鲤城区物价局机关效能建设制度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9/02/04 12:00

鲤城区物价局机关效能建设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物价局机关勤政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严格机关管理,培养公仆意识,强化监督制约,树立物价部门“团结、务实、廉洁、高效”的社会形象,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

    根据各股(室)、监督检查分局、认证中心所承担的工作职能,制定如下各股(室)、监督检查分局、认证中心岗位职责:

    收费管理股:按照收费管理权限和分工管理目录,负责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年审制度和公示栏制度及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负责拟定经营性收费作价原则,制定经营性收费标准,指导区直有关单位搞好行政事业笥、经营性收费管理工作;协调、处理行政事业性、经营性方面的争议;会同有关部门切实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农民负担。

    商品价格管理股:负责拟订区管商品、公用事业等价格;管理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价格,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商品价格的改革措施并组织实施;参与房地产价格管理,负责区属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成交价格申报管理工作;深入实际开展省定的重要农产品成本调查,为上级物价主管部门制定商品及时提供准确、合理的依据;组织、监督有关部门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商品价格及作价办法;负责有关商品价格评估及协调处理有关商品价格的争议;负责物价业务统计工作,做好市场价格行情的监测、分析、预警和定期向省、市、区有关部门和领导的报告工作,在必要时,根据《福建省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办法》对商品和服务市场价格水平进行监测、测定及认定,为制止牟取暴利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依据。

    办公室: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政务信息、文件收发、档案管理、购置、信访、保密和保卫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的政治、业务学习及直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机关党的建设;负责干部调动、培训、奖惩任免、工资福利、职称评聘、计划生育及退休干部服务工作;负责收集、反馈区直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上级物价方针、政策、法规的情况,起草全区物价工作安排意见,物价业务综合性文稿,研究提出每月、半年及年度物价形势分析和相应的价格调控政策建议;研究提出我区有关价格的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意见;编发有关的价格信息资料,开展价格信息咨询服务。

监督检查分局:监督检查价格(收费)方针、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全区行业性价格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及价格违法案件;受理价格应诉案件,推行明码标价工作,组织实施反暴利法规,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三信一优无假冒”活动,开展价格检查法规宣传。

    二、服务承诺制度

对在鲤城区区域内政府管理的、与社会关系密切的价格工作,包括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各种商品价格服务审定的受理,价格举报投诉的受理以及有关价格认证、评估和价格信息咨询服务等进行公开承诺。

(一)价格(收费)审定的管理

1、依法制定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定价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核批准公益性服务和公用事业服务收费标准,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于权限范围内制定和调整其它收费标准。

2、经营者或有关部门在提供相应的成本核算和其它必要资料的基础上,向价格主管理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收费标准的书面申请,应根据权限范围予以审批,如发现申请材料不完整,应于收费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补送有关材料,如属权限范围以外的申请也应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所送申请材料完整的,应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予以转报等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3、经营者或有关部门在提供相应的收费依据和收费资格的基础上,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申请,申请人所送申请材料完整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告知申请人。

4、经营者或有关部门在提出制定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审定收费的申请之前,到价格和管部门咨询有关事宜,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应提供的有关手续和必要的文件资料。

5、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6、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时,应实行听证会制度。听证会由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二)价格举报投诉的管理

1、在鲤城区区域内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采用快、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物价部门举报和投诉。

2、执行《国家计委关于价格举报工作的规定》公布举报电话(电话号码:22355780)和通讯地址,为举报或投诉者提供便利条件。

3、对管辖范围内的举报或投诉,凡能实施即时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在1天之内办结。须立案处理的价格违法行为,应按照价格监督检查案件审理程序进行。对情节简单、政策界限明确的一般性案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案件60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办结的,需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并向举报或投诉者做出解释和说明。

4、举报或投诉者要求答复的,应当将查办结果在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

5、对不属于本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举报或投诉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及时告知举报或投诉者。

6、应为举报、投诉者保密,保护举报才的合法权益。

(三)价格服务工作

1、在价格认证、评估、价格信息咨询等服务性领域,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原则。

2、及时出具价格认证和评估报告。对有关资料、文件、手续等齐全的委托事务,能即时办理的,应在1天内办结,出具报告书;不能立即办结的,一般性委托事务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具报告书;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

