建设投资开发中心。

考核牵头单位:市政府办。

四、司法执法监督部门(9个)

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交警大队、巡警大队、刑警大队、治安大队、韶山冲派出所、清溪派出所、银田派出所)、司法局(公证处)、城区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审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划局。

考核牵头单位:市政府办。

五、双管单位(23个)

国税局、地税局、公路局、电力局、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烟草局、气象局、邮政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信用联社、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新华书店、韶山医院、粮食储备库。

考核牵头单位:市政府办。

 

韶山市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工作,根据《韶山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乡镇、党群部门及人大、政协委室、经济管理和社会发展部门、司法执法监督部门、双管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的考核。

市人大和市政协下属各委室合并为两个被考核单位(人大委室、政协委室)进行考核。

 

第二章  工作目标考核

 

第三条  单位工作目标包括项目、指标值(或进度、质量、标准和要求)、分值和考核方法等内容。单位工作目标的确定依据:

(一)韶山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韶山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施纲要;

(二)韶山市党务工作会工作报告,市委全会和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韶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

(四)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湘潭市委、市政府,韶山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

(五)各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六)市直部门归口管理的副科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列入到归口管理的部门领导班子工作目标中考核。

第四条  工作目标的确定程序:

(一)单位提出工作目标建议方案;

(二)市委办、政府办、农办审核;

(三)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第五条  年初确定的单位工作目标原则上不作调整。由于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工作目标无法完成;或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作了重大调整;或单位机构、职能发生了重大变化,单位的工作目标需要进行个别调整的,可依照程序进行调整。原则上一年只调整一次。

第六条  工作目标的考核方法:

(一)单位自查,市发展改革统计物价局及相关部门审核认定有关统计指标;

(二)市政府审定有关统计指标;

(三)考核组对各单位工作目标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档次,征求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的意见;

(四)各考核牵头单位审核考核组意见,确定各单位工作目标项目的考核分值。

 

第三章  自身建设考核

 

第七条  单位自身建设情况,基础分为100分,主要考核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25分),主要考核领导班子政治理论学习、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贯彻民主集中制、班子团结协作情况等;

(二)党风廉政建设(20分),主要考核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党员干部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等;

(三)机关党的建设(10分),主要考核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情况及抓好统战工作等;

(四)机关管理(15分),主要考核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政务公开、确保政令畅通、机关档案管理情况等;

(五)文明单位创建(10分),主要考核创建机制、思想道德建设、规范工作秩序、环境卫生状况、创建活动开展情况等;

(六)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20分),主要考核计划生育情况,预防重大治安或刑事案件、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情况等。

第八条  年终考核时,由市领导带队,市委办、政府办、农办牵头,从各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的考核组进行考核,与单位工作目标的考核、领导干部的考核、测评一起进行。相关的各类专项考核,一般应纳入一并进行。

第九条  考核组对自身建设情况的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情况并提出意见。

 

第四章  社会公认情况评估

 

第十条  领导班子的社会公认情况,主要评估单位履行职责与转变职能、服务质量与办事效率、工作实绩与社会效果、公正与廉洁等四个方面的情况。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社会公认情况评估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年末进行。市委、市政府在12月左右召开领导班子社会公认评估测评会,进行本年度领导班子社会公认情况评估。领导班子社会公认情况评估分值由市发展改革统计物价局负责统计,市纪委全过程参与并监督,市级领导对领导班子正职履行职责情况测评分值计算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统计,市纪委全过程参与并监督。

市级领导对领导班子正职履行职责情况的测评一般在年末进行,提前5个工作日发放测评表,由市绩考办负责发放和收回。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社会公认情况评估测评,由上级领导、同级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经济界人士进行测评。

(一)上级领导:市级领导;

(二)同级部门: 乡镇及市直部门党政正职;

(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经济界人士各10人。

乡镇领导班子的社会公认情况评估,增加所在乡镇的村级组织负责人、学校、企业负责人的测评,在年终考核测评时一并进行。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社会公认情况评估,基础分总分为100分。其中,上级领导评估占40分,同级部门评估占30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估占30分。

乡镇领导班子社会公认情况评估,基础总分为100分。其中上级领导评估占30分,同级部门评估占20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占20分,所在乡镇的村级组织负责人、学校、企业负责人评估占30分。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社会公认情况评估,采取无记名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

(一)上级领导的调查问卷表设四个评估项目,每个项目分为“好”、“较好”、“一般”和“差”四个档次,另加一栏“不了解”,评估者在问卷表中相应栏目内打“√”;

(二)同级部门、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学校企业负责人的调查问卷表不分项目,按“满意”、“较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四个档次评估,另加一栏“不了解”,评估者在问卷表中相应栏目内打“√”。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社会公认情况评估基础分为100分。

评估主体评估分=(“好<满意>”个数×1+“较好<较满意>”个数×0.8+“一般<基本满意>”个数×0.7+“差<不满意>”个数×0.5)×100÷有效评估项目个数。

领导班子本次评估分=(上级领导评估分×40%+同级部门评估分×30%+人大代表评估分×30%)。

乡镇领导班子本次评估分=(上级领导评估分×30%+同级部门评估分×20%+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估分×20%+所在乡村、学校、企业负责人评估分×30%)。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社会公认评估的结果在市新闻媒体公布。

 

第五章   总  分

 

第十七条  依据《绩效考核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折算计分,单位领导班子最后得分。

(一)乡镇,党群部门及人大、政协各委室,经济管理和社会发展部门,司法执法监督部门单位领导班子的年终考核得分=工作目标考核得分×45%+自身建设得分×35%+社会公认情况评估得分×20%+加分。

