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9/02/04 12:00

宜昌市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宜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宜发[2004]7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资发[2005]10号)和《湖北省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鄂财行资发[200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资产权属管理范围,市委编办核定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关于改革中事业单位的责任。

  1、必须认真做好资产清理、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做到家底清楚、产权明晰、帐实相符。不得转移、隐匿国有资产。

    2、对于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产权纠纷的,报请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界定。

    3、进行改革的事业单位,在资产处置、划转、归并、登记等法律手续未办结者,其有关人员不得调离。

  第四条  关于改革中的资产处置。

    1、事业单位在改革前必须对全部资产进行一次清产核资,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界定和登记造册,填制资产报表。在改革中,按照事业单位不同类型,分别采取不同的资产处置办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2、对行政执行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照资产随职能转移的原则进行处置和管理。

    3、凡属合并的事业单位,由合并单位组织被合并单位进行资产清查、登记、归并报表上报财政部门,办理划转手续,与合并单位进行资产整合。对重组、合并后新组建单位不愿接收的资产由财政资产管理部门处置。

    4、对撤销的事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应进行公开拍卖,所取得的资产收益,由资产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主要用于职工安置,节余部分作为政府事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事业单位改革后的发展。

    5、凡属改制的事业单位,以资产评估后的资产价值为底价,结合配套改革措施,用于补偿安置职工所需的各项费用,剩余部分收归本级财政,也可拍卖给原单位职工。

  6、对改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等国有资产,按清产核资和评估的实际数额,经批准后整体划转企业,其资产由国资委监管。

  7、在机构改革中,凡属合并、撤销、转让、改制的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鄂财行资发[2005]10号)文件精神办理资产处置手续,由单位或主管部门上报,市财政局办理处置批复手续,并及时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8、市直事业单位改制,其资产处置方案,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批准实施。报送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2)单位整体资产的评估报告;

  (3)单位资产总额核准或备案的请示;

  (4)上级部门或主管部门下达的单位改制批准文件;

  (5)劳动、人事部门对现有职工测算的应缴各项费用及补偿金数据说明;

  (6)其他应扣除的有效资产的证明。

  9、单位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清理出的呆帐损失由单位查明原因,写出专题报告,在降低损失的原则下,按照有关规定,报财政局批准后核销。

  10、改制单位经批准同意出售变现的资产,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报财政部门核准、备案后进入公开拍卖程序,不得私下交易。

  第五条  关于资产评估组织工作

  凡属改制的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市直由市财政局组织协调,由有财政部、省财政厅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各评估机构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评估程序,明确评估目的,不得弄虚作假,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

  第六条  其他

  1、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查核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量、负责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和管理工作,制止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国家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2、各级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本系统事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加强管理和监督,防止事业单位在改革中国有资产流失。

  3、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