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考核办法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9/02/05 12:00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人大议案、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考核,提高工作效率和办理质量,根据宜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暂行规定》(宜府办发〔2003〕36号),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省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二)市人大议案、市政协建议案的办理情况;
  (三)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二、考核对象
  (一)各县市区政府,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二)市政府各部门。

  三、考核原则
  (一)全面、客观、公正、科学;
  (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为主。

  四、考核方式
  宜昌市政府督查室建立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台帐,详细记录考核单位办理工作情况,据此对各考核对象进行年度考核评分。

  五、计分办法
  (一)计分实行加分和减分相结合的办法。完成任务的加分,未完成任务的减分,不计负分。
  (二)具体考核计分标准
  1、确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主、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具体承办人的,计5分。
  2、召开有关会议研究部署办理工作并确定了重点办理件的,计5分。
  3、有办理工作制度和办理工作计划的,计5分。
  4、协办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每件计2分。
  5、协办市人大议案、政协建议案的,每件计2分。
  6、主办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每件计1分(最高计10分);会办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每件计0.5分(最高计10分)。
  7、主办单位办理过程中与代表、委员见面率达100%的(联名提出的至少要与领衔人见面),计20分;达不到见面率100%的扣20分。
  8、建议提案办理完成年度目标,办结率达100%的,计15分;办结率达不到100%的扣20分。
  9、建议提案提出人(联名提出的以领衔人的意见为主)对办理结果满意率达98%的,计20分;满意率超过98%的,另加5分;满意率没有达到98%的,扣5分。
  10、对要求重新办理的建议提案重新办理的计5分,未重新办理的扣5分。
  11、建议提案答复件每件都符合公文规范要求的,计10分;答复件不符合公文规范要求的,每件扣2分。
  12、答复件寄送代表、委员及时,抄送有关单位数量准确的计5分;没有寄送和抄送数量不准确的扣5分。
  13、按要求向有关单位报送工作总结的,计10分。
  14、办理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和列入计划解决的数量超过办理总数75%的,计5分,其中: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数量超过40%的,另加5分。
  15、收到建议提案后,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未在10个工作日内退给交办单位,每件每超过1日,扣5分。
  16、对应属本单位办理却借故将建议提案退给交办单位的,每件扣5分。
  17、会办意见不按要求时间及时交与主办单位的,每件扣5分。
  18、遗失建议提案原件的,每件扣20分。
  (三)当年没有承办任务的得平均分。

  六、考核结果的利用
  (一)市目标管
  理考核利用:考核得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算,未达到100分的,据实计算,计分结果经过市政府办公室确认后,提交市目标管理办公室审核,按规定系数计入考核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综合考核总分。
  (二)评比先进利用:分类按得分多少确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
  本办法由宜昌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