3、提供快速力求有效的价格信息。对属于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价政策和规定的监测范围内商品及服务价格信息咨询,在4小时内回复;数量较多、内容较复杂的价格咨询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在上述范围之外有关市场价格的咨询,也应积极受理,尽快答复。确实无法答复的,应及时负责地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4、属有偿服务范畴的价格服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四)建立监督机制,提高办事效率。

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办公室、监督检查分局负责人为成员的承诺制领导小组,由办公室具体负责社会公开承诺制监督检查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对不履行社会公开承诺制度的,要视情节轻重,分别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进行严肃处理。第一次违诺扣发直接责任人当年奖金的30%,第二次违诺扣发直接负责人当年奖金的50%,第三次违诺的直接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合格以上(包括合格),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

三、否定报备制

各组(所)或经办人对当事人申请事项予以否定的,须向局领导报备,实行否定报备制度,

否定报备的内容:(1)经办人员姓名、所属组(所)及职务;(2)被否定期的基本情况及原因;(3)服务对象的单位、姓名、地址及联系电话;(4)应补全的材料等。

否定报备的方法和要求。经办人员须在作出否定通知后及时报局领导报备,填写一式两份报备表,一份由经办人员保存,另一份送分管领导。经办人员须将所有否定报备资料进行归档,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

四、首问责任制

第一位接待来电、来信、来访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的职责为:只要对方求问,若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内的,要做到热情接待、优质服务、并一次性办事。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首问责任上应说明情况并将办事人引至相应分局、股室,请经办人员给予办理,严禁搪塞、推诿。若经办人员不在,应做好记录,等经办人员回来后交经办人员办理。

首问责任人未尽职的,要受到相应的处理,对首问责任人的处理包括:责任人没有做到首问责任的要求,但尚未造成不良好后果的,由本单位予以诫勉谈话,责任人刁难群众引起当事人投诉的,一经查实,给予告诫。

五、限时办结制

我局在服务承诺中制定了办事时限,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限时办结制实行超时追究,即:无故超时承诺的服务时限,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无故超过办事时限,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行政告诫;造成恶劣影响或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失职追究制”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一次性告知制

我局工作人员对前来办事的服务对象,要一次性告知所办事情需要的材料,办理的程序,办结的时限。对每项行政审核审批所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要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由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不能办理的原因和法规,文件依据。

七、效能考评制

要从岗位责任制入手,制定出一套有定性、定量要求的,便于操作的效能建设绩效考评方法,使机关效能建设的成效有一个科学的评判标准和依据。

八、失职追究制

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群众凡对我局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和工作作风不满意的都可以投诉,对群众投诉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泉州市政府的《勤政决定》及鲤城区政府的《实施办法》予以处罚。处罚的内容及标准包括:

管理、服务对象到机关办事时,符合规定、手续齐全不给即时办理,不能限时办好的不说明原因和告办事时限的;不遵守公务员各种规定的;工作人员无故不在岗的。有上述行为之一者,由单位负责人给予诫勉教育,经诫勉教育仍不改正的,予以效能告诫。诫勉教育或告诫材料要记录在案。

工作人员一年内被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一年内被告诫两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累计被告诫三次的,除当年评为不称职外,调整其工作岗位。调整岗位后当年再被告诫,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称职,由有关机关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条例》规定程序予以辞退。

事业单位工作员因被告诫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的,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执行。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情节严重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工作人员犯有下列违犯行为之一的,必须严肃查处:(1)利用管理和审批权限吃、拿、卡、要的;(2)故意刁难服务对象,延误办理时限,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3)工作作风恶劣,违反群众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4)利用职权与社会上不地人员相色结,参与非法活动的;(5)打击报复举报人的;(6)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的;(7)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各股室、监督分局的负责人对下属工作人员效率低下的,作风恶劣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严,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不属人员违纪违规受告诫两次以上的将追究其领导责任。若发现单位负责人设置障碍干扰查处或者提供假证据袒护下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