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9/02/04 12:00

南昌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市直各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参照《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02〕355号),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了《南昌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局。

 

 

 

南昌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参照《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02〕3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四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五条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原则

(一)  优先保障原则。单位在安排支出预算时,应首先保障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二)  零基预算的原则。单位应根据自身的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上年度收支情况和本年度增收因素及节支措施,按照单位基本数字及确定的预算定额标准编制预算。

(三)  综合预算的原则。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预算内外资金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四)  定员定额管理的原则。基本支出预算实行以定员定额管理为主的原则。对财政不安排基本支出拨款或补助的事业单位,其基本支出预算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和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结合单位的收支情况,统筹安排。

 

第一章               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和方法

 

第六条  定员和定额是测算和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定员是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根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等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

定额是市财政局根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的可能,对各项基本支出项目所制定的指标额度。

第七条  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

(一)  以公平合理为前提,兼顾单位的实际支出水平;

(二)  量力而行,以财力可能为基础,切合实际,具有可行性;

(三)  制定定额标准要规范化,制定方法要具有科学性;

(四)  循序渐进,逐步完善。

第八条  制定定额标准的程序和方法

(一)  根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结合财力状况,综合考虑社会物价水平及单位的工作量、人员、资产等数据资料制定定额标准。

(二)  基本支出预算定额项目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人员经费包括政府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的“人员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具体项目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及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助学金、医疗费、住房补助和其它人员经费等;

日常公用经费包括政府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的“公用支出”中属于基本支出內容的支出。具体项目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物业管理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一般购置费和其他费用等。

以上定额项目的内容仅包括“公用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不包括大额租赁费、大型会议、大型修缮、大型购置、专项培训、大型设施的专项运行维护等按照项目支出管理的经常性专项经费。

(三)  根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的特点,对政府预算支出“目”级科目进行合理的调整、归并,划分为若干基本支出定额项目。

(四)  根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职能和任务,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划分为若干类型。在核准各类部门、单位工作量、占用的资源和相关历史数据资料的基础上,以人或物为测算对象,确定各类部门、单位各定额项目的单项基准定额。

   (五)  在单项基准定额的基础上,确定不同类型部门的分档定额标准,然后确定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所应执行的各个单项定额标准。

(六) 各个单项定额标准的总和构成单位基本支出项目的综合定额。

第九条  定额标准的调整。定额标准的执行期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作调整,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因素,在确定下年度定额标准时,由市财政局统一考虑调整。

 

第二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申报核定

 

第十条  市直主管部门根据市财政局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编制本部门申报基本支出预算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按照规定格式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对各市直主管部门报送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定额标准、单位编制数、单位实有人数及单项核定的有关依据,测算下达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

第十二条  市直主管部门在市财政局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额内,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在政府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之间,自主调整编制本部门的基本支出预算,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对市直各主管部门报送的基本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批复。

第十四条  基本支出预算中按规定应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直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准的基本支出预算。执行中发生的非财政补助收入超收部分,原则上不再安排当年的基本支出,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可安排项目支出或结转下年使用;发生短收的,由市财政局调减单位当年预算。如遇国家出台有关部门政策,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基本支出预算的,由市直主管部门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市直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控制各项支出,并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00四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