(二)双管单位领导班子的年终考核得分=工作目标考核得分×70%+社会公认情况评估得分×30%+加分。

第十八条  按照四舍五入的办法,数据保留小数点后3位,基础分计分保留小数点后3位,折算后得分保留小数点后2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韶山市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考核计分标准

 

考  核

项  目

考核内容

考  核  计  分  标  准

责任部门

 

 

 

 

 

 

 

一、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25分)

1.坚持政治理论学习(8分)

1.理论学习每季度集中学习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半天,全年不少于8次4整天学习时间,学习内容丰富,计3分。未达到要求的,扣1-3分。

2.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撰写1篇以上学习体会文章或调研报告,计2分。没有的,扣1-2分。

3、完成党报党刊征订任务,计3分,没有完成的扣1—3分。

 

 

 

 

 

 

 

 

 

由于失职、渎职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扣25分。

 

 

市委宣传部

2、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5分)

3、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占3分。指导联系点村搞好先进性教育活动。占2分。

 

 

 

 

 

 

市委组织部

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7分)

4.按规定每年召开2次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计2分。未召开的,扣2分,虽召开但流于形式、效果不好的,扣1-2分。

5.党委(党组)议事决策制度健全,计2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好的,扣1-2分。

6.坚持重大事项集体研究、民主科学决策,计3分。不执行或执行不好的,扣1-3分,重大事项不经集体研究的,扣1-3分;重大决策失误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扣3分。

4.加强领导班子团结协作

(5分)

7.领导班子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各负其责、团结协作,凝聚力、战斗力强,计5分。领导班子不团结的扣1-3分,严重不团结、影响工作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扣4-5分。

韶山市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考核计分标准

 

考  核

项  目

考核内容

考    核    计    分    标    准

责任部门

 

 

 

 

二、党风廉政建设(20分)

5.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7分)

8.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计7分。(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签订和落实到位,计2分;党政一把手负总责,有部署、重落实计1分;加强对干职工的党政纪教育计1分;(2)责任报告及时,计1分;(3)责任追究到位,计1分;(4)按要求及时办理上级所发“三书一单”,信访调查等计1分;未落实的,逐项扣1-2分。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落实的;出现重大违纪案件、领导班子成员中有应当或已经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扣20分。

市纪委

监察局

6.领导干部廉洁自律(6分)

9.认真遵守和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计6分。发现违反规定的,每1人次扣1-6分。

7.遵守党纪政纪(7分)

10.严肃党纪政纪,按规定查处各类违纪案件,计7分。领导班子成员中当年发生违纪案件,应当或已经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每1人次扣7分;科级以下干部违纪案件不及时查处或处理不到位的,发现1起扣5分;隐瞒情况不报告不查处的,发现1起扣5分。

 

 

三、机关党的建设(10分)

8.抓好机关党的思想、组织、

作风建设

(8分)

11.机关党组织健全,按规定换届选举,计1分。应设未设机关党组织或未经批准延迟换届选举的,扣1分。

12.“三会一课”制度和机关干部学习制度健全落实,计1分。不健全不落实的,扣1分。

13.做好发展新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民主评议工作,计1分。制度不落实的,扣1分。

14.做好“双联”工作,及时、足额交纳关心下一代基金,计3分。落实不好的扣1-3分。

15.做好工、青、妇工作,计2分。落实不好的扣1—2分。

 

市    直

机关工委

9.抓好统战工作(2分)

16.各单位未安排统战工作经费,扣 0.5—1分。统战对象入党未征求两部意见,扣1分。

17.未建立健全统战对象名册扣0.5分。未开展统战活动扣0.5分。乡镇新增一处非法宗教活动场所,扣1分。单位对打击非法宗教活动配合不力扣1分(乡镇不重复扣分)。

 

市  委

统战部

韶山市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考核计分标准

 

考  核

项  目

考核内容

考    核    计    分    标    准

责任部门

 

 

 

 

 

四、机关管理

(15分)

10.确保政令畅通(5分)

18.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及时认真办理领导批示信访件、督办件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提案,计5分。政令不畅、工作不到位的,扣1-5分。

 

 

 

 

 

发生破坏经济发展环境、造成恶劣影响案件的,扣15分。

 

市委办

政府办

11.优化经济发展环境(3分)

19.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各项规定制度健全,措施落实,计3分。发生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三乱”及其他破坏经济发展环境案件的,扣1-3分。

 

 

监察局

优化办

政务中心

 

12.坚持政务公开(5分)

20.坚持政务公开,认真实行办事承诺制度,方便基层和群众办事,计5分。制度不健全的,扣1-5分;制度不落实造成基层群众上访、投诉的,扣1-5分。

13.机关档案

管理

(2分)

21.档案管理机构、制度健全、人员相对稳定、档案实行了集中统一管理,计0.5分。库房安全适用、设施齐全、利用有登记、有效果,计0.5分。按时完成归档工作且符合《文件整理规则》,计1分。

 

 

 

档案局

韶山市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考核计分标准

 

考 核

项 目

考核内容

考   核   记   分   标   准

责任部门

五、文明

创建

(10分)

14.搞好单位文明创建工作

22.领导重视,机制健全;思想道德建设扎实有效;工作秩序规范;环境卫生好;创建活动丰富;计10分

 

市委宣传部

(文明办)

六、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20分)

15.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10分)

27.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本单位本系统、联系点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10分。没有完成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扣5-10分,被“黄牌警告”的,扣8分。联系点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被“一票否决”的,扣5分,被“黄牌警告”的,扣3分。

单位因计划生育工作被“一票否决”的,扣10分。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16.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10分)

28.依据韶综治委[2006]7号文件考核,得分按10分制折算。

单位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被“一票否决”的,扣10分。被“黄牌警告”的扣5分。

市委政法委

(综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